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管理的应用和思考

2019-04-16 07:31窦树龙窦树昊
中国兽医杂志 2019年9期
关键词:隔离区区域化疫区

窦树龙 , 刘 环 , 窦树昊

(1. 海关总署 , 北京 东城 100730 ; 2. 北京海关 , 北京 朝阳 100026 ; 3. 天津市畜牧总站 , 天津 河西 300402)

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是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成员国为了控制疫病和/或促进国际贸易,根据《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其境内划分具有某种特定卫生状态动物亚群的程序。本文介绍了这两个概念的由来和《法典》2018版对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保护区和控制区等几个术语的最新定义,

并对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这两个概念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结合各国实际应用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现实情况,对我国如何应用好这两个国际规则推动国际贸易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意见建议,供主管部门参考借鉴。

1 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概念的由来

1.1 概念的提出 建立和维持整个国家的无疫状态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成员国的最终目标。但是在世界疫情日益复杂的今天,这一目标的实现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特别是那些难以通过边境控制措施防范传入的疫病。因此,建立和维持具有特定动物卫生状态的动物亚群就会非常有益。动物亚群可以通过天然、人工和法定的边界来划分,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来划分。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就是进行特定动物亚群管理的两种模式。

1.2 历史沿革 1993年,OIE将动物疫病区域化概念正式引入《法典》。

1995年,《SPS协定》第6条“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明确提出了区域化原则。

2003年,OIE首次提出“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生物安全隔离区”这一概念并在SPS委员会上做了介绍。

2004年,OIE将“生物安全隔离区化”正式引入《法典》。

2 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相关概念释义

2.1 区(zone/region) OIE定义:是指以国际贸易或疫病防控为目的,兽医当局在该国境内明确界定的地理区域。该区域内的动物群或动物亚群具有特定的卫生状态(见中插彩版图1)。

无疫区的建立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基于历史无疫基础上的自我宣布,例如,禽流感的无疫标准是经监测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禽流感病毒感染;另一种是基于历史有疫基础上的划定区域持续净化。无疫区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在疫点周围建立控制区、保护区,逐步实现疫情净化、消灭。

2.2 生物安全隔离区(compartment) OIE定义:是指以国际贸易或疫病防控为目的,在一个国家或区内,由一个或多个养殖场构成的动物亚群。在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将该动物亚群与其他易感动物分开,并对一种或多种特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须的监测、生物安全和控制措施,动物亚群具有特定的卫生状态。

图2 生物安全隔离区模式图(禽)

生物安全隔离区将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等生产环节纳入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使隔离区内的生产单元与外界隔离,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物疫病的传入风险。

2.3 控制区(containment zone) OIE定义:是指在无疫国家或无疫区内局限性暴发某一动物疫病时界定的感染区域,包括所有与流行病学相关联的疑似或确诊病例,并对该区域实施了移运控制、生物安全和卫生措施以防止疫病传播和根除疫病。

图3 控制区模式图

区域化概念中一个特殊措施就是建立控制区。一个无疫国家或无疫区内只能建立一个控制区。控制区建成的标志是:证明在上次发生疫情后至少两个潜伏期内没有出现新的疫情。一旦明确建立控制区,不论该疫病特定章节如何规定,控制区外的区域将恢复无疫状态。

2.4 保护区(protection zone) OIE定义:是指实施了特定生物安全和卫生措施的区域,防止病原体从具有不同动物卫生状态的相邻国家或地区进入无疫国家或无疫区。

图1 犬血液制剂试验用样品

保护区替代了以前缓冲区和监测区的概念。保护区可以在无疫区内沿边界建立(见中插彩版图1左图),也可以在无疫区外沿边界建立(见中插彩版图1右图),如果在无疫区内建立,一旦保护区内暴发疫情,在控制区未建成之前,会影响无疫区的无疫状态;如果在无疫区外建立,保护区内发生疫情不会影响无疫区的无疫状态。

图1 区的模式图

2.5 区域化(zoning/ regionalization)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compartmentalisation)异同比较。见表1。

表1 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异同比较

2.6 OIE关于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原则和要求 OIE在《法典》4.3章和4.4章专门阐述了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一般要求和原则,不针对具体疫病,且强调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不适用于所有疫病,对适用此做法的每种疫病均需制定不同的隔离要求。

3 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应用

3.1 区域化

3.1.1 OIE对动物疫病状态的认可

3.1.1.1 认可方式 官方认可:由OIE国际代表大会以决议的形式批准,在OIE官网上发布。自我声明:满足OIE《法典》要求后,相关国家向OIE通报,OIE转发信息。

3.1.1.2 认可程序 1994年,OIE制定了对口蹄疫无疫区的官方认可程序,并于1995年首先对口蹄疫进行了无疫区认可。在此基础上,制定了“OIE对疫病状态的官方认可程序”并应用于其他动物疫病。

3.1.1.3 OIE官方认可的疫病 目前,OIE开展了对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马瘟、小反刍兽疫、古典猪瘟疫病状态和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风险状态的官方认可。其中,牛瘟在2011年在全球被扑灭。

对于各国高度关注的禽流感,因为该病受候鸟传播等因素影响,OIE认为对禽流感疫情状态进行评估和认可技术难度极大,因此,OIE没有禽流感官方认可计划。

3.1.2 各国实践 目前,各国对于区域化应用比较成功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口蹄疫上。OIE目前认可了22个口蹄疫区域化成果,包括注苗无口蹄疫和不注苗无口蹄疫。例如,认可巴西26个州(见中插彩版图4),阿根廷南纬42度以南地区为不注苗无口蹄疫,42度以北地区为注苗无口蹄疫地区。

图4 巴西口蹄疫区划图

图5 阿根廷口蹄疫区化图

我国对于风险性比较低且OIE有具体可执行的区域化技术标准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蓝舌病等,都按照OIE的区域化原则进行管理,并且取得了成果。对口蹄疫,解除了阿根廷、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全境或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对蓝舌病,我国一直实行区域化管理措施,每年从澳大利亚蓝舌病无疫区进口近10万头活牛。区域化原则的实施,使我国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满足了引进优质种质资源和高品质动物源性食品的需要。

3.2 生物安全隔离区

3.2.1 OIE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认可 OIE只是倡导成员国使用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模式,虽然制定了《禽流感和新城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化实用清单》,但该清单既不是OIE标准,也不是《法典》的一部分,且没有官方认可结果。

3.2.2 各国实践 尽管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概念已提出多年,但由于以往主要发达国家疫病控制状况良好,或通过区域化的模式就能满足促进贸易的需要,因此,发达国家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也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禽流感疫情的大流行才日趋火热。泰国2004年发生严重的禽流感疫情,6 400万家禽被扑杀,导致约10亿美元的损失。之后,泰国与24家养禽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开始生物安全隔离区化建设,不仅消灭了疫情,还逐步恢复了向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生鲜禽肉出口。

我国是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对于不适宜实施区域化原则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我国积极推行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化建设,并与俄罗斯、捷克等国家就技术要求达成一致,与美国、英国、法国、丹麦和荷兰启动技术磋商。

4 我国应用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推动国际贸易的思考

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都是OIE近年来为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而提倡的管理模式。两种模式各有特点,根据我国国情,笔者对未来应用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考虑如下:

4.1 区域化

4.1.1 总体支持,积极使用 区域化是OIE倡导多年且有实战成果的疫情管理模式,目前已广泛被各国接受,OIE制定的区域化总体指导原则对很多种类的疫病管理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目前我国也正在开展口蹄疫、古典猪瘟等免疫无疫区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还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执行不到位问题,易受诟病;二是国际认可难,不易形成对等成果。但总体而言,积极使用区域化的模式既符合国际规则,又有利于促进贸易开展。

4.1.2 因病施策,科学务实 OIE关于区域化的指导原则并不是根据具体疫病制定的,因此,在某些疫病的管理上不见得足够实用。区域化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控制传染源的流动,这对于普通接触传染比较有效,但对于像禽流感这样由候鸟传播的疾病,无法通过控制候鸟迁徙阻止疫病蔓延,一旦某区域发生疫情,则相邻区域很难界定其无疫状态。因此,不能盲从区域化的模式,还要根据疫病传播规律进行科学评估。

4.2 生物安全隔离区

4.2.1 积极倡导,努力推进 实践证明,生物安全隔离区是在疫情传播途径复杂、官方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抓手,特别适用于我国对禽流感疫情的管理。一方面,国外输华的贸易诉求和生物安全得以保证,另一方面,我国部分出口禽类产品企业的管理水平较高,能达到相关要求,有利于促进产品出口。此前,我国已在山东胶东半岛建设并验收通过了禽类的生物安全隔离区,积累了实战经验,形成了法规文件,有利于在对外合作中尽快形成成果。

4.2.2 互惠共赢,平等同步 OIE在2007年出台了一个关于禽流感和新城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化实用清单,但不作为官方正式标准。笔者认为,该清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还需要结合各国官方管理体系的评价等因素一并考虑。因此,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规则。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可以根据两国国情制定更为互惠共赢的认可规则。另外,我国在与相关国家磋商过程中,应坚持对等原则,同步解决。此安排一方面可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另一方面为我方谈判增加了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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