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逻辑探析
--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为视角

2023-02-07 01:15吴传毅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

吴传毅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长沙 410006)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和合”理念为特征,旨在把相同事物融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长处和优点,克服单一个体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使之达到最佳组合状况。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为视角,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逻辑,对深入阐释这一伟大思想具有一定的启发价值。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多方面吸收

以“和合”理念为特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多方面吸收。宋明理学就是在吸收了儒学、道教、佛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佛教源于印度,两汉时期传入中国,因其哲理部分与儒家、道家学说互相影响,转而发展成为中华民族的宗教之一。佛教与中华传统文化相融合而形成的禅宗,成为中国本土文化的重要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铸就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和“魂”。同时,这一思想也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实现了多方面的思想和理念吸收。

(一)吸收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8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的认识,推动了法治建设不断前行。这些理论与实践成果被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充分吸收并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根据地和解放区为了保护红色政权,积极开展法治建设,涉及土地、婚姻、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彻底废除了维护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和伪法统,目的是建立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的法律体系和新的法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创造性地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行社会主义新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新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政体、单一制新的国家结构形式、民主集中制新的国家组织原则。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创造性提出了民主必须法制化制度化的重要理念,提出了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民主与法制是一体两面,民主为法制奠定基础,法制为民主提供保障。没有民主的法制就会变成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就可能演变成民粹主义,而民粹主义甚至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执政安全。实践中必须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具有现时性,法律具有长期性,政策成熟后需要长期执行的就需要上升为法律,进而让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同时,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全局性等特性,实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这一时期通过全面开展全民法制教育,树立全民法治意识,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党的十四大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实现了“两条腿”走路,既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为决定性作用),又发挥了政府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府在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等领域积极有为。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党和国家加快出台了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我国经济带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个阶段,加快了行政法治建设的步伐,出台了关于行政组织、行政权运行、行政权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规范了行政权力,保障了相对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成果很好地被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吸收。

(二)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理论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32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理论成果,展现出强大的历史延展性和时代生命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道德对治国理政的作用。儒家强调以德治国,注重官德修养,要求官员率先垂范,为此建构起了我国古代的官员道德修养体系。一是慎为官德之要。慎独是官德修养的最高境界。慎独指的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自觉按照道德要求行事。慎独包括慎欲、慎微、慎权、慎嗜好、慎言行、慎始终等内容。二是公为官德之本。“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①,意在以天下为己任、为人民谋福祉是“大丈夫”“真男人”,为“公”则有大志,为“私”则会陷入贪婪的泥淖。三是廉为官德之基。廉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取不义之财、不贪不义之利。官者是否清廉,不能只“听其言信其行”,而应做到“听其言观其行”。四是学为官德之需。“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如学”②,目的是告诫官员,要当个好官,就必须坚持学习,将读书作为一个人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达到“朝闻道,夕死可矣”③的境界。儒家注重官德修养对于树立社会风尚和治国理政不无积极作用,即便在崇尚法治建设的今天仍然需要以道德作基础,离开道德基础,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就可能剑走偏锋、不始而终。

2.注重成文法法典化的建设。早在公元前407 年就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远早于世界其他各国。汉唐时期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法家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依据,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即必须“布之于众”。法典化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即按照一定的方式把相同部门的法律法规编纂成册,尽可能将某一方面的现行法律规范全部集中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并按一定方式组合编排,使之成为从某些基本原则出发,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典化有利于消除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法典化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创造的过程。制定成文法典既有利于彰显法治理念和精神,又有利于法律的规范适用。唐朝的《永徽律疏》是当时最具影响力的成文法典,它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此外,清朝的《大清律令》在当时也是极具影响力的成文法典之一。

3.注重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特别主张“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④,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八说》中讲道,“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法家认为,“任法而治”需要排除一切人为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⑤。法家还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⑥。这些都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11“民惟邦本,本固邦宁”〔2〕379“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3〕186等都体现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理念直接或间接的借鉴和吸收。

(三)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法治是近代以来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和治国理政最有效的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4〕118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为有效的经济形式。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进行了有效调节。计划经济体制要实现精准掌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状况必然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计划制定者、物质调配者难免会受到诸多主观因素的限制,靠人来调节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场经济则允许和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以个人利益带动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极大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动性。但是,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没有法治为市场行为设定边界和方式,市场主体在逐利的过程中就可能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演变成狼与狼之间的关系,社会就会上演丛林法则。所以,市场经济与法治相伴而生,市场经济释放了社会活力,而法治则带来了健康的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发展靠市场,社会治理靠法治。

二是法治对治国理政的保障作用。法治对治国理政的保障作用有多方面的表现:首先表现为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共同意志高于个体意志。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遵守法律。为了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机关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其次表现为法律平衡了社会各利益阶层的意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为平衡社会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人类选择了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妥协的产物。再次表现为法治对社会秩序的调整。任何社会都需要建立健康的秩序,而法律通过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建立起健康的秩序。

三是法治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作用。近代资本主义法治是在反对封建专权的斗争中产生的。从近代资本主义法治产生过程来看,法治的出现是为了限制专权,保障资产阶级的利益。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则是为了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6〕近现代宪法的核心内容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组成,目的是防止政府任性和专横,由于宪法事先把人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确定下来,就可以防止政府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抑或随心所欲地增加或减少国家机构。这些重要的法治理论成果被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吸收。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多维度发力

以“和合”理念为特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多维度发力。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就是从各个不同维度探索治国理政的方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多维度发力,从而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生机和活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注重从多维度发力汇聚法治力量、提升法治效能。

(一)注重法治与德治双重发力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29法德并举,事实上是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力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兼容并蓄,也表现为法治与德治的双重发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注重法治体系构建,也注重德治体系构建。法治与德治侧重点不一样,法治主要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德治既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又关注人们的内心世界。儒家强调以德治国,注重官德修养,强调官员率先垂范作用的发挥。儒家观点认为德教才能昌明,即只有实行德教,才能兴盛发达。现代社会崇尚法治,但单一的法治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忽视德治常常导致对法律的简单机械运用,从而陷入法条主义泥淖。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一样,都具有一定的语境,把法条与社会倡导的道德体系联系起来,才有利于人们准确地理解法律和适应法律。因此,通过法律和道德双重维度的构建,则能够达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效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既重视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7〕。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政治智慧。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作用,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也是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二)注重法治建设全链条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120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的建设。科学立法“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43;严格执法就是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如果执法标准不统一,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公正司法指的是司法过程和结果都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民守法不但要求全体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要求一切在华的外国人、外国公司企业等都要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法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所谓系统工程是指对系统的组成要素、组织结构、控制机构等进行分析研究,通过运用各种组织管理技术,使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协调和相互配合,从而实现总体的最优运行。如果缺乏系统思维,就会影响法治建设的整体效果,抑或造成法治成效相互抵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4。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关系而言,依法治国是目标,依法执政是关键,依法行政是重点;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关系而言,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推进法治建设就必须抓住法治政府这个“牛鼻子”,必须对政府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法治改革上下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1〕51

法治建设的上下联动指的是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注重基层组织的创新。法治建设不能没有顶层设计,有些体制机制问题地方政府解决不了,但法治建设又离不开基层组织的创新,法律赋予了基层组织“摸着石头过河”的创新探索职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与立法的深刻阐述包括多层含义:一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不能突破红线和底线,否则就不是改革,而是对根基的动摇、对政治方向的改变。二是对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例如,1988 年对现行宪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0 年,党中央在深圳等地设立了经济特区,赋予土地相对灵活的政策。深圳市积极探索土地的转让,从而把一个小渔村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三是对还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除。例如,1993 年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废止了“计划经济”,代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规定。这些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阐述,其实质就是体现了法治改革的上下发力的互动特征。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多方位审视

以“和合”理念为特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多方位审视,实现了从他律到自律、从私德教育到公德教育、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等多方面审视,从而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具自我反思与自我检审的功能。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注重全方位审视。

(一)注重审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8〕47,要“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8〕4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审视了法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体制、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领域的问题,即立法没有能够全面反映客观规律,没有能够完全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部门立法存在夹带私货、争权诿责的现象。有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些纲要性和原则性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二是执法领域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体制设置不科学,有的机构有权无责,有的机构有责无权,权责不一致使实践中出现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三是司法领域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满意度不高,社会反映强烈。四是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层面的问题。一些社会成员法律观念不强,缺失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在维权问题上选择极端方式。五是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一些官员缺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存在“法律工具论”等错误思想,即把法律当工具,有用则立,无用则弃,致使选择性执法和弹性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把法律当工具还使得民众迷信熟人、迷信关系。一些精于算计的人通过与执法人建立关系,使熟人减少处罚,甚至是牟取法外利益。与依法办事相悖的是人治思维、选择性执法思维、运动式执法思维、钓鱼执法思维、暴力执法思维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意识、法律体制等方面全面审视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找问题就是找“病灶”,“病灶”找到了,就能对症下药。人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因此,正视并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不断提升的过程。

(二)注重审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386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都会相互作用和影响,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涉及环节多,在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外法治旨在遵循国与国之间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双边或多边的协议和措施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事务,也包括主权国家的海外机构、企业、公民遵守国际法准则、有序参与国际交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当前,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世界各国还面临如何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主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为企业、公民等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涉外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短板。比如,一些领域还面临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等现状,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笼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这就需要系统梳理和分析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急需的涉外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涉外法律法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近年来,走出国门的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的客观诉求越来越强烈。为此,需要运用好法治手段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从而在面对一些国家的“长臂管辖”行径中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应对。

(三)注重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4。法治体系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是一个实践体系,涉及多维度作用的发挥,必须全面进行审视。立法必须反映党和国家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的需要。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维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领域的安全成为重大战略任务。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需要不断加大涉外法治建设,以更好维护国家主权以及核心利益。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能够有效地确保字面上的规范成为实践行为。法治实施体系是判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实施体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这就必须优化法律部门各相关要素。法治监督体系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优化法治机构效能、建立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党对法治工作领导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大要素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工作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文化浸润人心内在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而言,要不断健全基础性党内法规,制定完备的配套性党内法规,形成系统全面、运行高效、协调统一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有效运用党内法规工作配套机制对其予以保障。

〔注 释〕

①出自宋代吕本中《管箴》。

②出自战国荀子《荀子大略》第二十七篇。

③出自《论语·里仁》。

④出自《史论·太史公自序》。

⑤出自《韩非子·忠孝》。

⑥出自《管子·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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