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三维向度探究

2023-12-29 12:11蓝彩箫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人民性依法治国法治

蓝彩箫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0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将“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十四五”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2020 年11 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说,此次会议的最大成果就在于明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此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紧随其后,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简称《纲要》),《纲要》对人民群众切身关注的人权司法保障问题、公共法律服务问题、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机制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承载的人民性意蕴体现在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讲话、报告、决议、调查、批示中,而如何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性理念,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历史向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出场语境

习近平法治思想并非一蹴而就,它是在不断地挖掘、吸收和借鉴前人法律思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理论成果,其中所闪现出的人民性光辉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经典论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法治的人民性立场见于马克思主义的诸多著作中。可以说,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是对马克思经典“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延续与发展,同时又结合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思想的精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中国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的结果。

(一)理论溯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人民性的赓续与发展

马克思的一生始终心系于民,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人类的自由解放发展,也就是人类的个性得以展示和解脱,可以说,马克思一生都无私奉献给了无产阶级的奋斗,为的就是争取无产阶级的解放与人民群众的利益。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 中指出:“还存在着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真理,如自由、正义”。[2]51因此,可以说,马克思认为法律的价值与自由是紧密相连的,至今,自由和正义仍然是法律的象征,这就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追求。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推动“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53将人类的自由解放发展视为人类的最高境界,法律的价值也朝着自由和正义的方向努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前提在于消灭剥削,消灭资产阶级资产者与工人之间的不平等的雇佣剥削关系,建立真正平等的无产阶级社会,在无产阶级社会里,让人类真正的享有普遍的自由,成为社会的主人,更重要的是成为自己的主人,在享有真正自由的前提下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进而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和法律,这样,人类才会服从遵循于自己所制定出来的法律,从而达成人类的自由和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追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既然是对德国迄今为止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它就不会专注于自身,而会专注于课题,这种课题只有一个解决办法:实践”,[2]11进而对德国能不能去实现这个有高度的实践进行了阐释,认为有高度的实践的标准在于达到人的高度的革命,时刻关切人的发展,指出掌握群众的途径就是掌握彻底的理论,也就是要抓住事物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在于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够让工人阶级远离被剥削和受压迫的日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强调了物质生活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现实中的人,进而认为法律也是如此,法律离不开人们的生产生活而存在,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如何,最终还是要以人的自由解放发展和正义为衡量的标准尺度。在这里,马克思既是对唯心主义的批判,也是从唯物主义角度阐释了法律的本源和性质,法律的自由和正义在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法治观所阐释的人与法的关系,以及设想人类世界未来的人的自由解放,这些都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源头。确切地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在于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真正做到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为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治保障。

(二)文化根植: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继承与超越

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得益于中华上下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强调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思想沃土的培育,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闪烁也得益于对优秀法治思想的传承。“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3]“明主之道不然,设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所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4]“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5]169“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6]“是故君子议道自己,而置法以民”,[5]721“法者,所以爱民也”,[7]2“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7]6“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7]218等,从以上所列可看出,中国传统自古以来以民为本的思想、“礼法合治” 的社会治理模式、尚“公”重“正”的价值观以及“无讼是求”的法治理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与人的发展本身息息相关。法文化从礼治时代到法治再到以礼法结合时期,典型代表的儒家德主刑辅的法治文化、道家刑德兼施与礼法并用的法治文化、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文化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瑰宝。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8]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挖掘和传承了我国历朝历代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性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深刻地继承和丰富了中国古代优秀法治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同时强调“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9]117“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9]124指出在立法时需要从具体国情出发,结合民众的实际需求,制定出有利于人民的法律,2020 年5 月通过的《民法典》是践行立法为民的生动写照,谱写了新时代法治的新篇章。

(三)历史积淀:中共历届领导人法治思想人民性的新诠释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历届领导人把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于心。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过程,离不开中共历届领导人的付出和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光辉,毛泽东同志早在建国之前的土地改革战争时期就特别重视对于人民民主权益的保障,体现在制定和实施的几部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等,在《土地法》中,明确提出要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实行农民土地的所有制,从法律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最基本权利。到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和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为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律法治体系的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突出了人民民主的法治思想。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延续和发扬了毛泽东法治思想中人民性的特色,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10]276“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10]253“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0]332“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10]332“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10]368可见,邓小平同志将“平等性”与“人民性”结合的法治思想,拓展和强化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体系、法治宣传教育以及法治保障体制建设等方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吸收了前两代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特质,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法治思想上形成了人本法治观,突出强调执法为民。

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吸收了中国历届领导人法治思想中的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结合的沃土,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经典论说,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诠释了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逻辑向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涵布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应了时代之问和世界之问,从价值论上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从方法论上回答了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富有浓厚的人民特性。而要真正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用法治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就需要深入挖掘和研究其中蕴含的人民性及其逻辑内涵。

(一)价值取向:法治惠民,突出人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涵的人民性特征与习近平总书记的丰富工作履历和执政治国方略息息相关。2012 年11 月15 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中谈到,到梁家河插队的历练经历对自己产生深远地影响:“看到了人民群众的力量,看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真正理解了老百姓,了解了社会,很多实事求是的想法,都是从那个时候生根发芽的”。[11]河北工作期间密切关注基层法治治理,1984 年3 月的《中共正定县委一九八四年工作大纲》中,突出强调要发挥人民民主专政法网的作用,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后到福建和浙江执政长达22 年的时间里,习近平法治论述结构逐渐清晰,对人民性的阐述愈加深刻,2006 年4 月26 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建设“法治浙江”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坚持法治统一、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12]五项基本原则。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脉络无不闪现着人民性的特质,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的发展历程,描绘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涵主线,对人民性的内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必先惠民”。习近平同志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也强调要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对于民主法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法治文明建设必须与当前的国情相适应。值得肯定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环境取得了明显的突出成效,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意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战略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治改革领域依然存在诸多矛盾和乱象,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国家赔偿之间的不对等,对重大公共卫生防范风险的法治规范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之间的不对称等问题,暴露出的是法治领域在维护人民权益上的缺位错失和漏洞。因此,要坚定以法治惠民的价值取向,不断地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履行执法为民的职责,不断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做到法治惠民,共享法治改革成果。

(二)主要手段:法治利民,凝聚人民法治共识

十九大报告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其核心要义在于要加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五个认同。同理,我们说,要实现法治惠民,那就需要不断地增强人民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认同,凝聚人民的法治共识。形成法治共识有赖于人民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信仰一词作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的高频词,一共出现了48 次,崇高的信仰始终是我们党的强大精神支柱,于执政党而言,信仰是要不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于人民而言,在法治领域,就是要不断的凝聚人民的法治共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在如何凝聚法治共识问题上,从国家层面而言,要正确处理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政府职能、公民权益的融合与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一体建设,厉行法治。要从整体进行谋划,法治政府建设是三位一体建设的主体工程,政府要准确定位自己行使权力的来源在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要做到权为民所用,要求政府在具体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政务公开,提高公信力,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表达权。于群众层面而言,广大人民群众要不断地提高法治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勇于承担法治宣传的任务,真正将自己置身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分子,与法治中国建设共成长。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2020 年11 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交汇点,习近平同志以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和开拓进取的创新思维,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使然,也展现了新时代领导人为民的情怀和格局,时刻关注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生活发展问题,急群众所急。在新冠疫情肆虐之时,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为人民的健康保驾护航,充分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政方略。法治中国的建设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必须不断地凝聚人民对法治的共识,同时反过来说,通过人民对法治产生信仰达成共识又可以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使得法治建设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三)根本目标:法治为民,增强人民法治幸福

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以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会议的重大成果在于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凸显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趋完善。2018 年8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13]2020年11 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提出的铿锵有力的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可见,党中央对于法治建设的目标和决心。在现行制度政策的指导下,落实法治为民,增强人民的法治幸福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指向。

其中,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衡量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体现是多方面的,汇聚起来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体而言,所制定的法律是科学的,良法才能善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4]科学立法的本身不仅要契合本国当前的国情,而且需要反映群众的需求。只有合理科学的法律体系,在执行环节才有可能体现出公平正义。之所以说有可能,是因为执法环节在立法大框架的导向下,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起来也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因此我们强调要严格执法,作为执法者,要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更要有底线思维,不滥用权利,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公信力,才有可能确保司法的公正,从而促使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司法公正的鲜明体现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说,要增强人民的法治幸福感,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为民,达到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

三、实践向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实践理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内蕴着承前拓新的理论思维、严谨缜密的系统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远见卓识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因篇幅有限,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庞大逻辑体系未能一一罗列,从人民性的角度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法治体系等方面都有体现,且每个角度均可作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路径之一,本文仅选取法治体系这一角度进行详细探析。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需要加快形成五大体系,那就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5]以良法善治保障人民的权益。

(一)在法律规范体系中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

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然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在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社会的发展变迁速度之快,互联网技术、5G、人工智能、数字时代等科技的发展,社会面临的社会不可控的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人民生活处在美好的时代亦是风险伴随的时代,这就更加需要有完备的可执行的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人民的权益保驾护航,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要时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要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作为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20 年12 月4 日是第7 个“国家宪法日”,为能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宪法上的保障,党中央专门召开会议总结归纳了宪法的实施经验。其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宪法实施的经验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强科学民主立法,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前提在于立法的原则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同时只有符合人民需求、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是良法。因此,要不断地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积极推进国家安全、公共卫生、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的立法,才能以立法引领法律的实施。同时指出立法要切实的表现人民群众的诉求,体现宪法的精神,立法要做到民主而科学。为此,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立法的公开透明化。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民主法治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渴望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将人民群众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意志,立法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从源头上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还要特别强调,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加强组织管理与协调,统筹和兼顾社会各方的不同利益,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沟通机制,确实使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二)在法治实施体系中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高效的目的在于便民,因此,我们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就是要在法治实施体系中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其一,要坚持严格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法治政府坚实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就必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是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保障。而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严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办事公道、奉献社会,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治素养,提高执法水平,从而建设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朝着人民满意的政府不断努力。

其二,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和任务,公正作为法律的灵魂,也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期,司法领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冤假错案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为此,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不断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参与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完善人民法律监督制度,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要倡导全民守法,共建法治和谐社会。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是法治的力量之源,制定的法律只有深入人心,才能化为人类的思想,作为人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和法宝。而人民自觉地遵守法律,坚守法治信仰,这无疑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强大的精神动力支撑。而要做到全面守法,人民的公仆——领导干部首当其冲应该要做好带头作用,不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深化改革。此外,理想信念高于天,全民守法必须要加强民众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信念的教育,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勇于和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坚守人民至上的原则

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方式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治理的成效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再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必定需要来自各方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保证其实施的合法合理,实施的合理合法又在于强调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坚守人民至上的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才能体现监督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要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跳出历史周期率。“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因此,要不断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才可以造福人民。

另一方面,要履行社会监督责任,共创美好和谐社会。法治道路的建设只有将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才能稳步向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做到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的诉求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得到解决,对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信息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的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坚守人民至上。同时,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要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客观真实的报道每一条新闻和描述社会的现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杜绝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等对人民群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隐私和尊严。总之,只有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作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作用,在监督体系中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法治中国建设的实施才能越走越顺畅。

(四)在法治保障体系中维护人民的利益

法治保障体系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的实施不仅要有理论的指导,还需要在机制、人才、经济等各方面得到保障,才有可能在实践的舞台上得以施展。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效果显现和重要保证,而这个效果显现的衡量之一在于是否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厉行法治的建设,毋庸置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保障体系就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恪守对人民的诺言,法治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一方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方向上的保障。习近平2014 年10 月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6]2020 年11 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走什么样的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17]因此,法治体系的建设必须立足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当前我国最大的实际情况就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对民主法治的追求程度也会越高,所以法治保障体系必须体现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同时,贯彻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体系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保障,这也是强调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另一方面,要加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法治的运用和实现离不开法治专门人才,推进法治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前提在于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化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的培养有赖于高校法治文化的培养以及公检法司的人才体制改革,值得强调的是,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成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重大突破,在施行的过程中仍需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通过加强法治队伍的思想建设确保法治专门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和法律,不断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强化法治人才忠于人民,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言献策,提高人民的法治幸福感。

(五)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能够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们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是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治治理体系有机衔接,体现党的宗旨与人民的意志高度统一,也契合了国家法治治理体系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旨,两者统一于人民福祉的价值目标。从党内法规体系角度而言,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宗旨目标,总体而言离不开党的统一领导。

具体而言,一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持同人民血肉关系。值此建党一百周年,透过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无比光辉的成就,但也伴随着发展的瓶颈期,尤其是在两个百年交汇之时,要勇于自我革命,深知卓越的成就离不开广大人民的磅礴力量。因此,党内法规的建设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从制定体制机制着手,不断出台和增补各项党内法规、条例、规定,保持党内法规建设同人民的血肉关系,不忘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另一方面,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要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即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是高度契合的关系,但两者并不画等号,也不能相互割裂。国家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宽泛,而党内法规可以直观地促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从而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真正做到以人民的利益为先。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旨归,以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为根本目的,彰显其人民性意蕴。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实践中凸显其人民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上的讲话所强调的,学习马克思,就是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坚守人民立场的直观体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人民性的赓续与发展。纵观古今中外,推动社会进步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生产力,假如某种制度或者体系脱离了以人为中心,那么这种生产力就没有价值,相反则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前瞻性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维,坚定维护人民的权益、增进人民的福祉,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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