分布式协同创新中档案治理联盟的建设路径分析

2024-01-22 10:01张晨燕李继红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11期
关键词:价值链分布式芯片

■张晨燕,李继红

(1.广东省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广东 珠海 519000;2.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200)

“联盟”是一个涉及多主体之间围绕着特定的目标开展集体行动的组织行为,常见的联盟有军事联盟、体育联盟、学术联盟、高校联盟等。这些跨边界的主体开展集体行动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例如,它可以是“临时性组织”或“任务型组织”(任务完成即告解散,如某个科研攻关小组),也可以是“常设性组织”(即常态化设置组织机构,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事联盟组织)。在当前国内外档案治理现代化进展中,基于分布式协同创新开展多主体、多部门的档案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涉及一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自主创新技术等前沿问题方面,为了保障核心攻坚目标的稳步推进,通过建立“档案治理联盟”来高效地组织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源、开发档案资源等是一个必要的组织路径。

一、分布式协同创新对档案治理联盟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分布式协同创新”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或者特定产业链上不同的创新主体集团为代表的创新主体在全球价值链和产业链范围内寻求开放式知识共享和知识再生产的过程。并且“分布式协同创新”从实践和理论上的产生宣告了传统的封闭式的、独立式的、自我式的知识创新开始朝着跨文化、跨组织、跨边界的知识创新发展。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一个以“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等为特征的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尤其是“分布式协同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大到不同的企业集团,小到不同的科研小组、专利攻关小组,在开展分布式协同创新中都面临着某种程度或某种形式的“档案治理联盟”的建设需求。

(一)治理目标:实现档案资源的高水平互联互通

除涉密档案资源之外,在分布式协同创新的多主体之间实现各类档案资源的即时性、高水平互联互通共享是开展协同创新的必要前提。以芯片产业为例,作为一种新型战略产业、朝阳产业,“芯片产业”对于我国工业化与信息化“两化融合”的发展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新旧动能的转换具有极强的战略意义。连续多年以来,在低端芯片产能过剩、高端芯片严重依赖进口的产业格局下(见附表1),“芯片”始终是我国进口价值最大,同时也是贸易逆差最大的产品。基于对“芯片产业”所具有的系统性创新生态本性的规律性认识,我国芯片产业未来实现“弯道超车”的一条必由之路就是借助于“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联盟”的建立实现芯片产业资源的有效整合、降低芯片市场的低质化恶性竞争、消弭芯片产业链上存在的“产业冲突”,因为世界上发达国家的芯片产业发展一个重要的路径就是分布式协同创新。设想一下,一个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中的主体有可能跨越数千公里或者不在同一个国家(如跨国企业总部和不同的分部机构之间),如果要想实现科研项目过程、科研全寿命周期中“严丝合缝”的科研合作,必须建立起一个高效的档案协同治理联盟。

附表1 几个产业领域芯片分布式协同创新的联盟格局

(二)治理过程:档案知识资源价值的有效整合

“分布式协同创新”最早源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信息化趋势下美国最早在20 世纪90年代“信息高速公路”战略下就建立了NAIL(档案信息化导航检索系统),对美国联邦政府层面所有非涉密档案资源实现了“信息化”,这可以视为是一种“信息化的档案治理联盟”。进入数字化发展阶段之后,在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革命的浪潮中,档案治理联盟最终的治理过程要通过“对档案知识资源的更高水平整合”来实现,换言之,这是一种围绕着“价值链”而展开的整合。按照迈克尔·波特的认识,传统的制造业领域的“价值链”主要是由“供应商—生产制造企业—顾客”构成的,价值链竞争优势的整合核心即在于协同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即摩擦成本)的有效降低、协同创新收益分配机制的巧妙设计以及潜在的政府制度、政策或财政投入等激励因素变量的参与。它的这种价值增值本质上是“在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服务模式下,通过一定的价值传递机制,在相应的治理框架下,由处于价值链上不同阶段和相对固化的彼此具有某种专用资产的企业及相关利益体组合在一起共同为顾客创造价值”的进程,从这一个意义上讲,分布式协同创新实际上就成为价值链整合的一种重要实现方式。因此,档案治理联盟的建立看似是一种组织层面的整合,本质上却是一种“价值链”的整合。

(三)治理导向:以终端“客户需求”为导向

与一般的档案治理联盟不同,处于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中的档案治理联盟带有明显的“客户需求”“市场需求”“经营需求”导向,是以外部需求为牵引(往往是比较具体的治理目标,如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攻关等)的一种治理展开路径。这是因为,进入20 世纪80 年代之后,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等在内的产业无论是从中观的运营还是从微观的管理角度来看,都逐步进入了“消费驱动型营销”的发展阶段,展现出了宏观上“供给大于需求”的结构性特征。在此背景下,我们看到了“整合营销”模式的产生,看到了档案治理领域“整体性治理”与“合作治理”模式的产生,看到了档案治理体系下“整体政府”的产生,而“分布式协同创新”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下游产业细分背景下的个性化、差异化、精细化的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对于价值链理论之所以产生,我们要看到深层次上基于市场需求侧驱动、个性化消费驱动这种结构性变革所提供的动力,这一点在当前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即在看待“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中的冲突问题之治理”时,要立足于供给侧改革的现实需求与市场需求,而非从抽象的理论范式出发去探索档案治理现代化。

二、分布式协同创新中档案治理联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阶段,我国各行各业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档案管理主体在实践“分布式协同创新档案治理联盟”方面,尚处于一个初级阶段。2017 年12 月,浙江省档案局和贵州省档案局签订了“异地查档、跨馆服务”的合作协议,可以视为是一种双主体之间的档案治理联盟。类似的案例还有我国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于2018 年3 月开展的“异地查档,便民服务”合作。从近几年我国不少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开展的“档案治理联盟”经验来看,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档案治理联盟聚焦协同创新粘度不够

档案治理联盟的组建和治理过程的展开,本质上应当服务于协同创新战略目标的实现。但是在现实的治理过程中,尽管治理联盟内部建立了一定的组织会晤、线上资源局域网化、档案归档共享机制等,但是对于一些具有企业商业机密性质、个人隐私性质、自主知识产权性质、核心决策性质等的原始档案,联盟内部成员之间还是无法及时获取或共享,进而无法为协同创新的真正实现而助力。这种因为缺乏信任或合理的成本收益机制而导致的“档案共享范围较小”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协同创新的深入展开。

(二)档案治理联盟内部缺乏信任机制

在一个基于价值链、产业链搭建起的档案治理联盟中,多个档案治理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是“门当户对”的平等合作关系。经济学家主张,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交易环境中,“信任”是一种可以润滑经济交易行为,正如赫希所讲的,“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须具有的一种公共品德”。在当前阶段,尽管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正在建设,但是在战略层面、文化层面、心理层面,档案治理联盟之间因为彼此组织个性的差异,难以建立持续的信任机制,这决定了有不少档案治理联盟难以走向长远。

(三)档案治理联盟缺乏各项要素保障

从本质来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中,多个档案治理主体之间开展联盟行为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源保障、技术资源支持、制度资源支撑、战略资源引领、文化资源信任、组织资源融合,这些要件缺一不可。当今我国所处的这个发展阶段,“档案治理联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没有得到理论界、实务界足够的重视,其本身的运行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例如,档案治理联盟成立后进入实质性的运营阶段,局域网的搭建应当采用何种技术标准?财政资金该如何分配和承担?档案数字化系统后期的维护、保养、更新、升级应当如何进行?这些都需要足够的要素资源保障。

三、分布式协同创新中档案治理联盟的建设路径

从解决主要矛盾的角度出发,我国现阶段在布式协同创新中实践档案治理联盟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实施以下几条策略。

(一)组织路径:以“盟主”为核心建立协同组织

在后工业社会,包括档案治理联盟在内的“任务型组织”的设置一般有三条基本的路径,分别是“在常规组织内设立任务型组织”“在常规组织间设立任务型组织”“在常规组织之上设立任务型组织”。对于时下我国各行各业的分布式协同创新来讲,一般是以价值链或产业链上的某个主导性组织为主体,以不同分工的协同组织为重要参与者建立起特定的协同创新联盟,更多地属于“在常规组织间设立任务型组织”。因此,协同创新中的档案治理联盟更多的是借助于联盟精神、社会资本、制度契约、市场理性而非行政命令、政治强制等展开协同创新过程。因此,我们建议在档案治理联盟下可以灵活地设置诸如“协同推进委员会”“协同计划委员会”“协同战略委员会”“协同预算委员会”“协同政策研究委员会”等专项的任务型组织,围绕档案治理联盟内部各加盟主体的潜在内外部冲突来源,实施全过程、全要素、全主体的冲突治理。

(二)资源路径:以权责对等为原则实施要素保障

在一个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内部,多主体之间可以基于股权大小、行政级别高低、权责不同等建立一定的“等比例要素投入机制”,实现档案治理联盟内部的相对公平性。以档案共享网络的建立为例,我们建议在档案治理联盟内部,可以先从较为初级的“各主体预算信息共享”入手,根据联盟内部博弈进程的发展,适时引入“预算过程共享”以及“预算内容共享”等较为深层次的协同机制,从而抓住最为核心的“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边界开放性”的协同要义。

(三)制度路径:搭建完备的档案治理联盟制度体系

一个治理联盟(如NBA 篮球联赛)内部要想实现高水平的协同,必须依靠刚性的制度体系,当然这个制度是一个从宏观到中观、微观的架构。在宏观治理层面上,应当通过《档案法》等权威的顶层设计明确“档案治理联盟”在开展现代化档案治理过程中的法定地位、治理目标、组织形式等;同时,《档案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不同的法律之间应当进行联动修改,对档案联盟内部“档案知识资源共享”和潜在的“知识产权的冲突”做出合理的界定,做到既能促进档案知识共享,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再如,在中观层面上,档案治理联盟内部应当至少从“利益冲突协调机制”“权责利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解决各档案治理主体之间潜在的“成本收益分配不均”的矛盾。在这里,“成本收益分配机制”指的是围绕着特定的分布式协同创新目标,各协同主体约定的具有刚性约束性质的责任、权利、义务、资源配置等的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约束条件”,其核心是协同创新收益例如知识产权的分配问题。

四、结论

在一个基于价值链、产业链或行政组织架构等所形成的分布式协同创新网络中,档案知识资源的“知识共享”以一定程度的“知识异质性”和“知识结构匹配度”为先决条件,并以分布式协同档案治理联盟中运作为重要支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跨主体、跨组织边界、跨部门的档案治理联盟在我国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的障碍。本文认为,分布式协同创新中档案治理联盟的建设可以优先考虑三种路径:组织路径应当以“盟主”为核心建立协同组织;资源路径应当以权责对等为原则实施要素保障;制度路径应当搭建完备的档案治理联盟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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