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讲义连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七)

2016-01-28 22:34刘瑞菊陈向武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50069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6700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660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12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律责任

孙 建,刘瑞菊,陈向武(.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50069;.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 6700;.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660)

教材讲义连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七)

孙建1,刘瑞菊2,陈向武3
(1.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69;2.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2627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本刊特开创“培训园地”栏目,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系列讲义、答疑解惑、习题与答案等三大板块,对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期培训园地栏目将作为完结篇,暂时告一段落,感谢广大读者长期以来对本栏目的支持与厚爱。

(续前)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9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和送达

9.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期间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期间,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或申请人进行或者完成一定复议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期间主要有以下八项内容:

9.1.1五日的复议申请处理期限。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五日的受理期限和五日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9.1.2七日的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9.1.3十日的协商和指定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十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十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9.1.4十日的答辩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9.1.5十五日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6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章之外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查申请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9.1.7六十日的申请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1.8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9.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送达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有关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交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9.2.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一种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受送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即为送达。

9.2.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在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由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视为送达。

9.2.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代为交给受送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通常情况下适用于当事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形。委托送达的,受送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即为送达。

9.2.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将法律文书交付国家邮政机构,由该机构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9.2.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即为送达。

9.2.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登报等办法公开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0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由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据此,执行的主体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执行的对象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0.1行政机关的执行

行政机关的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二是原作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机关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三是行政复议机关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0.2人民法院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动物卫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申请,依法强制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1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法律责任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对其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1.1.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1.1.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对作出具体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且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其无正当理由在七日内未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仍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1.1.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1.1.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经监督后仍不改正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1.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

除前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因其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11.3.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阻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消极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消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1.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申请人不积极配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续完)

(责任编辑:白雅娟)

S851.33

C

1005-944X(2016)12-0100-04

10.3969/j.issn.1005-944X.2016.12.026

并列第一作者:孙 建、刘瑞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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