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研究

2014-03-18 21:25张海燕
卫生职业教育 2014年13期
关键词:校企职业学校

张海燕,王 军

(1.河源市卫生学校,广东 河源 517000;2.河源市人民医院,广东 河源 517000)

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研究

张海燕1,王 军2

(1.河源市卫生学校,广东 河源 517000;2.河源市人民医院,广东 河源 517000)

针对目前校企合作处于低层次、保障机制不完备现象,从政策、制度、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协议等方面就如何保证校企合作深度运行进行系统阐述,力求建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外部运行机制,保证企业、学校双方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机制

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是指对校企合作具有保障作用的各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及与校企合作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保障校企合作有效进行的各种功能的总称[1]。

校企合作需要载体,即通常所说的校企合作模式。它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教学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度[2]、英国的三明治制度[3]、零距离对接式及订单式[4]培养等,这些模式本身都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学校和企业深度合作的保障机制,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相去甚远。如何提高校企合作绩效,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该课题从政策、制度、文化、组织机构、合作协议等方面就如何保证校企深度合作进行系统阐述。

1 政策制定

1.1 政府重视和主导

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校企合作与其没有多大关系,缺乏有效推动和规范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缺乏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效制约。从国外校企合作的经验看,政府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能够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积极支持、参与合作教育,形成开展校企合作的动力。如美国社区学院办学经费中州政府拨款约占25%;英国通过立法确保在继续教育学校和公立中学管委会中有企业主代表;澳大利亚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必须拿出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用于培训。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资金补贴、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政策法规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调动企业参与合作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与完善推动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明确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的责、权、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2 加强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方均缺乏对校企合作的正确认识,学校重育人、企业重效益、政府重发展。政府要加大校企合作对人才培养、学校发展、企业发展重要作用的宣传力度,使校企合作思想深入人心,解除校企双方对于校企合作的思想顾虑,形成重视校企合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只有三方主体对校企合作有了正确的认识,彼此认同,其行动才会建立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之上。

2 制度建设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等,而校企合作却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校企合作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虽然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地方政府没有在这些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条例。

2.2 借鉴国外经验

国外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认同度较高,应用最多的是现代学徒制。比如,瑞士、丹麦等国家的做法就具有参考价值。丹麦和瑞士的校企合作由同一部法律规范,并且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完善的协作和服务制度。瑞士还通过引入“参与式管理”制度,让利益相关各方积极参与到与职业教育有关的决策中来。

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与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强有力的保障密切相关。我国政府应借鉴德国、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中运用的有效政策,进一步建立、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比如明确规定学校与企业合作条款,修改《企业法》等,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3 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却未明确规定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这似乎不合乎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合作追求双赢结果,校企合作也不例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的义务,同时也要保障企业的权利。在“双元制”的德国,联邦以及州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后果。我国各立法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为根据,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法律规范。

2.4 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应尽快落实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劳动资格准入制,使“先培训,后就业,未经培训不得就业”成为一种制度,引导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提高企业对校企合作的依赖程度,以保证校企合作深入发展。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制定的政策法规较少,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各级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应政策,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同时严格监督、检查相关制度的实行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3 文化机制建设

要实现学校与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长久持续的合作,必须从文化机制着手,加强双方文化的融合。

3.1 社会对校企合作认识存在偏差

许多人认为校企合作无非就是将学生放在企业去吃苦受累,让企业获得廉价劳动力,对校企合作的认同度不高。为此,政府应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或倾斜,以此提高社会对校企合作的认识,营造有利于校企深度合作的氛围。

3.2 企业文化与学校文化的融合

企业培训理念与学校教学理念的融合,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充分发挥学生潜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学生技能型创新,为企业培养创新型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4 组织机构建设

4.1 中央及各级政府层面

从国外校企合作经验来看,校企合作需要政府建立协调或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促使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达成共识,联系学校与企业,协助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并对其进行组织、管理,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进行指导。

上海市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由政府组织搭建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联合培养平台,是校企合作得以全面开展的关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中提出设立上海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同时,要求各区县政府和有关行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区县、本行业内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4.2 地方政府层面

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小组,负责执行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做好校企合作中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签订各种校企合作项目、人才培养项目;负责对本地区校企合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以及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利益的协调等。

在市级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的统筹下,成立若干专业理事会,作为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支撑。专业理事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由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市级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培养方案的制定、指导服务等工作。

4.3 企业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要求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相关工作,但是对企业却没有提出相关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上海市政府2007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组织架构、培养实施和经费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企业应该设置独立的校企合作部门,处理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宜。如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校企合作的人员安排、学习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及宣传工作,以及对校企合作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4.4 学校层面

学校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处理校企合作的相关事宜,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协调学校内部各教学环节,学习、宣传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及进行校企合作效果评估等。

4.5 专业层面

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聘请企业领导或技术人员参与教学改革,指导教学设计。制定专业建设规范,明确行业、企业人员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认真听取校外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学质量评价、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校本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对学校的实践教学条件、教学状态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5 签订合作协议

校企合作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等特点,一所学校或一个专业可以对应多个企业,一个企业也可以对应多所学校,因此,在学校和企业相互选择过程中必然存在竞争。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可以确保合作目标的稳定性,有利于双方长期合作;确保合作内容的确定性,在专业设置、培养方式、合作形式等方面有明确的方向;确保合作权益的保障性,双方均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信守承诺。通过建立契约式合作关系,有效规范双方行为,保障校企合作的稳定开展,防止短期行为和流于形式。

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校企双方共同发展,校企合作的核心是共赢。校企合作除了外部的政策、制度、文化、组织机构等方面的保障外,还需要对当前校企合作机制加以改进。只有建立系统的校企合作机制,才能使企业与学校有机结合,构成一个整体,最大化地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目标。

[1]邓文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促进机制研究[J].职教通讯,2011(19):11-17.

[2]何文涓.浅析德国的“双元制”与我国的“校企合作”[J].教育学术月刊,2008(2):83-84.

[3]马顺彬.借鉴国外校企合作经验,提升我国校企深度合作力度[J].企业家天地,2011(8):121-122.

[4]姚自平.订单式教育——校企联合办学的新举措[J].职教论坛,2003(14):18-19.

G420

A

1671-1246(2014)13-0020-03

注:本文系广东省河源市教育局立项课题(hy12-0105007)

猜你喜欢
校企职业学校
守护的心,衍生新职业
深化校企合作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职业写作
我爱的职业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初探
学校推介
机械制造专业校企联合培养机制的探讨
校企合作五反思
“职业打假人”迎来春天?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