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背景下高校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困境与改革路径

2024-01-26 22:09蒋德翠魏佳
广西教育·C版 2023年11期

蒋德翠 魏佳

【摘要】本文以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开设的东盟民商法课程为例,剖析RCEP背景下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以及当前课程教学的难题,阐述通过“三融入”重整教学内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构建多维度考评体系、建设多元化办学平台等课程教学改革策略。

【关键词】RCEP 法学本科 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3)33-0129-04

2022年1月1日,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十国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正式生效。广西作为面向东盟开放的前沿和窗口,RCEP的签署为广西发挥区位优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加快对接RCEP,广西发布了《广西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其中涉外人才培养和交流为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我国目前存在涉外法律人才总量不足、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问题,无法满足“走出去”企业的需求。因此,为适应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及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成为时代赋予高校的使命。

一、RCEP背景下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

(一)培养适应RCEP需求的涉外法律人才

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RCEP签订后,中国与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RCEP成员国在经贸领域内的合作加速。与此同时,国际市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也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企业前往RCEP成员国投资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国要求、企业如何设立、企业运转是否合规、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如何规避风险、若有纠纷企业如何维权等。上述一系列问题需有精通投资国相关民商事法律的专业人士才能妥善解决。应时代所需,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之一是培养能真正服务于RCEP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以主动适应高质量法律服务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二)培养能“传播中国声音”的涉外法律人才

教育部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22年工作要点》中强调“用改革开放实践理论成果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作为服务于东盟民商事活动的东盟民商法课程,在课程中应融入当前改革开放实践理论的优秀成果,以培育能担负起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在国际舞台的作用愈发重要。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担负起大国应尽的责任;“一带一路”建设各项措施稳步推进,主动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等。随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愿意和期待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济制度及文化。东盟民商法课程作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课程,不仅要培养服务于RCEP发展的法律人才,而且担负着“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展现中国形象”的责任。

二、当前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难题

(一)课程学习“难”

东盟民商法是调整东盟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并非是简单的“民法+商法”,在实践和应用过程中,调整东盟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还会涉及知识产权法、金融法、投资法、诉讼法等,东盟民商法实质上是一门交叉性、复合型学科。就本科生培养而言,当前一些高校在设置东盟民商法课程时,因课时限制往往只开设三至五门课程作为特色课程。如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开设了东盟合同法、东盟公司法、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法律文本、东盟涉外法律实务、东南亚经济与贸易;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开设过东盟民商法、东盟司法制度、法律英语等课程。因课程设置有限,学生仅能学习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然而,各部门法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纠纷的解决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法,由于学生没法做到知识的融会贯通,在学习过程中难免有较多困惑。

(二)学习动力“缺”

虽然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密切,但部分学生对东盟国家的了解不多,认为多数东盟国家的经济不强、法制不健全,可供学习借鉴的不多,且多数东盟国家有着自己本国的语言,即使去到东盟国家工作也难以适应和发展,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很多学生对学习东盟民商法课程缺乏内在驱动力。此外,因东盟多数国家的语言属于小语种,其法律文本及相关案例基本也是用本国语言文字呈现。若我国学者要对该国法律做深入研究,需熟练掌握该国语言,这无疑加大了研究东盟国家法律的难度,这也是导致当前我国对东盟国家相关法律的研究不多、相关教材及辅导资料缺乏的重要原因,削弱了学生学习东盟民商法课程的兴趣。

(三)实践能力“弱”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法学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使学生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在社会实践中用“法眼”發现问题,用法律解决问题。当前,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都十分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在校内设置实训课,在校外建立各类实践基地,并设置中期实习、毕业实习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然而,东盟民商法课程的实践效果欠佳。虽然很多高校设置了东盟民商法的涉外实训课,但因语言障碍及案例资料等欠缺,教学中真正涉及东盟民商法律实务的案例不多;另外,不论在实践基地还是实习单位,学生都难以接触到涉东盟民商法的实案,在实践中难有锻炼的机会,也就难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

(四)思政融入“僵”

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宗教文化,且还存在海洋主权、经济贸易等各类争端。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如何让学生形成较高层次的理性认同和正确的价值观,是教师教学的一大重任。然而,由于东盟民商法课程的专业性较强,教师在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时显得有些生硬,导致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出现“两张皮”现象,也就难以发挥课程思政的隐性教育功能。思政融入的“僵”,直接影响到思政教育的效果,这也导致学生难以担负起“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展现中国形象”的职责。

三、高校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路径

(一)“三融入”重整教学内容

因东盟民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庞杂、教学资料欠缺、课堂学时有限,教师可依据跨学科知识融入、科研成果融入、思政元素融入的“三融入”理念,对教学内容进行创新,加强课程的系统性建设,以破除困境。

首先,融入多学科知识。教师应打破现有东盟民商法的课程体系,在现有课程基础上,可开设如东盟比较法研究、东盟国家金融法、东盟司法制度等涉东盟民商法相关系列选修课,或在线上教学环节链接如东盟法律文化、东盟国家国情、东盟发展报告等涉东盟相关系列书籍和视频。通过以上方式将传统的东盟民商法课程升级为“东盟民商法+”课程,以多学科知识的融入,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既能优化课程,又有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

其次,融入科研成果。教师应聚焦中国—东盟民商事领域法律理论和实践科学研究,将有关东盟民商事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如广西面向东盟跨境金融合作的法律保障研究、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等的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同时鼓励感兴趣的学生参与教师主持的课题研究,做到“科研反哺教学,科研指导教学”,营造课堂的学术氛围。既强调课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又能突破学生的习惯性认知模式,培养学生的理性分析能力。

最后,融入思政元素。在东盟民商法課程教学中,教师应充分挖掘课程知识点中蕴含的思政元素,如在讲授缅甸公司法对法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时,通过对中缅公司法的比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与公正融入教学活动。通过一系列主题设计,将思政元素隐形嵌入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中,使思政之“盐”溶入课程之“汤”,以解决思政融入“僵”的问题。

(二)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

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知识的单向流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因此,教师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一是开展翻转课堂教学。受历史文化差异性及法律体系多样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与东盟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有较大区别,加之学生学习东盟民商法课程本身存在动力“缺”的问题,这些因素增大了教授该门课程的难度。而翻转课堂教学内容设置丰富、有趣,不仅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可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可编制和整合系列东盟民商法的教学录像、案例集等资源,通过教学平台发布给学生,学生在课前进行自主学习并主动发现问题、探究问题。在课堂上,教师应积极引导,通过讨论、答疑、解惑等方式使学生真正吸收内化所学知识,化被动接收知识为主动学习知识。

二是施以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东盟民商法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与国内法学课相比,该门课程在实践中应用较少,这也使得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弱。然而,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恰恰可弥补这一不足,其通过任务设置,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学以致用。教师在教学中可先创建具体的教学情境,围绕课程内容设置任务,让学生在情境中不断探索、自主完成。例如,在讲授新加坡公司法时,将“设立一家新加坡公司”这一具体任务贯穿情境始终,让学生学习制订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准备设立材料、填写表格、领取营业执照等整个过程。学生围绕任务主动去探索,不仅能增强实践能力,而且有利于在这个过程中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

(三)构建多维度考评体系

传统的书面考试方式用以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饱受诟病,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应构建多维度评价体系,采用非标准化、综合性等考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

一是进行线上线下结合考评。从一定程度上说,传统闭卷考核方式检测的是学生考前的“突击记忆”,难以全面、准确考量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情况。当前东盟民商法课程大多采取线上线下混合的授课方式,若能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资源进行考评,对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大有裨益。在线上课堂教学中,教师可通过线上学习留下的有效痕迹(如学习时长、课堂活跃度等)检测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及参与度;通过在学习社区布置的讨论题,检测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在线下课堂教学中,教师可通过对学生的课堂提问、作业训练、课程小论文等非标准化考评及期末标准化试题考试,检测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评方式能综合检验学生是否达到东盟民商法课程所要求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价值目标。

二是实施课内课外结合考评。课内考评主要考核的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对知识的掌握与应用情况等,而东盟民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通过理论讲授及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东盟国家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并能灵活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检测学生是否具备复合型、应用型能力,还需进行课外考评。例如,教师可设置模拟法庭、进行法治宣传或法律咨询,以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学科类竞赛或发表学术论文,检测学生的综合能力;引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检测学生的创新能力。通过建立课内课外结合的考评机制,有助于学生快速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

(四)建设多元化办学平台

因单个学校资源有限,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可通过多元平台的拓展实现教学目标。

一是校企合作。针对学生实践能力“弱”的问题,学校可走深化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道路。首先,可与从事东盟业务的国内企业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平台,教师带领学生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可与专门从事东盟业务的国内律所共建实践平台,聘请专门负责东盟业务的律师作为主讲教师,为学生讲述生动的案例,或带领学生参与律所涉东盟案件,让学生在错综复杂的真实项目中得到锻炼;最后,可与东盟国家的律所、保险公司、非政府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给学生提供短期实习机会,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国际协调合作能力。多元化实践平台的搭建有利于提升学生对东盟民商法的实践应用能力,也有助于学生形成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思维。

二是合作办学。针对学生学习资源“缺”的问题,学校可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平台。首先是国内合作办学形式。以广西为例,开设相关东盟课程的学校除广西财经学院外,还有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外国语学院等院校,这些学校所开设的部分有关东盟的课程正是广西财经学院未开设的,因此,学校之间可建立合作办学平台,允许学生选修这些学校开设的课程,选课学分可被认定。其次是国际合作办学形式,即促进学校与东盟国家学校开展多层级、多样化的合作办学。如推进学校层面的人才培养合作、法学专业领域层面的合作及项目层面的合作等;促进学生短期或长期的交换、交流学习,通过学生互换、学分互认,达到协同育人的目的;加强教师互派,为师生营造国际化学术氛围。

随着RCEP协议下各项措施的不断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需要对高校东盟民商法课程教学的难题进行剖析,积极探寻可行路径。笔者对东盟民商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评方式、培养平台等提出改革建议,以期有助于高校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满足RCEP发展需要,助推RCEP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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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广西教改课题“RECP背景下东盟民商法课程体系创新与实践研究”(2022JGA32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面向东盟跨境金融合作的法律保障研究”(20FFX01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蒋德翠(1980— ),硕士,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魏佳(1979— ),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责编 蒋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