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与康德情感思想比较研究

2014-03-31 04:14张光华
关键词:慈善家亚里士多德德性

杨 艳, 张光华

(武汉理工大学a.外国语学院;b.政治与行政学院,武汉 430063)

作为亚里士德主义和义务论的典型代表,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两者的伦理思想一度被认为势不两立、水火不容。但随着对两人思想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渐渐发现,其实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两者思想间的对立和差异并没有过去想象的那么大,在有些观点上,两者是可以互相认可的。本文试图从“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相区分的角度入手,指出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两人在情感思想方面的共通之处,同时,也进一步指出亚里士多德主义在情感思想方面存在的理论优势。

一、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制者”(continent)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who has full virtue)。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制者知道自己在道德方面应该做什么,从而有违自身的欲望做了自己应该做的。对自制者来说,“应该做的”与“自身的欲望”并不一致,但“至少在自制者身上它听从逻各斯”[1]33,做了“应该做的”。而具有完满德性的人,则典型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并顺应自身的欲望做了自己应该做的。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的欲望与其自身理性“完全和谐”(complete harmony),“它(欲望)更是听从逻各斯,因为他们的本性是完全合于逻各斯的。”[1]33-34这样,在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的同时,具有完满德性之人也做了他欲望的事情,他的行为满足了自身的欲望。“合德性的行为给予爱德性者快乐”[1]23,因此,具有完满德性之人高兴地做了他典型的应该做的事情。亚里士多德以一种特有的方式在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的人之间进行了区分。在他看来,后者在道德上明显优于前者。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一部分中,也对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做了区分①康德本人并未进行过类似区分,但为了比较的方便,姑且借用亚氏的区分。从情感发生的角度来讲,“自制者”的行为因与欲望不一致,因而通常会产生消极的情感体验,而“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的行为与欲望和谐统一,因而通常会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在这个层面上,如果不考虑特殊情况,我们有理由将亚里士多德的“自制者”、“具有完满德性之人”分别与康德的“悲伤的慈善家”、“快乐的慈善家”简单地对应起来。。但很明显,康德强调的重点与亚里士多德恰恰相反。在康德看来,“自制者”在道德上明显要优于那些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具有完满德性之人”,因为“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的行为并非出于道德义务,而是自发的欲望去做他所做的事情。例如,康德认为仁慈的行为,即“很富于同情之心,……对在周围播散快乐感到愉快,对别人因他们的工作而满足感到欣慰”,“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康德将“快乐的慈善家”与另外两个慈善家的仁慈行为进行对照,认为另外两个人不受同情心的影响,“没有出于任何爱好,而仅仅出于义务”行动,因而他们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乍看起来,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好像刚好相反,但实际上,这个冲突是可以调和的,“康德的许多观点,亚里士多德可能和实际上应该认可”[2]95。费丽帕·福特认为,我们日常在道德理解方面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矛盾,即:当实施德性行为越困难时,主体的德性行为就越能体现出主体的德性。对这个观点,我们既承认又否认。一方面,在很难实施德性行为的情况下,越是需要有更多的德性;而另一方面,很难实施德性行为又说明主体在德性方面是不完善的——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德性行为中享受快乐是真正德性的标志,那些自制的、在实施德性行为上有困难的人在道德上并不是最好的。这个冲突如何解决呢[3]10?

福特认为,依据“什么使做得好(act well)困难”,以上两种说法都可能是正确的。有些事情使主体“做得好困难”,体现了主体德性的不完满,因为使主体“做得好困难”的原因在于主体自身的品质上。确实有这样一些情况,“对主体越困难,显示主体拥有的德性越少”。在这些情况下,亚里士多德对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的区分——这种区分是不同品质间的区分,就适用。但在有些情况下,使主体“做得好困难”的原因并不在于主体的品质,而是主体所处的环境使他的德性品质经受“严峻地考验”并且主体顺利通过这种考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越困难,体现的德性越多”这一命题就是真的,而亚里士多德对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的区分就不适用。因此,对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区分的运用需要分别对待。当“使做得好困难”的原因在于主体自身品质时,亚里士多德的区分就是正确的,而当这个原因处于主体自身品质之外时,则康德的区分是正确的。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是应该可以互相认可对方的。

以归还拾来的钱包为例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根据亚里士多德对自制者与完满德性之人的区分,如果我“很难”去归还一个拾到的钱包,虽然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后仍然归还了,那么在道德上,就没有那个毫不犹豫立即归还它的人高尚。但实际上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就立即归还钱包这种情况而言,主体至少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主体很富有根本看不上这人钱包,而另一种是,主体很穷而且目前急需用钱。前者也许和后者一样诚实,但至少在这个例子中,他的诚实德性没有受到挑战,因为对他来说归还钱包是很容易的。对这个富有的主体来说,他的诚实德性是否优于或者与后者相当并不那么容易确定。事实上,无论他的诚实德性优于或相当于,甚至略逊于后者,他都很可能毫不犹豫地归还钱包,毕竟相对他所拥有的财富来说,这个钱包实在算不了什么。但对后一类型的主体来说,情况可能就很不一样了。他确实“很难”归还钱包,因为他处在艰难困境之中,他相当贫穷,他现在非常需要钱——越难归还钱包,他毫不犹豫立即归还钱包时所体现的诚实德性就越多。通过这种比较,人们更可能相信,后者的诚实德性优于前者。这样,亚里士多德对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的区分在此就无法对此做出说明,而康德则可以。但如果上述例子中,两个主体所处的情境相当,例如都很缺钱且急需用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更能毫不犹豫地归还钱包则就表明了谁在道德上更优秀。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的区分是合适的。

再看一看康德的“悲伤的慈善家”。因为这位慈善家的心里“为他自己的悲伤所笼罩”,因而故且称之为“悲伤的慈善家”。对“悲伤的慈善家”来说,当他做慈善活动时,克服了重重困难并且没有感到丝毫的快乐,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在德性上要劣于那些高高兴兴做同样事情的人。原因很简单,使他“很难”做好的原因并不与其自身道德品质相关,因而这并不能表征他德性的不完满。他的悲伤使他注意他人的需要并帮助他人变得困难,如果他仍然试图行为仁慈,那么这就“更多地体现了德性”。因为“如果一个人想行为良好的话,这种环境增加了对德性的要求”[3]13。事实是,当一个人的身心为悲伤所笼罩时,做什么事情对他来说都会变得困难,他也不可能从任何地方得到快乐。行为困难和在行为中无法体会到快乐是缘于悲伤的本质,而非主体品质的缺陷。只有品质原因所导致的困难才体现德性的不完满,因此,“悲伤的慈善家”仍然可以看作具有完满德性之人而不只是“自制者”。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应该会同意康德的这一观点,即“悲伤的慈善家”的行为是值得尊重的。

那么,在自制者与完满德性之人的区分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究竟谁正确呢?“他们很可能都是正确的。康德的观点所描述的心理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更普遍,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描述的更像是道德圣贤。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康德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而亚里士多德是一个理想主义者。……把他们的分歧放到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看,似乎是道德境界和道德修养问题,反映了道德主体从‘克己’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修养过程。”[4]

二、情感不是行为良好的保证

在道德情感方面,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共通之处还在于,两人都认为情感不是行为良好的保证。康德不信任情感,源于他把情感视为不可靠的:情感的来源在人的控制之外,同时,因为它即可能使行为正确,但也同样可能使行为偏离,它“止于善是偶然的,而趋于恶却是经常的”[5]29,因而情感不可能是行为良好的可靠保证。在康德的理论中,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就在于它是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出于情感而遵守义务。而“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中,我们在不同的立场上也可以得到这一相同的结论”[2]101。

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中,通常说来,同情、同感、爱等情感将一个人与他人的“善”(包括有利或有害)联系起来。更确切一点地说,这些情感将一个人与他人的“显得是善”(the apparent good)联系起来。这里“他人的‘显得是善’”是感觉到这些情感的人所理解的善。因为这是“感觉到这些情感的人所理解的善”,因而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或者说,可能是个人主观的。那么,在这种情感的驱使下,如果缺少理性的指导,对“他人的善”以及对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的概念的错误理解,可能就会导致人们做出错误的行为。至少有这样三种可能:其一,由对他人“善”的误解所产生的情感可能导致错误的行为。由于受多种原因影响,人们可能对他人的“善”存在错误的认识,那么在这种错误认识情况下激发的情感就可能产生错误的行为。例如,出于同情,一个小朋友帮助伤病员松开本不应该松开的绷带;其二,即使对他人的“善”认识正确,由这种认识所产生的情感也可能会因为另外原因的阻挠而不会产生相应的行为,或者产生与此情感不一致的行为。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一个人可能同时产生两种甚至多种情感,但真正的行为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与情感相对应的行为并不一定会产生。例如,在中国社会中见老人摔倒不扶的现象,其中许多人都会有帮扶的冲动产生,但因害怕被诬告或麻烦而实际上并没有帮扶的行为出现。其三,情感对良好行为的促进作用还需要实践智慧来调节。情感可以促使主体朝向良好的目标,但良好的目标并不等于行为良好,行为良好至少还需要合适的实现手段,而这仅凭冲动的情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看来,仅仅被视为心理现象的同情、同感、爱等情感并不能保证行为的正确或良好。

既然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都认为“情感不是行为良好的保证”,那么亚里士多德就可能对康德的“快乐慈善家”有相同的判断。在康德看来,快乐慈善家们“很富于同情之心,他们全无虚荣和利己的动机,对在周围播散快乐感到愉快,对别人因他们的工作而满足感到欣慰”[5]47。但康德认为,这些快乐慈善家的行为是“出于倾向而非义务”,碰巧是“有益的和合乎责任的”,因而值得称赞和鼓励,但并不值得高度推崇,这样的人在做得好上并不可靠。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会同意康德的观点,认为快乐慈善家“(他们)的行为缺乏真正的道德价值,因为他们的行为出于倾向而非义务”吗?这还要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都与休谟的行为根源或原则相扞格说起。

“在行为的根源或原则方面,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共同具有一个强硬的反休谟主义前提。”[3]102休谟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行为原则。这个行为原则是人类与动物共享的,即激情或欲望原则。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则认为存在两个行为原则,一个是人类与其它动物共享的,另一个则是人类作为理性动物所特有的。当然,我们都知道,康德理想主体的行为出于义务而非倾向。但如果我们将“倾向”理解为“人类与其它动物共享的行为原则”,那么很明显,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德性主体的行为也并非出于“倾向”,而是出于以“选择”形式出现的理性。在亚里士多德的“动机”观念里,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具有相同的动机——他们的行为都源于表现为“选择”的理性。

在《尤德明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对其它动物来说,冲动的行为是简单的,因为它们没有倾向和理性来反对另一个,他们只是按照倾向来生活。但人类既有倾向又有理性,当达到一定年龄时,这两者都是行为的力量。但我们不会说一个小孩行为,或者一个牲畜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出于理性而行为”[2]103。因此,假设“快乐慈善家”的行为具有“休谟主义”的仁慈,那么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中,我们可以说他们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仁慈。因为,他像孩子或动物一样行动,他们的行为出于“激情”或“情感”而非理性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会同意康德的理论:“快乐慈善家”的行为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因为他们的行为出于倾向(爱好)而非义务。只有出于理性的、严格意义上的行为才被评价为德性的,但“快乐慈善家”的行为显然并非出于理性的“选择”,因此不能说是德性的。

虽然亚里士多德与康德在情感方面有些许相通的地方,但在康德所说的第三个慈善家身上,他与亚里士多德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第三个慈善家是这样的,“大自然本来就没有把这样一个人构造成一个具有爱心的人”(具有很少的同情心,气质上很冷漠,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康德对第三个慈善家品质的评价很高,将其品格描述为“高得无比的道德品质”。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第三个慈善家最多只能是一个自制者而非具有完满德性之人,他的道德价值显然没有康德评价得那么高。“在坚持第三个慈善家品格高得无比的道德价值的情况下,康德在这部分没有反对亚里士多德对自制者与具有完满德性之人区分的强调,而是干脆从整体上忽视了这种强调的存在。”[2]104康德之所以如此,缘于他没有真正理解完满德性以及情感在其中的角色问题。“情感问题……,而是完满德性的本质与情感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问题。”[2]104这也恰恰体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在这方面的比较优势。

三、亚里士多德主义在情感理论上的比较优势

亚里士多德对情感的解释是有优势的。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中,情感并不只是动物性的、非理性的、冲动的,而是参与到理性之中,并因而在说明完满德性时扮演着它们正确的角色。

(1)完满德性必然包含正确的情感 亚里士多德的情感思想可以集中概括为三个观点,一是德性(和恶性)是有道德意义的(morally significant),二是德性(和恶性)都不仅是行为的心理倾向,而且还是感受情感,作为情感反应和行为冲动的心理倾向;三是在具有德性的人那里,这些情感将在合适的时机、朝向合适的人或对象、为了合适的原因被感觉到。这里的“合适”意味着“正确”。

从情感与德性的关系层面来说,亚里士多德主义认为:其一,德性不仅是行为的心理倾向,而且还是感觉情感的心理倾向。具有德性的人,易于感觉到相应的情感,易于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和行为冲动。考虑到德性具有道德意义,因而可以比较大胆地得出结论说情感具有道德意义。其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一定情感的感知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不只是具有工具价值。亚里士多德主义认为,对某些情感的感知本身就具有“内在道德价值”,因为这种感知是拥有德性的体现。例如,对后悔情感的感知就具有道德意义。在“忠孝不能两全”的道德两难中,无论选择其中的任何行为(忠或孝),主体都应该为没有选择另一行为(孝或忠)而感到后悔,并在以后采取各种方式尽力弥补。那么在这里,后悔的情感反应就是主体拥有德性的体现,也是德性主体的应该具有的正确反应。同时,也可以这样说,只要情感反应是合适的,具有正确的、合理性的内容,那么情感本身就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其三,完满德性包括“正确的情感体验”。具有休谟“仁慈”的主体以及具有自然德性的小孩,他们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不可能在每一场合都有正确的情感体验。这一现象就表明,德性并不仅仅是一个带有少许感觉“好”的意向的行为良好的心理倾向,即使加上同情也不能构成德性的全部。很明显,感觉“好”的意向和同情并不能保证行为的良好,更不可能构成完满的德性。具有休谟“仁慈”的主体以及具有自然德性的小孩,他们的行为只是出于“某种倾向”而非出于理性的“选择”,因此他们感觉“好”的意向并不一定指向正确的目标。同时,正确的情感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要在合适的时机、朝向合适的人或对象、为了合适的原因被感觉到。因此,对情感的正确感知是非常重要的,完满德性必然包括正确的情感体验。

(2)情感参与理性之中 历史上对情感的解释可以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情感是非理性的,而另一派则认为情感具有理性。康德认为情感是非理性的。在他看来,人类情感并不是人类理性本质的一部分。情感来源于非理性的、人类本性中动物性的那一面。如果情感恰好促使我们的行为合于理性的判断,那我们是幸运的。而如果情感倾向于反对理性判断,我们就会发现生活很困难。但情感促使我们行为正确的事实并不表明情感具有理性。“情感无论如何都不是理性的。”[2]109

自斯多葛派起,就有对情感的理性的解释。这些观点认为,“情感真正是我们理性本质的一部分,因为情感是由或者部分地由判断组成,而且至少有一些情感是可以评价的”[2]109。大致来说,当组成情感的判断正确时,这个情感就是正确的。

以上两种观点是对情感的比较极端的解释——动物/非理性的与完全理性的,因而是应该避免的。但康德无法回避这种极端的解释,因为在他的人性观中,非理性与理性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的,不存在逻辑空间。不过,亚里士多德则为避免情感的两种极端解释提供了可能。他虽然将灵魂分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两部分,但这种划分并不是那么坚决和彻底。他说,我们可以将具有营养部分的灵魂的欲望部分视为非理性的。但我们必须将灵魂的非理性部分分为两部分,区分欲望部分说它参与理性而营养部分并不参与[1]33-34。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观为情感创造了空间——在他所说的灵魂的欲望部分,允许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动物或非理性的,另一方面是理性的。这让我们认识到,不仅人类要服从于非理性动物也服从的一些情感,而且人类还要服从于非理性动物明显缺乏的情感(如骄傲、羞愧和后悔),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理性能够极大地改变人类与动物共享的情感,例如恐惧。为了公正和真理,当人类经受极大的痛苦和冒着生命危险时,或者为将来的大学考试而感到害怕时,人类与其它动物存在着多么大的不同啊!情感的理性使人类与其它动物有着巨大的不同。其它动物的情感基本上与生理上的自我保存或种族的保存相关,但在人类则可能转变为与对我们自己和种族最好的、最有价值的东西的保存相关。我们对这些东西的观念的正确性是我们理性的一部分。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在情感的道德意义方面,“亚里士多德主义优于康德的地方就在于对人类理性的解释,这个解释允许情感参与到理性中并因此在说明完满德性时扮演了它们正确的角色”[3]119。

事实上,对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研究已经很多,伦理学各理论流派的争论也已经很激烈,但经过多年的争斗之后,人们慢慢发现,其实各种理论流派都各有利弊,而真正科学合理的办法可能就是融合各家之长,而这也许是伦理理论发展的未来走势。

[1]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 Philippa Foot.Virtues and Vices[M].Oxford:Blackwell,1978.

[4] 赵永刚.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类型的独立性[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1.

[5] 康 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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