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药监管对策调查

2012-10-20 03:42何俊勇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5期
关键词:药监药品笔者

文◎何俊勇

▲回收药品黑窝点查扣现场

▲回收药品品种繁多

打击非法收药行为对维护北京市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多措并举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打击非法收药行为,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日前,笔者就此展开调查。

三网合一 加强源头信息监测

非法收药问题,其本质是药品资源供给层面存有一定的漏洞。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医保网络、门诊网络、药品电子监管网络的监管延伸,形成监管的“三网合一”。

笔者认为,医保号码应与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一一对应,防止因为信息传递不及时、全面、准确而出现骗保行为。对于一些人无故开出了大量药品的行为,在医保报销环节应及时预警,加强监测。此外,明确医生开处方前必须核验医保卡使用人的身份,以便防范医保卡“出租”问题。

为防止骗保人员从多院重复买药,应实现全市门诊网络的联网。一旦门诊大夫发现患者存在重复开药的行为,可以拒绝开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应慎用“大处方”权,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将药品的使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避免药品浪费。同时,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还应该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大处方”的审核,强化内部管理。随着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家庭医生等医改措施的推进,通过精细化的诊疗服务,可以有效避免因为“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用药需求而产生“大处方”问题。通过基层医疗机构就近提供方便、及时、周到的医疗服务,可以极大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单次使用量,从而斩断回收药品的药品来源。

为了实现药品的可追溯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积极推进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目前,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已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下一步应积极推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领域延伸,同时赋予执法人员全市范围的网络查询权限。如果药品被非法回收,那么就可以根据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追溯到药品来源(卖药者)的相关信息,从而为打击骗保提供相应证据和监测预警。

人房合一 加强窝点综合防治

作为非法收药的药品流通环节之一的药品储藏窝点很容易甄别,这也是打击非法收售药品的突破口和关键点所在。

在目前的“打四黑除四害”行动中,公安部门提出了“人房合一”的监管理念。所谓“人房合一”就是指加强对出租户的管理,做好承租者与承租房的入户登记备案,并且定期予以更新,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以房管人”,避免原有暂住证制度执行中的“人房分离”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收售药品“黑窝点”,药监部门应重点加强与区流管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村委会的联系,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药监部门可在“三级监督网”的基础上,结合创建“药品放心街乡”工作,与他们形成一种配合或协助执法的机制。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可以考虑将主动上报非法收药“黑窝点”列入“药品放心街乡”考核指标的免责情形,实现责任关联,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配合执法的工作积极性,开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局面,全面提升社区药品安全的监管成效。

奖惩合一 加强群众宣传教育

笔者通过对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地区居民的走访调查,发现该地区一些群众认为非法收药不像盗窃、抢劫等行为那样直接威胁自身安全,即便这种经营行为不合法,也不一定有害。对此,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使得老百姓自觉加入到药品监管的行动中来。同时,药监部门应结合相关法规,对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从而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执法人员清理药品

目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已在许多居民小区设立了过期药品回收箱,鼓励群众科学购药、合理用药、自觉交药。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宣传非法回收药品的危害,以及骗保、非法卖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使群众守法用药。只有让群众明白骗保、非法卖药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时,群众才会约束自身行为。笔者认为,加大对打击非法收售药品案件的宣传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力是必要的。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可以使得群众更加清楚地认识自身行为是否违法,并且可以预知该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从而作出理性判断。

执法统一 加强执法打击力度

在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行动中,监管链条长,涉及的监管主体多也是打击行动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要想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就必须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多方联动,打出“组合拳”,如此才能加大对非法收售药品的打击力度,避免非法收售药品网络“打而不乱”、“打而不死”。药监部门应在北京市开展的打击“黑诊所、黑药店”等五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城管、工商、工信部门应该加强对非法收售药品“信息流”的监管,治理非法收售药品小广告。城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小广告的整治力度,防范“城市牛皮癣”的发生和蔓延;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防止药贩在网络上发布涉药违法广告。人保部门应该加大对骗保人员的打击力度,并提高监测水平。卫生部门应该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管理,防止“大处方”问题。邮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非法收售药品“物流”的监管。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5.26专案”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向外地发货时,即使直接在单据上填写货物名称是药品,物流公司对此也不闻不问,照常发货。

笔者认为药监部门须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黑诊所、黑药店”等五类违法行为的专项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组织规模化、线索具体的非法收售药品案件,药监部门应该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系统调查,充分调取整个非法收售药品网络的违法证据,从而彻底予以捣毁,并依法追究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完善立法 加强违法利益链治理

目前,北京市的过期药品回收完全建立在居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缺乏相应的补偿和激励机制。在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应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补偿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参与药品回收各方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和企业按比率共同出资,设立“过期药品回收专项资金”,对提供过期药品的群众进行适当补偿,对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提供奖励。出资比率、补偿奖励方式可在有实力的地区和企业间进行先行试点。

笔者认为,药监部门应会同铁道部和邮政管理局加强对铁路、邮政部门参与药品流通的规范工作,同时设定物流公司参与药品运输的准入条件并进行备案。例如:物流公司只能向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邮寄非处方药品业务,而非面对个人开展业务,同时要认真查验有关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资质材料、非处方药品证明材料、药品检验报告等。

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力地推动非法收售药品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为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提供证据支持。一旦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确立,那么电子证据在行政处罚中同样有效。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将有力地推动非法收售药品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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