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客体扩张的符号学解释:从要素到架构的展开

2023-12-16 01:44林洧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7期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法符号学

文 / 林洧

一、前言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既包括已为国家确认的注册商标,又包括法律所特别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驰名商标)。1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4页。就此而言,商标权的客体强调法律意义上的商标,而非单纯的客观表达。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商标权客体的本质其实是一种符号,不仅存在于法律领域,还存在于更为广泛的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符号学强调媒介、对象、解释三位一体的思维,其中的社会符号学不仅将符号视为信息传递的工具,更是将符号视为文化的载体,重视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主体作用。2参见胡壮麟:《社会符号学研究中的多模态化》,载《语言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1-2页。可见,符号学在表层结构中具有直接意指的外显性,在深层结构中又具有文化意义的内隐性,已然是一种可同时兼容多种意义诠释的理论。利用符号学的相关理论解释商标的价值与功能,也已成为学界用以摆脱法律研究局限性的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其中,商标权客体在符号学视野下可从本源机能与派生机能进行功能解构,进而理解其经济属性及商标保护的社会背景。3参见윤선희、陈芳鑫:《基于符号学理论的商标功能之重构——以本源功能与派生功能为中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28页。同时,商标法以维护商标功能的正常运用为限,法律本身又有滞后性。研究商标结构、功能与价值的变化,也不应局限在法律领域的自省,而应从符号学出发探求社会脉络中商标价值体系的时代性发展与市场性变化。尤其是,我国正在打造全国统一大市场,借助符号学的工具作用,能更好地追寻作为生产要素的商标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方向,更妥当地解释商标权客体在市场流通中的新形态与新趋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非传统商标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的客体也正呈现着扩张的趋势。纵观近现代商标法的发展,商标的构成因素与类型都在扩张:从最初的仅限于固定在产品上的特定图形、文字到允许具有第二含义的产品特征与贸易名称,再到立体商标与颜色商标的承认,具有区别功能的、形式不同的标识正在被商标法不断接纳为新客体。4参见冯晓青:《商标权扩张及其利益平衡机制探讨》,载《思想战线》2006年第2期,第129-131页。欧美国家的商标法甚至还允许将气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气味具有第二含义所要求的识别性且可被精准而明确地描述时,则可被注册为商标。5参见白松:《“气味商标制度”国际经验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载《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S1期,第35-36页。可见,商标权的客体,无论从市场行为角度还是社会认知角度,都呈现着扩张的趋势。对商标权客体扩张现象的研究,也必须用更具包容性的理论作为支撑。符号就是一个比商标更宽泛且极具针对性的概念,符号学理论更是极具包容性的理论。仅从社会学与经济学角度解释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现象,虽能合理解释商标法所保护之法益的增量原因,却因缺乏同质性,无法明确商标价值体系的范围。面对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现象,利用大框架的符号学去覆盖、疏导、扩展小框架的商标权客体之扩张现象及其价值体系,可谓是一种量身定制的研究路径。

本文将以符号学理论重构商标权客体的价值体系,从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现象出发,对未来商标保护体系进行价值的引导。首先,从符号学角度解析法律领域的商标权客体扩张现象,分析商标扩张的要素与效果。其次,结合社会学视野分析市场领域中商标权客体的架构,探究在市场要素流通过程中各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最后,在符号学视角下分别讨论法律思维与市场思维的协调问题。在商标法外部,在商标权客体扩张中推进商标资源的流动,并通过赋权来增强商标的价值增量;在商标法内部,适度调整商标保护体系,确保商标权客体在扩张中继续维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传统符号学视野下商标权客体扩张的要素与效果

(一)商标权客体扩张的符号学要素

1.商标权客体的三要素

商标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在结合商标法与符号学进行拆解后,就能得到其在符号学意义上的三要素。一方面,商标权的客体只有具备识别性或显著性才能落入商标法的保护范畴。只有具备这一功能的标识才有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这也是商标权客体的本质属性。6参见孔祥俊:《论商标的区别性、显著性与显著特征》,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第63-64页。另一方面,符号学作为相关表意活动的总集合,不仅研究符号本身,也研究对符号的认知与解释,涉及符号载体、符号意义及相互间的连接关系。7参见赵毅衡:《重新定义符号与符号学》,载《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6期,第7-9页。两相结合可知,商标权客体的本质属性呈现为传统符号学理论的三角结构,即能指、所指和对象物三个要素。

具体而言,通过符号学理论拆解商标权客体的要素,可得能指层面的商标标识本身、所指层面的商标表彰功能与对象物层面的商标使用类型三者。商标权客体的能指要素代表着商标可被感知的形体,如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所指要素则表现为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并意味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所代表的声誉或品质保证;对象物要素则对应着商业上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本身。商标法在保护商标的同时也注重巩固三个要素的一体性与完整性,并形成各种商标法律制度。其一,商标法的商标被实际使用制度的目的就是维系商标能指要素与对象物要素之间的联系;其二,商标转让制度要求商标与其商品服务必须一同转让,则是维系能指要素与所指要素之间的联系;其三,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授权制度要求授权人必须对被授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品质的管控与监督,旨在维系所指要素与对象物要素之间的联系。由此,商标法对商标的各个符号学要素都进行了关照,通过法律上的预设安排,维系了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

2.商标权客体扩张的要素反映

从商标权客体的三个要素出发,商标权客体扩张的背后主要是能指要素的扩张。美国通过商标判例将商标法中的“象征与设计”不断进行扩张解释,将气味与声音等也纳入商标权的客体范围。我国虽未承认气味与声音可作为商标,但也在商标法的不断修订中增加了颜色商标、立体商标等类型。8参见关永红:《论知识产权控制效力作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载《学术研究》2013年第3期,第43页。商标权客体由传统商标扩张至非传统商标,根本上是人类对符号内涵的理解不断扩张所致,而现在的符号也不再局限于传统语言学中的字符等有形物。在符号学理论的内部发展中,从索绪尔语言符号学到皮尔斯符号学,符号的概念已从单纯的符号扩张到象征性符号,符号也已成为一切事物的代表物。9参见郭鸿:《索绪尔语言符号学与皮尔斯符号学两大理论系统的要点——兼论对语言符号任意性的置疑和对索绪尔的挑战》,载《外语研究》2004年第4期,第1-3页。如今,符号的意涵已扩张到泛指人类感官所能感受到的一切事物。商标作为符号的一种,也受到符号学发展的影响,这也是颜色、声音、气味被纳入商标权客体的客观原因。

同时,应当注意,商标的能指要素并不能等同于整个商标。商标法从承认传统商标到承认非传统商标,并非单纯因为符号本身意涵的扩张,而需从商标符号整体出发看待这种扩张现象。商标的能指要素与所指要素是相互依存的,能指要素扩张的同时也必然导致所指要素的扩张。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客体的扩张。因此,即使是承认颜色、声音或者气味商标的国家,也要求其必须能表彰来源及其声誉,方属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权的客体扩张,其实是能指要素与所指要素的协同扩张;至于对象物要素的扩张,严格意义上属于商标权利范围扩张的情况,涉及商标使用类型的问题,并非商标权客体的扩张要素。从商标权客体扩张的符号学解析中可知,商标并不表彰产品或服务本身,即商标能指要素并非表彰对象物要素;而是表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声誉,即商标能指要素表彰的是所指要素。

(二)商标与商标权扩张的法律效果

1.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张

商标权客体扩张的直接效果就是扩大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许多非传统商标也因此被法律所承认与保护。然而,商标权保护范围并非越宽泛越好,不当扩张会导致商标权人权利控制空间过度膨胀而挤压商标制度的公共空间,破坏商标制度背后的利益平衡。故而,需要商标法对其设立一定的边界,即商标的识别功能。我国司法实务也认为,为了避免商标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大,商标法并不保护符号学意义上的商标——商标符号,仅保护进入商品或服务流通领域后、具有产源标识功能的商标。10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1888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商标权客体的扩张虽以能指要素的扩张为主导,但并不能孤立地看待,商标能指要素扩张后必须具有所指要素,才能落入商标法的保护范畴。

同时,商标权也会随商标权客体的扩张而扩张,导致其脱离了以防止消费者混淆为目的的传统商标理论,而转向商标财产化的新型商标理论。商标财产化强调商标权人所享有的绝对权,而混淆论则强调商标作为辨识来源的本质属性。其中,商标法中混淆类型的扩张,实质上是商标财产化对混淆论的排挤。商标财产化过分强调商标权人的权利,会忽略商标的市场功能,进而导致过度保护商标与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问题。11参见吕炳斌:《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第61-62页。从符号学角度审视商标权的扩张,商标财产化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它孤立地强调商标的能指要素而忽略了商标的所指要素及两者之间的联系,对商标权客体的统一体进行了人为的割裂。就此而言,商标专用权扩张至第二含义的背后,其实是对商标权客体所指要素扩张的法律保护,以此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2.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是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扩张。一方面,从商标法的视角观察,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并非立足于消费者的商标来源标识功能,而是立足于生产者的商标通信、广告与投资的附属功能。驰名商标的跨类别反淡化保护更是突破了商标保护的专业性原则,将商标权扩张到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从符号学视角观察,商标的本质要素是所指要素而非能指要素。商标所指要素所蕴含的商品信息只能通过使用体现,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或者存在固有显著性的瑕疵,也需要对其进行反淡化保护。12参见王太平:《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载《法学》2021年第5期,第133-137页。由此,商标法客体从注册商标扩张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时,影响着商标侵权的认定与商标权的内涵,商标保护也从保护来源识别性扩大到保护差异识别性。来源识别性是指符号学中某一符号内部的能指与所指或对象物之意指作用,而差异识别性则指符号学中不同符号之间的价值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破坏前者主要适用商标侵权保护,破坏后者主要适用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法所认为的淡化商标行为是指减弱驰名商标区别商品与服务功能,模糊驰名商标与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的连接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淡化所模糊的并非商标内部的意指作用。而是模糊消费者对商标内部意指作用的认知,即驰名商标与淡化商标之间的价值关系。商标淡化会造成经济损失,例如驰名商标销售力的下降。但是,消费者心理才是商标淡化的本质,商标淡化会导致消费者对驰名商标情感的负面变化,导致驰名商标本身显著性的降低。13参见姚鹤徽:《消费者心理认知视角下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第49-52页。当然,价值关系本身也能够推动意指作用,价值关系的模糊也会淡化意指作用。客观上,淡化商标行为会减损驰名商标强烈表彰单一来源的特征,并对商标所代表的品质与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如何,驰名商标是否需要受到反淡化保护,最终还是需要从符际间的价值关系入手,并取决于差异识别性的高低情况。

三、社会符号学视野下商标权客体的市场架构

(一)商标权客体扩张的市场架构

1.市场架构及其价值内涵

商标权的客体固然无法摆脱符号的框架,但传统符号学仅能对这种现象的内部关系与符际关系进行分析,存在着研究的局限性。为了打破这种个体意识的局限性,进而全面准确地探究符号的意义,必须将符号置于社会和文化的情境中,并结合所处时代的具体社会氛围把握符号具有的意识形态。14参见佟颖:《社会符号学理论溯源》,载《外语学刊》2010年第6期,第143页。商标权客体作为法律表达,也需要兼顾法律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法律术语也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这是因为符号信息的传达必须依赖系统与次系统。15参见程乐、宫明玉、李俭:《社会符号学视角下法律翻译对等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82页。法律术语也只有在特定时空下才有特定含义,也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16参见李俭:《法律术语的社会符号学阐释——以“通常居住”为例》,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64页。商标发挥作用与价值的方式,主要是在建立消费者的认知且产生出附属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商标发挥市场价值的场所或系统,即商标的市场架构。作为一个抽象的空间概念,商标的市场架构主要是通过消费行为与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商标在其中通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而产生经济价值。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对象物要素不断增多,商标的市场架构也在不断地扩展,赋予了商标更大的作用空间。商标市场架构的扩张也为商标权客体扩张提供了客观环境。正如,商标保护的范围从传统商标扩张到非传统商标,虽受到国际形势发展的影响,但更是本土市场不断开放的结果,因此需要引导市场主体利用多样性的商标来保护商品或服务。17参见余翔、张庆:《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比较研究》,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第118页。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商标市场架构的扩张与商标权客体的扩张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二者是激励相容的关系。但是,二者利益考量的立足点有所不同。商标权客体扩张着眼于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市场架构的扩张却着眼于利益分配的秩序,即商标的公共性价值。

2.社会语境下的多层次扩张

符号在具体情境中连接着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参与符号活动的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被赋予特殊的意义,并受到外部社会文化的支配与影响。18参见王遥、李景娜:《社会符号学的功能主义理据》,载《外语研究》2014年第3期,第11页。从市场架构中审视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现象,其在符号活动中呈现着多层次扩张的特点。

其一,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意味着信息熵的增加。这既包括私人利益方面用于区别来源与声誉的信息熵,又包括公共利益方面体现广告价值的信息熵。信息熵的增加虽主要以第一种信息熵为主,其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息息相关;但是,第二种信息熵的增加同样也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其二,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意味着品牌经济赋值的增加。这既增加了商标识别功能的信息总量并降低消费者决策成本,又新增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情感而增强品牌力量及其经济价值。前者因品牌信息的不断输入而强化了消费者对其的记忆力,后者则是在商标塑造自我人格时,消费者对其的情感反馈。

其三,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意味着商标沟通功能的增加。这包括识别功能、信息功能与意识形态功能。首先,商品或服务在销售时,商标的识别功能便在表彰销售对象时发挥作用。其次,则是在信息功能发挥作用的情形下,消费者接收到积极信息后刺激了自己的意识。最后,在意识形态功能方面,其暗示消费者所欲联想的对象。

从符号学视角看待这种多层次的扩张,可认为是多重符号系统在市场架构中发挥作用所致。商标的意指作用是表达层(能指)与内容层(所指)的联系,三者共同构成第一系统,第二系统则是以第一系统的全体作为单独的一项要素而衍生出新的系统,即神话层面的符号学系统。19参见肖伟胜:《罗兰·巴尔特的〈神话学〉:从符号学到意识形态批评》,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第178-181页。两个系统中的构成元素是不同的,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商标扩张呈现多层次的现象。其中,每个系统内的所指要素是意识形态的片段,其与现实社会的文化与历史等都有着密切的沟通。因此,对商标所指要素与意指作用的分析,也必须从社会背景出发,即从商标所作用的外部市场环境出发。

(二)商标权客体扩张的制度支撑

1.横向支撑:民法制度的支撑

随着商标权客体的扩张,商标市场架构的压力也会增加。一方面,意指作用的增加使得市场架构内部符号活动的复杂性剧增,产生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性的挑战;另一方面,商标权客体的扩张会占据更多的市场架构内部空间,市场架构需要随之扩展,产生维护边界稳定性的挑战。神话意义上的符号学系统已经不满足于认知事实,还重视价值处理的问题,并通过探索意指作用来把握符号活动的整体性。支撑商标市场架构稳定性的关键,也是建立价值层面的秩序规则,维系符号系统内意指作用的有序性。

在商标市场架构内部,主要有横向制度支撑与纵向制度支撑两个维度的制度支撑。横向制度支撑主要是民法制度的支撑,商标在市场中发挥表彰作用后即可产生经济价值,商标本身即可成为财产。商标的能指要素与财产权产生联系,除去通用名称等公共财产,商标属于商标权人的私人财产;但是,商标本身作为符号其实并无实际财产价值,商标的价值其实是通过商誉来体现的。20参见张惠彬:《历史演进与当代启示:商标与商誉关系新探——以英美普通法实践为考察中心》,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第93-94页。知识产权法保护商标,也不同于专利权或著作权的保护,并非对创造商标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而是保护商人的商誉。即,商标权保护的重点并非商标的能指要素,而是其所指要素与意指功能。但同时,这并不表明横向制度支撑没有意义。因为随着商标权客体扩张现象的不断增多,商标的转让与在商业中的流转也会更为频繁,这种交易关系的有序性必须透过民法制度予以调整。

2.纵向支撑:经济法制度的支撑

除了横向制度支撑,商标市场架构更重要的在于纵向制度支撑,即经济法制度的支撑。经济法制度的支撑,强调对商标所指要素与意指作用的规范。随着商标权客体的扩张,商标市场架构内充斥着新型商标,这会冲击原市场架构内已经稳定的经济形态,需要由经济法对其进行重新限定、调整与匹配。在商标共存的司法判例中,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已然成为司法实务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即以社会实然状态为标准。21参见倪朱亮:《司法中商标共存的困境与出路——以“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之判定为切入点》,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第11-13页。在商业环境中,纵向制度支撑主要是由消费者保护制度与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二者构成,前者通过信息传递使得消费者得以利用商标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后者则通过保护商标背后的商誉来促进市场竞争。在商标的市场力量中,商标对消费者心理上的吸引力是其经济优势,但这并不足够,商标也要仰赖法律所承诺的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符号学意指作用下,商标能通过商标使用与市场推广形成产品的差异化与品牌的忠诚度。消费者既从产品中获得了生理需求的满足,又可从商标中得到情感的体验。同时,商标是企业通过正常经营产生的特殊优势资产,需要维护商标权人因商标而享有经济优势的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为了落实自由竞争的市场原则,也要避免商标过度保护的发生。22参见章凯业:《商标保护与市场竞争关系之反思与修正》,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95-104页。无论是消费者保护还是市场自由竞争,其实都体现了商标在公共领域的作用与法律规制。面对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现象,经济法制度支撑遵守了商标法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能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了避免垄断损害市场环境与鼓励商标权人积极性的关系。23参见冯晓青、李薇:《商标法中公共领域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第95页。至此,面对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相对于民法制度,经济法制度对商标市场架构的支撑作用更为关键,影响也更为直接与深远。

四、法律与市场之协调:要素与架构的再平衡

(一)提升市场活力:扩充商标权客体范围

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是商标能指要素的扩充,有助于丰富商标市场架构中的意指作用。在增强市场活力的角度,对于非传统商标的接纳问题,原则上应当采取开放的态度。因为商标的能指要素在构建商标识别功能时起到了关键作用,扩充商标的类型可以帮助能指要素转化为新型商标,促进商标在市场中通过派生功能实现经济赋能。相反,若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过分强调商标权客体的边界限制,则会阻碍商标市场架构中要素的快速流动,不利于经济循环与价值周期的缩短。同时,符号的自由使用也是经济模式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非传统商标虽非商标权客体的主流,但其本身具有交流属性与文化功能。以时尚产业为例,对颜色商标与立体商标的自由使用使不同消费阶层的公众能够享受新的潮流,满足了公众的感官冲击,也催化了时尚潮流的更替。24参见胡骋:《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期,第46页。可见,正是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催生出法律对于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而非传统商标本身除了发挥商业来源识别的功能之外,也加快了相关行业的更迭周期,甚至可能提升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效益,助力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是消费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现实需求,更大范围的市场也需要匹配更多类型的商标。

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是注意力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则上,只要是能够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皆可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并不需要拘泥于表达的形式。25参见徐瑛晗:《非传统商标保护之必要性——法经济学的解释》,载《中华商标》2021年第1期,第69-70页。因此,商标法也需要适应市场发展而进行调整,适当扩大商标权客体的范围。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公共领域的维护,适度细化非传统商标的审查标准。首先,需对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审查,这是对商标基本属性的要求。为了维护公共领域的空间,在显著性的审查中需要进行通用名称与第二含义的审查。在通过显著性审查后,需继续进行非功能性的审查,这部分审查需要结合非传统商标本身的性质进行细化。例如,颜色商标的功能性问题应当结合消费者的调查报告,对颜色本身的美学价值进行审查。商标法面对商标权客体的扩张应秉持有限开放的保护态度,非传统商标的审查相较于传统商标需要更为审慎,非传统商标的承认也需要适应相关行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商标法仍需结合国际上商标发展趋势与本土商业实践情况,保留一切符号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可能性。

(二)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商誉与利益平衡

符号本身并无经济价值,商标能产生经济价值的原因在于产生人的认知。商标权客体的扩张,也是对商标市场架构中相关主体利益的一种再平衡。正如商标权客体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面前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消费者认为商标是消费选择的工具,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品质;商标权人认为商标是一种信息沟通工具,用以增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力;行政机关则认为商标是市场管理工具,用以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符号学的角度,不同利益主体的视角虽有不同,但出发点都在于商标的所指要素与意指作用,即消费经济中的商誉价值。商誉是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自我“人格”,这是一种公共评价。其中,许多商标权纷争的争夺对象主要就是这种公共评价。维护商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商誉的维护也是各个利益主体的共识。某种意义上,商誉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资产,商标只是其符号象征;商誉是商标权人对商标使用的历史积累,沉淀于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中,是一种特定社会环境下的社会印章。26参见吴元元:《在所有与使用之间:商誉保护的制度逻辑——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争讼为中心》,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第66-69页。因此,在商标权客体扩张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商标信誉的本质,通过维护商誉来激励商标权人,构建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商誉的形成与维系也应成为商标权客体扩张的考量标准与边界。商标市场架构的规则建构,也应以维护商誉为核心进行开展。

此外,还需从商标法内部与外部进行规则的调整,注重商标市场架构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本就受到商标财产化的影响,是对商标权人利益保护的增强。此时,需透过商标法内部与外部规则的调整,重新构建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框架中,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与自由竞争的利益皆相当重要。商标保护会给商标权人带来竞争性利益,也会给市场带来反竞争性的损失,需要避免商标保护演变成垄断。同时,也需要维护商标保护的信息优势,即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的效率优势。但是商标扩张本身并不会增强这种效率优势,而需将其纳入利益平衡机制的考量。27参见冯晓青:《商标法利益平衡原理研究》,载《长白学刊》2007年第5期,第63-64页。对此,我们既需要在商标法内部通过修法明确商标权客体扩张的具体范围,通过类型化非传统商标来限制商标权客体的扩张空间,并且完善非传统商标的认定规则;又需要在竞争法上对滥用商标权客体扩张的行为予以规制,以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为核心,避免消费者在商标权客体扩张中受到明显的不利益,规范“搭便车”的不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本身也要求对商标权人、消费者、竞争性厂商之间的利益进行充分考量,必须从多重法律的视角避免权利滥用行为,使商标权客体扩张及对其的限制取得动态平衡,并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防御机制:商标扩张的司法应对

面对商标权客体扩张的现象,不仅要加强行政救济途径,还要完善司法救济方式,巩固商标救济的防御体系。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商标管理、权属纠纷或侵权问题都属于司法救济范畴,相关利益主体也都应当享有充分的司法救济请求权。28参见齐爱民、马春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商标权保护制度之构建》,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7期,第58-59页。随着商标权客体的扩张,商标市场架构内的意指作用将会更为复杂,这对商标侵权的司法救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标传统侵权救济以混淆论为认定基准,公众对商标的表彰功能产生误认后才构成侵权,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并不全面。尤其是随着商标淡化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可能并不造成实际损害,但事实上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信誉,行为者可从中获得不公正的利益。29参见孟凡麟:《论商标淡化及其对策》,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98-99页。面对竞争法对商标市场秩序维护的不足,仅依赖于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并不足以及时、全面地对相关主体进行利益维护,故而,还需允许相关主体通过司法救济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司法救济体系需要符合可预期、可信赖的要求。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与个案审判的方式,确定相关主体的司法救济请求权。一方面,我们应当完善商标侵权的认定体系,这包括传统商标侵权与淡化商标侵权两种侵权类型。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淡化商标侵权的原告应当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淡化商标侵权的司法救济,虽是私人寻求救济的方式,但背后却涉及自由竞争等公共利益的价值。基于此,我们需要针对性地重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方面,我们应当统一司法层面对非传统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防止权利人对商标权客体扩张进行权利滥用。在具体的商标权纷争中,法官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需结合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对其竞争性利益与竞争性损害进行充分衡量,并作出妥当的判决。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相关主体继续扩大损害,我们还需完善商标的诉前禁令制度。我们需要扩大诉前禁令的适用范围并引入必要的听证程序,以此贯彻慎重保护与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30参见游挺玲、肖祖平:《论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7期,第28-29页。

五、结语

符号本身并无经济价值,有价值的是商标符号背后的商誉。商标符号通过意义的赋予而能够表达世界。其中,商标透过商品或服务达成意识形态,并使这些带有价值体系的物件融入现实的消费社会。商标权客体的扩张,本质上就是这些价值体系的扩张,即符号中所指因素与意指作用的扩张。事实上,商标的识别功能也是来源于意指作用,是商标功能正常运作的基础,也是商标法所保护的核心价值。在消费社会里,商标所具有的沟通作用,其实也只是意识形态与经济的合谋。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其中进行符号活动、形成社会认同与构建商标市场秩序。

通过符号学工具分析商标权客体扩张现象,其所欲探求的对象不仅是事物与认知的和解、描述与解释的和解,更是社会现实与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解。面对商标权客体扩张的冲击,商标市场秩序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将会受到影响,故而,需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再平衡。商标权客体扩张的现象表明,商标保护的边界本身也是不确定的,进而影响商标侵权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事实上,从商标混淆理论演进到商标淡化理论,其实也是一种商标保护的扩张。商标权客体与商标保护的扩张,正在消融商标权的边界。因此,我们更需要通过符号学的工具对其基本范畴进行清楚地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商标法与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商标市场架构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矫正商标权客体扩张的无序性,重构逻辑自洽的商标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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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启航案为视角
论商标权的边界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申请注册”的解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基于符号学的文化衍生产品设计
符号学理论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