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态度养成的心理机制和实践应用

2023-03-22 13:40杨宇辰
伦理学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态度个体

杨宇辰

传统伦理学对道德采取“知情意行”四分法。将心理学的“态度”概念与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引入道德研究,可以将个体在实践中对客体的评价倾向和反应倾向中涉及道德规范的部分称为“道德态度”,将道德行为视作道德态度的内心倾向与反应倾向的实践表达。由此,从心理运动过程的视角,可以将道德分为“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两个部分,这为道德分析提供了一种新视角。

一、道德态度的内在特性:道德心理分析的新视角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会在认知的基础上对外部世界产生一定的态度。现代意义上的态度主要“指对行为的心理准备状态”[1](195),因而对态度的研究是从心理学开始的。心理学、社会学等对态度概念的理解目前尚未取得一致,但大多数学者都赞成态度是“由认知、情感、意向三个因素构成的、比较持久的个人的内在结构”[2](244)。通过态度研究,对内可以分析个体的价值观和认知系统,对外可以分析个体的行为,因此态度很早就成为社会心理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以至于托马斯把社会心理学称为“研究社会态度的科学”[3](27)。

意识的能动性决定了主体能够产生对任何客体的态度,而当这种态度涉及道德关系时,就产生了道德态度。国内外学者当前对道德态度的研究大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认同道德态度是一种在道德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内心倾向,二是认同道德态度包含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要素①“道德态度”是近年学术界刚刚开始关注的范畴。2009 年,国外才有学者研究了人们对待动物的基本道德态度及社会上基本道德态度的分层。参见Nina E.Cohen,Frans W.Brom,Elsbeth N.Stassen,Fundamental Moral Attitudes to Animals and Their Role in Judgment:An Empirical Model to Describe Fundamental Moral Attitudes to Animals and Their Role in Judgment on the Culling of Healthy Animals During an Animal Disease Epidemic,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2009,Vol.22,p.341-359。国内也有学者如马向真认为道德态度是指“个体在道德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内在的道德心理倾向”。参见马向真:《道德态度及其转变》,《学术研究》2007 年第8 期。高玉萍将道德态度定义为“建立在一定道德认知基础之上的,对社会道德现象、道德事件进行评价或在对某些道德原则、规范进行学习时,主体的一种心理准备状态或稳定的反应倾向”。参见高玉萍:《道德态度释义》,《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12 期。郭毅然认为道德态度是“个体对社会道德规则、道德观念和道德现象稳固的内在心理倾向”。参见郭毅然:《道德态度论纲》,《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1 期。。本文赞同以上观点,但认为在道德态度研究中有必要区分“内心倾向”与“反应倾向”。它们都属于心理活动的内容,但在道德态度养成中的作用及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不尽相同。因此,道德态度可以定义为人在道德生活中对道德对象产生的内心倾向与反应倾向,内心倾向由认知、情感构成,反应倾向由行为倾向构成。内心倾向是个体内心的心理运动过程,反应倾向是个体内心倾向向外在行为转化的过渡状态,内心倾向是反应倾向的基础,反应倾向是内心倾向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前后相继,共同构成了道德态度的心理运动过程。对道德态度概念的以上界定,更强调道德态度内部各要素在道德心理过程中的功能差异:认知要素体现了道德态度在思维逻辑上的特点,情感要素体现了道德态度在心理体验上的特点,行为倾向要素体现了道德态度从观念到行为的心理准备状态。

道德态度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道德态度具有评价性特征。任何态度都是假定的或潜伏的可变事物,而不是瞬间可见的事物[4](335),道德态度亦如此,它是个体对道德情境和道德对象的稳定的反应倾向。因为综合了认知、情感、行为倾向各个因素,因而道德态度是个体在对道德对象进行评价和反应时一种综合性的心理表现。道德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性,情感因素在其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道德生活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也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具有软约束性和模糊性。这使得相比其他态度,道德态度更具有评价性、情感性等心理特点。第二,道德态度具有主体性特征。道德态度是社会道德关系在个体内心的映照,这种映照因个体心理系统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因此,道德态度是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泛化的,不可能脱离具体主体而存在。第三,道德态度具有对象性特征。道德态度的主体性与对象性是同时存在的,反映了一种在道德生活中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倾向,这种倾向不能脱离客体而存在。因而我们在考察道德态度时,不仅要回答其“属谁”的问题,还要回答其“向谁”的问题。第四,道德态度具有多元性特征。道德态度对象本身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以及道德生活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必然导致道德态度的多元性。人们不能抽象地评价某人的道德态度是“积极的”或“消极的”,只能说他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态度是“积极的”或“消极的”。即使在同一道德价值观影响下,个体也可能对不同对象表现出不同态度。第五,道德态度具有层次性特征。单独的道德态度可以聚集起来,形成道德态度丛及态度群,而态度丛或态度群抽象的结果就是某种道德价值观。道德价值观“集中体现了道德主体对生活现实的总体认识和基本态度取向”[5](36-38),一种道德价值观可以表现为一系列道德态度,多个道德态度也可以凝聚为同一种道德价值观。由于道德态度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所以从一种道德态度到另一种道德态度的横向推导路径并不可靠。但道德态度之间的关联推导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如果能有效筛选那些处于同一态度群内的态度,道德态度之间就可以互相佐证。例如,如果一个人对慈善捐款的态度是积极的,就可以推测他对志愿服务的态度也可能是积极的,因为两种道德态度背后有着相同的道德价值,即“服务社会”的价值。

二、道德态度养成的心理机制

道德态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心理过程,也不是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要素的简单集合,而是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体现了主体与道德对象之间的三种关系形态:事实关系、价值关系与实践关系。主体首先通过道德认知建立与道德对象的事实关系,继而通过道德情感产生对道德对象评价的价值关系,再依据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形成行动的倾向,道德态度养成的心理过程则是对这三种关系的实践展开。

1.道德态度养成中道德认知的基础和核心作用

事实关系是主体与道德对象客观存在的联系,这种关系具有客观规律性,道德认知就是对这种规律性的认识和抽象。认知以抽象的、概括的、理性的方式反映主体对道德对象“是什么”的认识,是对道德对象客观规律性的主观反映,在道德态度养成中发挥基础和核心作用。

一是道德认知在道德态度中发挥整合作用。态度可以看作“对象和评价在记忆中的连接”[6](339),道德认知是个体对道德信息的接收、合成、储存、构建、实践验证等过程,不仅包括对道德对象的一般性认识,而且包括人们对一定态度对象或态度客体的知识、观念、意象或概念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判断。主体以自身价值系统为基本标准,以自身认知结构为基本依据,对信息进行解释和筛选,形成关于信息的分析、理解,这就是一个认知整合的过程。经过整合,道德态度系统实现了信息的输入。

二是道德认知为道德情感奠定理性基础。情感本质上是一种“认知折射”,它无法超越自身的功能而发挥选择作用,情感定向不仅需要内在标准和认知判断,还需要对象选择和手段选择,而这些都离不开认知的参与。强烈的道德情感常常蕴含着更接近核心价值的道德认知。认知要素还对情感要素起约束和控制作用,使道德情感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一种理性情感。在复杂多样的各种需要中,人们优先满足那些对个体来说最重要的需要,并且要对这些需要的“合道德性”进行评估,而筛选和评估的依据就是认知。另外,理性认知的存在还可以对人的需要形成约束,使人们始终在符合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获得需要的满足。

三是道德认知为道德行为倾向提供内在依据。道德行为倾向的目的是回答主体在面临一定道德对象时“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这种“应该”的认识来源于认知。清晰而坚定的认知与强烈的行为倾向密切相关,模糊的认知则会使行为倾向弱化,或者摇摆不定,影响道德态度系统的整体稳定。认知可以综合主体经验、道德知识,基于自身的价值标准,对某种道德选择的可能结果进行预判。如果预判到积极的行为结果,道德行为倾向就会得到增强,否则道德行为倾向就会被抑制,或者表现为否定的行为倾向。

2.道德态度养成中道德情感的动力作用

价值关系是道德对象对主体的意义和作用,道德情感就是对这种关系的内心评价。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受到客体带给他们的体验的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观察,这种评价性的体验即情感。情感以直观的、体验的、非逻辑的形式反映主体对道德对象“为什么”的评价①这里的“为什么”不是指原因,而是指目标与意义,即道德对象对于道德主体的价值性,更侧重于主观对客观的评价性和选择性。,态度是基于一系列评价而产生的倾向,因而道德态度必然包含着一定的情感评价。

一是道德情感对道德认知具有激发作用。外在道德要求通过道德认知内化为个体内心倾向之后,还需要将这种倾向转化为内在需求,以需求的动力作用推动道德态度向道德行为转化。适宜的情绪、情感为个体认知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情绪背景,不良的道德情感形成的消极定势会成为道德态度中的“情感障碍”,干扰乃至破坏个体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道德情感还能够强化和刺激道德认知的发展。人具有追求快乐的天性,会有意无意强化能引发积极情感体验的内在认知,而消极道德情感体验则会形成“情感抵抗”,干扰乃至破坏认知活动的进行。

二是道德情感对行为倾向发挥动机作用。道德认知是道德态度养成的基础,但道德认知必须有情感的推动才能最终引发道德行为倾向。一方面,在道德态度系统中,情感与行为倾向在逻辑上直接联系,在过程上前后相继,担当认知与行为倾向的中介。另一方面,情感是行为倾向转化为道德行为的精神动力,能够调节行为倾向的强度。没有对善的热爱、对恶的憎恨,就缺乏道德行动的动力。另外,情感还发挥评价作用,以个体易于感知的情感状态来彰显道德态度的善恶价值。情感的评价作用体现了道德需要的选择作用和道德价值观的评价作用。在有些情形下,情感评价还作为外在线索对道德态度进行确证和引导。

3.道德态度养成中道德行为倾向的意动作用

实践关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关系,体现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道德行为倾向就是建立这种关系的重要环节。道德行为倾向是道德态度中的反应倾向,指个体采取某种道德行为的心理准备状态,“这种心理准备状态伴随其反应的倾向性对即将发生的道德行为产生意动效应”[7](39-46),以能动的形式反映主体对“干什么”的指向,体现了道德态度向道德行为转化的方向性。

道德行为倾向具有鲜明的指向性,能够促使个体将有限的注意力聚焦于最重要的道德对象,增强采取行动的道德意志。一方面,它充当了认知和情感影响行为的中介。道德认知处于个体内心系统的核心位置,无法直接与外在的道德行为产生联结,需要一系列心理过程进行传递。道德行为倾向是这些心理过程中必经的环节。认知通过定向作用对道德行为倾向产生影响,道德行为倾向再通过意动作用引发道德行为。道德情感的动机作用也需要经过道德行为倾向的传递。另一方面,道德行为倾向是将个体的道德态度外化于道德实践的直接动力。道德态度在见之于客观后即是道德行动。道德行动虽然有主观意志的指引,但却完全属于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态度是内心的心理过程,与客观世界有着巨大的隔阂。道德行为倾向成为道德态度影响客观世界的桥梁和中介。

需要说明的是,道德行为倾向与行为紧密相连,但不是行为本身,只是行为的意志取向过程,是作出行为之前的动机倾向。因此,它本质上仍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道德意识活动,停留在主体的内心,只是这种活动明确地指向外部世界。态度的倾向性和行为反映态度的一致性不能够简单地理解为同一①态度和行为有时并不一致,行为与行为之间、言与行之间经常是有差异甚至是对立的;道德行为倾向最终能否转化为道德行为,不仅受个体特征、道德对象的特征、道德事件的性质影响,还受具体的道德情境等多种因素影响。。道德行为倾向也不同于道德意志,它包含了道德意志的能动作用,但不限于这种能动作用,同时还含有指向意义、意动意义。在道德行为倾向转化为道德行为的过程中,离不开道德意志所发挥的能动作用。但道德意志本身不产生行为指向,只是对行为进行保障。只有道德行为倾向具有行为的指向性,脱离了道德行为倾向的意动作用,道德意志就无法引发道德行为。因此,道德行为倾向更指向“意图”,而道德意志强调“意志”。

4.道德态度养成的动态平衡机制

道德态度以道德认知为基础,以道德情感为动力,以道德行为倾向为中介,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系统。道德态度系统的运动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倾向的平衡。“各因素、各环节的平衡是相对的,只是某一个阶段的暂时状态,这种平衡性会被某一种因素的主导性发展而打破;为了实现三要素的平衡,其他因素也随之向前发展。”[8](160-166)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要素一致性越高,其形成的道德态度越稳定,对道德行为的影响作用就越大。当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要素之间出现不平衡、不对称甚至冲突时,道德态度系统会自发进行调节,最终会以一种比较妥当的方式加以表达。同一要素内部的冲突,可以通过主体的道德反思、实践的发展等加以解决;不同要素之间的冲突,则要根据道德态度的性质,以某一因素为主导来决定道德态度的总体反应倾向,其他要素向这一反应倾向靠拢:在一些行为倾向主导的道德态度中,认知和情感逐渐向行为倾向靠拢,个体会为行为寻找合乎逻辑的理由①即便这种逻辑有时是扭曲的甚至并不成立,个体也会深信不疑,体现了自我合理化的心理冲突缓解路径。;在道德情感主导的道德态度中,个体的行为表现出情绪化的特点,道德认知和行为倾向会支持个体的情感体验;认知主导的道德态度是最成熟的态度形态,个体基于理性认知形成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倾向能够恰当地表达情感,道德态度表现得更为理性和稳固。

道德态度系统还表现出开放性特征。道德态度系统能够与道德态度系统之外的社会环境进行持续的信息交换,不断借助外在力量的影响获得自身发展,使内部各环节之间在动态变化中能够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结构本身的平衡水平,减少系统内部的不确定因素,保障道德态度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即使已经养成了某种道德态度,当道德生活有较大改变,或者与该道德态度不相符的道德经验持续积累,个体仍然有可能改变已有的道德态度,产生新的态度。尤其是一些伤害性的经验,能够对个体道德态度系统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引发根本性转向。

三、道德态度养成心理机制的实践应用

道德态度养成过程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认识活动,是主体依据自身的认知系统对道德规范进行选择、评价和整合的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于自然的”[9](36),这一过程既不是纯客观的信息迁移过程,又不是纯主观的自我演绎过程,而是客观道德信息作用于主观世界的渐进的心理变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倾向共同推动的结果,道德教育不是针对其中的某一要素发挥作用,而是要遵循道德态度养成的心理机制,促进三要素的共同发展。

1.推动态度主体的自我教育

道德活动需要极高的自我觉悟,承担着更崇高的实践使命,是人类主动追求更高尚生活的实践活动。道德态度集中体现了这种主体性,不仅包含着主体对道德生活的理性的把握,而且包含了主体对道德生活的感性的体验,以及对道德实践活动的心理指向,无一不需要调动主体的内在自觉。

一是要调动主体自我强化的内在自觉。自我强化与外部强化、替代强化一起,构成了道德态度调控的强化手段,外部强化与替代强化也需要同自我强化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我强化通过自我评价和自我激励实现。道德态度的内在性决定了他人很难通过外在观察准确了解主体的道德态度,只有主体自己最有条件和可能了解自身的需求和欲望,最清楚自身的核心价值和情感倾向,能全程对自我的道德态度进行观察和监控。因此,对道德态度最好的评价者就是主体自身。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在自我需要的驱动下,主体通过自我促进、自我反应、自我发展等环节实现自我激励,推动道德态度由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

二是要调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内在自觉。自我调控的过程伴随着原有思维定式的打破、以往价值体系的整合、原来态度观念的舍弃以及行为习惯的改变等,这些都可能导致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波动、观念冲突、思想反复和行为偏差。自我约束正是对个体的自我态度进行检查、纠正的过程,是对这些波动、冲突、反复、偏差的控制和调整。道德态度内隐于心,外在约束很难对个体道德态度直接发挥作用,只有借助主体的自我约束,才能对道德态度养成过程中的偏差进行及时调整和控制。自我约束要从磨炼道德意志做起,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克己自律”“慎独慎微”“慎隐慎省”等道德修养方式,就是要求在自我约束中形成道德自觉。

三是要调动主体自我实践的内在自觉。自我实践是道德态度养成的最终归宿,也是一种自我确证、自我肯定和自我发展的方式。道德态度是道德经验积累的结果,个体通过观察和学习获得的道德经验主要是间接经验,亲身实践才是道德态度形成的直接经验。直接的道德经验对个体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刺激作用更为显著,因为涉及个体更多的情感投入,有更真切的印象和更明确的行为指向,并且亲自参与道德实践有助于主体理解和把握间接经验的道德意义,掌握其适用的道德原则与道德情境。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层次性,道德实践虽然可以由社会、群体、学校或单位发起,但这样的实践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十分有限的。自我实践更具有自觉能动性,可以时时处处进行,因而个体绝大部分的道德实践是自我学习、自我演练、自我践行的过程。

2.提高教育介体的有效性

在道德态度养成过程中,主体意识的激发、内心倾向与反应倾向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教育的推动。社会教育(尤其是社会教育中的学校教育)能够将社会实践中长期积累的道德经验转变为道德知识传授给个体,激发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感,并将这种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意志和道德行动。社会教育要通过一系列的内容、方式、手段、载体等介体性因素加以实现。

一是提高教育内容的可接纳性。道德态度是在解决内外矛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种矛盾集中表现为个体道德水平与社会道德要求、自我道德理想之间的矛盾。矛盾冲突越大,道德态度发展的动力越强。如果教育内容既定,这种矛盾就表现为受教育者原有态度与教育内容的差异。主体对态度改变有一个接受阈限,如果自身道德态度与外在道德要求具有同向性,只是水平与领域存在差异,内外态度差异对于主体来说是可接受的,那么教育内容与自身态度差异越大,态度改变动力就越强。如果道德教育所传递的态度与个体内在态度倾向不同向,则可能会落入“不置可否”的境地。如果道德教育对个体内在态度形成挑战,道德教育信息就会被个体拒绝接受,则差异越大,个体抵制性越强。因此,要针对不同个体的接受阈限设计教育内容,如《菜根谭》中所言,“攻人之恶,勿太严,要思其堪受;教人之善,勿太高,当使其可从”[10](218)。主体最先接收到的信息非常重要。如果道德态度教育从受教育者接受范围之外的内容开始,就会产生强烈的对比效果,激起激烈抗拒,之后的道德教育也很难扭转这一判断。这种情况下应当将道德教育目标进行切分,从与受教育者能够产生共鸣的同向性内容开始,使教育内容在主体内心的落点逐渐从拒绝域限向中立阈限转移,再创建适当的情境促使落点移向接受阈限。

二是适度应用强化手段。强化是条件反射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道德态度教育的主要心理手段。主体的道德态度包含了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强化手段的应用,就是通过外在刺激影响个体对某种道德行为的预期,以达到“塑造态度”的作用。正如爱尔维修所言,“道德的力量常常是与人用以奖赏它的快乐程度成比例的”[11](94),道德态度教育的强化手段主要通过奖罚实现,包含正强化、正惩罚、负强化、负惩罚四种,不同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正强化是施加一个好刺激(奖励),有利于明确道德要求,告诉人们什么是“提倡的”和“应当的”;正惩罚是施加一个坏刺激(惩罚),有利于明确道德底线,告诉人们什么是“反对的”和“禁止的”。两种手段结合,可以为人们的道德态度划定边界。其中正强化应用场景最广,不容易引发消极影响,而正惩罚容易导致受教育者对负向刺激的消极认知,对主体的其他态度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谨慎使用。负强化是撤销一个坏刺激(撤销惩罚),负惩罚是撤销一个好刺激(撤销奖励),两种手段是基于个体对坏刺激的厌恶态度和对好刺激的依赖态度来实施的强化,一般与正强化、正惩罚配合使用。适度重复对个体而言也是一种强化刺激,当个体的道德态度尚未成熟时,适度重复可以维持情感刺激,否则,缺乏稳定道德认知支持的道德情感就可能逐渐减弱。人们对过去熟悉的有积极情感体验的态度总是更容易进一步产生好感,所以适度重复刺激将提高受教育者对它的评价,减轻心理防御,即“累加效应”。但在采取重复策略之前,要对个体的情感评价倾向进行评估,确保个体对道德要求或者道德教育者中的一个或者全部对象怀有正向情感评价倾向,至少应该是不反感的,否则将适得其反。重复的频率也要适度,即使个体对该道德态度起初有积极的情感体验,但过度频繁的重复,也会造成受教育者的压抑感和被操控感,引发受教育者的“超限逆反”①“超限逆反”是逆反心理的一种,是个体由于接受某种刺激过多、过强或时间过久后出现的逃避反应。。适度的重复频率是指能够强化刺激但也不足以引发超限逆反的频率。重复的方式要富于变化,因为新颖性的期望会使沟通更有吸引力[12](262-266)。重复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因为熟悉感而增加认同,但如果简单机械的重复变成单调刺激,反而会降低人们的敏感性和接受性。这就启示我们,道德教育的形式需要时常变化。媒体播出的公益广告,常常在重复一段时间后换一种差异较大的形式呈现,就是在道德教育中对变化型重复策略的很好应用。

三是合理选择传递路径。在教育内容既定的情况下,对教育内容可以采取单向传递和双向传递两种路径。单向传递是只呈现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信息,有利于提高正强化的力度,避免其他信息对受教育者道德态度产生干扰,但容易使受教育者产生“以偏概全”“论据不足”的疑虑,影响对教育者权威性、公正性的认可。双向传递则需要呈现正反双向信息,在信息的比较中凸显正向信息的意义,有利于以反向信息衬托正向信息的意义,使正向信息的呈现更具有合理性。另外,反向信息的传递相当于为受教育者注射了“疫苗”,提高受教育者对反面信息的识别力和免疫力。但双向呈现的教育方法同样有风险。如果教育者不能为反向信息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和逻辑清晰的论证,就容易干扰和削弱正向信息的影响,反而使受教育者对反向信息印象更深刻,教育效果适得其反。

3.发挥社会环体的影响力

社会的主要功能不是教育功能,但社会环境能够通过规范、准则、宣传教育、风俗文化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对社会成员产生教育效果。社会环境在一定时期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实际制约因素,是道德经验的源泉,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培育良好道德态度的社会基础,而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通过不同方式映照在社会成员的道德态度中。道德态度教育应将整个社会作为一个大的德育场域,形成社会环体对社会成员道德态度的积极影响力。

一是发挥家庭德育的独特优势。家庭是最基础、最天然的社会共同体,“儿童德育的基础应在家庭中奠定”[13](14),因为“世代的接续和传授道德态度(无论多么简单)的必要性是人类生活的条件之一”[14](366)。家庭德育在社会教育中具有独特优势:家庭共同体是以情感关系为纽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具有情感优势;家庭德育的整个过程始终在有意识施教与无意识施教的交错之中进行,这使得家庭德育可以将教育过程与生活过程结合,具有生活化优势;相比学校德育与社会德育的阶段性,家庭德育贯穿个体发展的始终,是“终生教育”的重要载体,具有持续性优势。2016 年1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15]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世代相传的价值观念、道德追求、行为规范、生活准则等的总和,良好的家风是家庭美德的集中体现。在家庭德育中要发挥良好家风的示范引领、规范约束作用,形成一定家庭或家族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道德品行、审美倾向和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是营造社会风尚的良好氛围。道德态度养成过程,实质上是接受代代传袭的道德习惯、道德准则的过程。社会风尚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普遍规范和精神氛围,能够反映一定时期的历史需要和一定社会的现实需要,蕴含着有益于人类持续发展需要的普遍道德价值,反映了现实的道德理想,对社会成员具有定向和引领作用。它包括社会风俗、伦理习惯、社会风气等内容。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学习和社会观察对他人态度及其引发的行为后果进行观察和推断,产生对自己态度和行为后果的预期。整个社会有着向上向善的良好道德风尚,人人以追求有道德和讲规则的生活为目标,在此环境中成长的个体就会耳濡目染,养成积极、友爱、公正的道德态度;相反,如果一个社会道德规则混乱、道德追求丧失,整个社会就会信任丧失、恶行泛滥,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成长的个体容易滋生消极、自私、冷漠、怀疑等消极道德态度。当然,在同一种社会风气下,不同个体的道德态度也是有差异的,个体道德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在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少数人的态度偏离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会导致个体现实的利益损失或者内心的极度焦虑,促使个体为了自身需要和内心平衡而向社会道德共识靠拢。当前,要倡导移风易俗,消除社会戾气,营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文明新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进一步提升社会信任感和安全感,为个体道德态度养成营造良性的社会环境。

三是构建相互支持的社会规范体系。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已不可能完全依靠道德规范调节社会关系,社会调节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政治法律制度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政治法律制度正义与否,是否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是否有畅通的途径,都会影响社会成员在道德活动中的内心倾向。以社会奖惩制度为例,“严明公正的奖惩制度显然会有效防止懒散和投机取巧的行为,有助于培养集体成员勤奋、公正等良好品质;相反,在一个不公正的制度下,人们会更容易滋生懒惰、自私等不良的观念”[16](207)。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政治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要体现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德福一致”的社会秩序,以政治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增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热爱和对行为底线的坚守,引领社会成员积极道德态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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