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劳工标准的历史审视与经验启示

2012-08-15 00:47孙卫芳
关键词:雇工劳动法苏区

孙卫芳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盐城 224005)

苏区劳工标准的历史审视与经验启示

孙卫芳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盐城 224005)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在苏区的执政权力,制定和颁布劳动法与劳动斗争纲领,初步构建了包括工资分配标准、工作条件标准、劳资关系标准和社会保险标准在内的多种类多层次的劳工标准体系,形成了严格的监督机制,体现了“劳工神圣”的理念。尽管这一时期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与现实环境严重脱离、与错误政治路线挂钩、与实际绩效不成正比,但是,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劳资“可以调和论”为理论基础、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检验标尺、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为政治旨归的历史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后人去回味和思索。

中国共产党;苏区;劳工标准;历史审视;经验启示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红色苏维埃区域保障雇工权益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民生、人权等较为宽泛的视角进行探讨。笔者以为,从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劳工标准的制定及其实施这一微观视角分析与阐释雇工权益保障问题,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可以把这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标准体系提供历史借鉴。

一、劳工标准的制定及其实施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积极致力于劳工标准的制定与宣传,为维护雇工的正当权益进行不懈的努力和斗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在苏区的执政权力,制定和颁布劳动法与劳动斗争纲领,初步构建了包括工资分配标准、工作条件标准、劳资关系标准和社会保险标准在内的劳工标准体系,并努力地付诸于实践。

1.工资分配标准。由于工资微薄是广大雇工生活艰辛的根源所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对工资原则、工资标准以及工资给付办法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同工同酬是最基本的工资原则,1931年2月1日通过的《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劳动法草案》规定:“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工作得同样工资。”[1]559在工资标准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详细规定。为了保障雇工的生存权,早在1928年1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由中共遂川县委书记陈正人起草的《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明确要求,工人应该得到适合他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工资。[2]2761931年8月,《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对最低工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最低工资额由劳工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价及生活标准加以规定,至少每6个月审定一次。[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及审核,提出“任何工人之工资不得少于由劳动部规定的真实的最低工资额,各种工业部门的最低工资额至少每3个月由劳动部审定一次。”[1]573旧中国工资给付不仅期限长,而且时常有种种克扣,针对这一问题,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要求,工资要按期发给,期限由工会自定,且预支的工资不得折扣利息。[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即所有工资必须用现金支付,每周或半月支付一次,要直接交给工人。[5]785

工资分配标准在苏区得到广泛推行,雇工的工资大大地增加了。据汀州1933年统计,14个行业中的工人工资比以前最少的增加了32%,最高的竟增加了1450%。[6]至于男女同工同酬,“由于农民常不愿出一样的工资雇请女工,所以在家庭工人中及乡村零工中没有完全做到同工同酬,但他们的工资一般的还是增加了。而在苏区的工厂作坊商店中普遍实行了同工同酬。”[7]

2.工作条件标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总结各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工作条件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方面,坚持8小时工作制,提出16至18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4至16岁的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在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业部门工作的雇工,每日工作时间必须减至6小时或6小时以下。在休息休假方面,提出每日应有半小时到1小时的吃饭时间,不得扣工资;每周必须有继续不断的42小时休息;工作6个月以上必须有两周例假,在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业部门工作的雇工,每年至少有4周例假,工资照发。[5]784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机器防护器的设置、工作保护服以及其它保护物的配发等均有要求。

苏区的私营企业严格执行上述工作条件标准,正如《苏区游记》所记载:“这里工人大概都是8小时工作,早上7点钟上工,下午4点钟下工。16岁以下的青年工人,只做6个钟头的工”。工作条件也有极大的改善,“参观了二三家工厂,规模虽然不大,但里面总是清清爽爽,光线、空气都很好。”[8]

3.劳资关系标准。为了建立新型的劳资关系,各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劳动法令中首先提出必须废除包工制,同时,为了防止雇工在职业介绍中遭受种种刁难和盘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并根据集体合同执行;凡欲寻找工作的人,须向中央劳动部在各地所设立的失业劳动登记处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的名册内。[5]783而在劳资关系标准方面最重要的内容是劳资双方签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保护法》规定:“工会为代表工人利益机关,有权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结团体契约之权。”[9]1930年7月的《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劳动法》和1931年8月的《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要求,废除过去雇主虐待工人的雇佣契约,由职工会与雇主重新订立团体契约;凡符合劳资双方意愿订立的劳动契约,必须共同遵守;劳动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如与劳动法和团体契约相违背,一概无效。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将团体契约和劳动契约改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两者的内涵、适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33年10月修正公布的劳动法,把“劳动合同”单列为一章,用19个条文作了详细的说明,这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对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发展。[2]231

各级各地工会组织和红色政权的劳动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大力推行新的劳资关系标准。全总苏区执行局编印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小册子,在工厂作坊广泛宣传。许多地方工会都参照劳动法制定雇工与资方、雇工与师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到1932年底,据万太、公略、兴国、于都、赣县、胜利等县的统计,共订立集体和劳动合同632份。[10]通过合同形式,广大雇工积极开展经济斗争,获得了实际的经济利益。

4.社会保险标准。中国苏区社会保险标准的规定由简到繁,并且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地由书面条文变为广泛的实践。1930年3月的《闽西劳动法》及后来的湖南省、湘鄂赣省的两个劳动法,都有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保险标准。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的施行范围及基金来源。社会保险适用于一切雇佣劳动者,基金来源是由雇主支付雇工全部工资额的10%到15%。且不得从雇工工资中扣除。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优恤种类。主要有免费的医药帮助、暂时失却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费、残废及老弱的优恤金、婴儿的补助金、丧葬津贴费、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等。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由职工会的代表大会选举社会保险机关的管理委员会,并由政府批准在职工会和劳动部的监督之下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集与用途。各地在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又对社会保险办法作了一些补充。如针对农业雇工社会保险实施难的问题,1933年3月的《湘赣省苏维埃劳动部训令(第三号)》规定,农村中的雇主与雇工订立劳动合同,到年底结算时,除工资外,另征收一定的社会保险金和文化教育费,但不得从工资中扣除。[2]3411933年10月的新劳动法对社会保险金的征缴比例及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踪情况下保险金的领取等内容作了修改。

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努力下,涵盖疾病医疗、伤残、死亡、丧葬的抚恤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步确立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在工厂、工场、商店中的长期工人实行。”[11]办法是红色政权向各企业征收工资总额的5%至20%的保险金。到1934年3月,中央苏区共收到保险金3万元。在社会保险局未建立之前,主要是由雇主直接发给雇工应得的保险金。

二、劳工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历史评价

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制定与实施的劳工标准,无论是与党的以往主张相比,还是与白区国民党反动政府制定的相关劳工标准相比,都明显呈现出进步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特征,其突出的历史贡献不可抹杀。

第一,构建了真正体现“劳工神圣”的劳工标准。1918年11月16日在庆祝协约国胜利的讲演会上,时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发表了著名的《劳工神圣》的演说。中国共产党创立初期,高举“劳工神圣”的大旗,与反动军阀与中外资本家作坚决斗争,全力维护广大雇工的正当权益。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破裂后,虽然国民党反动政府也曾经以“保护劳工”为名颁布工厂法、工会法、劳资调解法等,但这些立法仅仅是模仿西方资本家并以此来桎梏工人,欺骗工人。而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劳工标准的法规法令,伴随它的实施,广大雇工享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幸福生活,“劳工神圣”在广阔的苏维埃区域第一次由理想变成现实。柏格森在《中国劳动运动的现状》中对此作了全面客观的描述,在工作待遇上,雇工们“都一律得到8小时工作制,青年工人得到6小时工作制,每星期日得到工资和休息。工资一般的增高50%至300%。废除一切克扣工资的方式,废除包工制度。女工童工得到特别优待,童工年龄有了限制,女工产前产后有8星期的休息。”“工厂行政在政府的监督之下,对工人的清洁,卫生,防检等设备是很周到的。”在生活条件及劳动保障上,“有些苏维埃区域米粮价格比上海要贱到8倍以上。工人生活实质上是提高很多。”“工人疾病得到免费医治,死伤得到抚恤,退职得到津贴,这都是苏维埃区域最普遍的工人生活。”苏区劳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由此带来的雇工生活的显著变化,“现在已随苏维埃的扩大而推行各地,引起中国工人的极大感动。”[12]

第二,构建了多种类多层次的劳工标准体系。苏区的劳工标准体系是由多种类、多层次的劳工标准所组成的相互联系、比较科学的有机整体。就种类而言,它涵盖工资分配、工作条件、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涉及雇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范畴。就立法层次而言,它呈现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行业立法的相辅相承。中共中央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先后领导制定过三部劳动法,即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3]393各地各行业以此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劳工标准。如1932年4月的《湘鄂赣省暂时农村工人斗争纲领》、1933年9月的《苏区店员工人要求纲领》、1934年6月的《湘鄂川黔边雇农工会的斗争纲领及其组织方法》等。正是因为构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劳工标准体系,中国共产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保障雇工权益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

第三,构建了严格的劳工标准执行监督机制。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劳动行政机关的建设,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和经济评判局等3个工作部门。省、县、区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都设立劳动部,劳动部内下设劳动保护科、失业劳动科及社会保险局。中央及省劳动保护局(科)下设劳动检查、技术检查和卫生检查三科,县劳动保护科下只设劳动检查员。劳动检查员必须由同级工会选举产生,再经劳动部任命,负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技术检查员与卫生检查员由劳动部直接雇用或委任,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厂建筑、机器、装置等安全保护事项,卫生检查员检查卫生事项。[13]392各级社会保险局(或分局、支局、办事处)管理社会保险工作。中央劳动保护局与地方劳动保护科(所)负责监督劳动法的实行,随时有权到工厂、作坊、商店实地检查,并有强迫执行与禁止资本家开工之权力。正是因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红色政权劳动检查机关和社会保险机关及顺畅的运作机制,为劳区劳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当然,苏区的劳工标准并非尽善尽美,由于受到“左”倾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这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与现实环境严重脱离。中国苏区的劳工标准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按照苏联1926年颁布的《劳动法》制定的。由于苏联《劳动法》制定的依据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及苏联的当时的国情,它与中国苏区的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由此决定了苏区劳工标准制定的抽象性和实施后的危害性。如党内的“左”倾冒险主义者不顾苏区处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和残酷战争环境的实际情况,不管手工业生产的特点,不区别公营工厂、私营工厂、手工业合作社,也不区分是工场手工业还是家庭手工业,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规定除纪念日和节日休息外,每星期休息1天半,每年不少于两星期至1个月的休假,且工资照发。此外,许多工会不顾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雇农、牧童的伙食,由雇主供给。”“雇工如担任有妨碍身体健康的工作(如挑大粪出牛栏等),雇主应供给雇工特殊的食品(鸡蛋、猪肉等)。”[14]这些过高的福利要求“表现在只看到行业的狭小的经济利益,妨碍了发展苏区经济、巩固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利益。”[15]9

其次,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与错误政治路线挂钩。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先后犯了瞿秋白“左”倾盲动主义、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和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而历次“左”倾错误的根源在于“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定界限,并主观地急于要超过民主革命。”[16]他们企图一举夺取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否认中间力量的存在,认为民族资产阶级是“最危险的敌人”。在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理论的指导下,必然导致我党在制定劳工标准时,主观认识上排斥资方,做出了许多过激的举动。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各地发动群众订立的《经济斗争纲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大多数照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过高的条件,甚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通过对雇主采取扣押、监禁、罚款、戴高帽游街示众、没收货物财产等过火的行动,以达到这些过高的要求。1932年底和1933年初,为了实现工人提出的一些经济要求,中央苏区的汀州、黎川、建宁、石城、于都、会昌等6个县城,竟然完全不顾红军反“围剿”的危急形势,举行总同盟罢工,破坏了苏区经济,使红军的军事供给发生了严重困难。

最后,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与实际绩效不成正比。尽管苏区劳工标准的推行提高了雇工的社会地位,不同程度地改善了雇工的经济生活,但是过高的工资福利及劳动条件要求,造成了苏区劳资对立、工农对立和师徒对立,私人企业纷纷倒闭,雇工失业。正如张闻天所举例,汀州市昂格斯路恒丰荣烟店,曾由工会介绍李振光去做刨烟工,虽然这个工人在店里没有做过一天工,但依据劳动法,工人在苏维埃政或其它地方做事及开会,不得克扣工资,结果近半年时间店主共支付薪水一千四百五十元八毛,再加上其它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支出,店主因无法承受只得关闭店铺。[17]为此,陈云曾告诫全党和全苏区人民:“苏区的工人阶级一方面要争取改善自己的生活,另一方面必须把发展苏区的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巩固苏维埃政权,看成自己解放的根本任务,”[15]10他要求广大雇工必须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考虑,要把将来的奋斗目标和当前的具体政策区别开来,在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中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三、劳工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经验启示

苏区的劳工标准既在中国历史上写下了炫丽的一笔,也被深深打上了历史的烙印,但是,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后人去回味和思索。

1.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劳资“可以调和论”为理论基础。苏区劳工标准制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劳资“不可调和论”,这一理论认为在经济中代表工人的“劳动”的利益,与代表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资本”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是不可调和的。因此,中共中央和苏维埃政府在制定劳工标准时,把立足点完全放在维护雇工权益上,对雇主的利益基本上不考虑或考虑甚少。这种对劳方单保护的做法必然会损伤资方的积极性,造成生产停滞,工人失业,群众生活困难,最终影响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反帝反封建是中国革命的主要任务。苏区地处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包围之中,后期又面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严重威胁,为了战胜强大敌人,必须联合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是苏区劳资矛盾可以调和的最重要的立论依据。正如毛泽东所言:“在帝国主义侵略继续深入的情况下,工人和资本家的状况,就都没有改善的可能。工人与资本家所有的共同利益,是建立在反帝国主义侵略的基础之上的。”[18]正是立足于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部分中国共产党人接受了劳资“可以调和论”,确立了劳资双保护的原则,他在1936年8月10日给章乃器、陶行知、邹韬奋、沈钧儒的信中提出,过去工人监督,工人管理等法律,已一概取消。并表示党和苏维埃政权将劝告工人不要提出过高的、超过企业担负能力的要求。[19]这为后来劳工标准的调整和修正指明了方向。

2.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检验标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还是解放生产力。”[16]1079同样,劳工标准的制定也要以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检验标尺。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制定了过“左”的劳工标准,在实施中出现了雇工普遍提出过高的经济要求,许多工会机械地实行8小时工作制与青工的6小时工作制,不顾企业的经济能力,强迫介绍失业工人,在年关斗争中许多地方到处举行有害苏区经济流通的总同盟罢工,导致大批工厂、商店、作坊倒闭,苏区经济举步维艰。

立足生产力标准和巩固苏区红色苏维埃革命政权的考虑,1933年初,中共中央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张闻天、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党团书记陈云和政治局委员兼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刘少奇等人,认识到“左”倾劳资政策的危害,一致要求修改1931年的《劳动法》,力图在政策层面上把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制定有利于促进苏区经济发展的劳工标准。1933年10月15日,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尽管由于新劳动法中“左”的错误未能从根本上去除,加之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利被迫长征,新劳动法的实际作用并不明显。但是,新劳动法修改或删除了某些过高的福利要求和脱离农村实际的条文,与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明显提高,从长远和根本上维护了工人阶级的利益。1935年12月27日,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中卓有远见地提出:“人民共和国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代并不废除非帝国主义的、非封建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没收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业,并且还鼓励这些工商业的发展。”[20]以此为指导,苏区劳工标准的制定要始终坚持生产力标准,其实施应有利于苏区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

3.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为政治旨归。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劳资关系,而且对工农关系、干群关系等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苏区“左”的劳工标准的制定与推行,造成了劳资关系的紧张与对立。劳方片面强调自己的眼前利益,以致不顾生产发展情况,工资一增再增,许多福利待遇都超出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依靠政府的力量逮捕资本家,或者戴高帽子游行。”[15]10-11同时,过“左”的劳工标准,使农民利益也受到损害。由于农业雇工的工资规定过高,使雇主无力雇人来收粮食,结果造成丰产之年得不到丰收,引起了农民群众的不满,增加了工农矛盾,影响工农联盟。进一步看,由于过“左”的劳工标准导致苏区经济萧条,雇工失业增加,必然引起雇工对党和红色政权执政能力的怀疑,对干群关系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重目的,苏区劳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既要尊重广大雇工的主人翁地位,保护其基本权益,提高其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标准的制定对社会其他各阶级各阶层的影响。所以,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要充分尊重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始终要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为政治旨归,构建合情合理的劳工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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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69.4

A

1009-105X(2012)01-0080-05

2011-12-18

校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民主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监察工作及其经验》。

孙卫芳(1969-),女,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党委宣传部部长、思政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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