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优化分析

2021-12-29 18:29王一然
科学咨询 2021年3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公民防疫

王一然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400030)

对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况上升至法律高度,是对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的主要体现。对于个人法律责任的优化分析,要求我们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责任的细化落实,提高每个人的防疫意识。本文以疫情防控工作为研究内容,探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基本情况下,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原因有哪些,通过哪些法律责任优化方法能提高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意识与能力。

一、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规范简述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各社会主体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相应法律规范,以为全面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理支持。

就目前的法律规范来说,关于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多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文件。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这些法律法规等内容和体系的确立,为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大方向。

但是,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推行,公民在防疫工作配合上也存在很多问题。虽然大部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整体防疫工作还是拥有高度的配合意识和能力,但部分公民为了追求所谓的个人自由而铤而走险,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给他人和社会、国家带来了诸多麻烦。所以,在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优化方面,人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威慑,引导其无条件配合国家的防疫工作。

二、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缺陷简析

防疫工作常态化的需求要求人们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要知道,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况和表现具有个性化特征,而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笼统而言,一定要做到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守法人员有法可查。

首先,法律责任缺失。虽然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于对防控单位和个人遭受他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手段来维护权益,但整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对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疫情防控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对于那些辱骂、威胁或采用暴力手段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个人,也不能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处治。因为当个人或单位以防疫工作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时,其工作性质带有一定的公务属性,防疫人员与公民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即使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侵权责任法》来实现个人责任的追究,但也无法实质性消除其对防疫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法律责任分类不具体。从内容的角度出发,大部分法规只是讲出了个人在违法情况下导致某种疾病传播或导致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产生,给他人造成生命或财产上的损失,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并没有规定个人在没有配合疫情防控调查、检验、采集样本,或如实提供相关数据等情况下,个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此外,防疫法律规范当中,多数都是规定了公民的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规定有所欠缺。要知道,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为了追求自己的便利或自由,往往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存在漠视和罔顾的心理,其危害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所以不可或缺。

此外,关于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普及度不足,也是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重要原因。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是让公民知晓并遵守,而不是为了让公民违反并处罚。所以,在这一方面,要进行相应的优化分析。

三、优化防疫工作法律责任的有效措施

优化防疫工作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其懂法、遵法、守法能力的提升,更有助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的有效落实。所以,对于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优化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结合现实情况需要,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实际防疫工作中,很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由需求,而选择逃避隔离措施,如北京一男子在入境的过程中,隐瞒了自己的入境事实,并没有进行隔离观察便回单位上班,被执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法律当中,并没有关于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而应该给予一定行政处罚的法理依据。然而结合现实防疫需要,为了保证公民健康与安全必须采取这样的行政措施,才能给人以约束和震慑。所以,人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进行优化制定和完善。比如,个人以暴力手段冲卡、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防疫人员调查等情况都要做出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个人的行政责任与义务。在法律规定方面,由于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是比较特殊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所以,需要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个人的行政责任加以明确,而不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行规定。在条款方面,对《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要进行种类完善,如个人作为执法者在进行防疫工作时,应该被赋予一定限度内的执法权,从而增强其执法威慑力。在实施程序方面,面对疫情防控刻不容缓的情况,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应可以由防疫工作人员在告知公安机关的同时,实施严密的控制工作,然后再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具体的行政拘留处罚。在处罚种类方面,由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对于一些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来说并不能有效消除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对社会安全的危害性,所以,要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使个人在不配合防疫工作的第一现场便能够受到法律的处罚,以达到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效果。在对境外人员的规定方面,考虑到人们出行与国际交流需要的日益密切,同时吸取以往全球性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的教训,应该意识到境外病例输入的情况。同时,对境外人员的法律责任既要保证其与国内公民的平等,又要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确诊病例相应的积极救治,并为没有确诊且隔离观察保证安全的境外人员,提供安全离境的通道,并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加强引导。

三是加强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公民责任意识与能力。个人之所以不配合防疫工作,一方面是主观原因,由于个人脾气、饮酒等情况,导致其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理性地思考和处理,同时个人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明晰;另一方面是客观原因,由于宣传不到位、防疫工作重要性的知识普及不全面,导致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全然不知。但无论何种原因,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事实一旦发生便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人们需要不断普及和宣传个人在防疫工作方面的法律责任知识,从而增强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最终实现防疫工作常态化的全面支持与参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个人在面对国家安全、集体安全的情况下,要坚决以大局为重,无条件地服从和配合防疫工作。通过对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责任的不断优化,可以逐渐提高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增强个人学法、懂法、守法的思想态度,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和限制,实现主动积极配合防疫工作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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