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化视域下平安建设的现实困境与应然选择

2023-12-29 12:11齐晓亮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矛盾民众法治

柴 龙,齐晓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由此观之,平安建设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平安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在新形势之下的新要求,从2004年出现到现在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由一种简单的理念或者倡导变成了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主要、也是最为明显的践行活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平安中国建设的提出不仅符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更能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而且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在肯定其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所存在的问题。在对这些问题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之上,对平安建设给予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平安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本文的写作初衷与最终目标。

一、社会治理之于平安建设的适用性

平安建设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化平安建设成为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治理工作的时代要求。

(一)社会治理理论与平安建设相契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中央不同时期的政策文件是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为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平安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是解决老百姓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其重要的民生,也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条件。因此,应牢牢把握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一根本要求,把安全贯穿到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平安中国建设纲举目张、全面推进。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中国之治”成色更足、优势更加彰显。

(二)平安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前提都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由此,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平安建设是头等大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2]这就意味着,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平安中国,必须坚守为民初心,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汇聚民智民力为着力点,以赢得民心民意为落脚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让人民群众满怀欣喜地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根本要求,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治理与平安建设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3]

二、平安建设的基础要义与理论阐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多次强调平安建设的重要性和方式方法,并把平安建设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任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加以强调,科学回答了事关社会治理和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平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平安建设的内涵

“平安”这个话题经久不衰,它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也是百姓休养生息的必要条件,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引领人民追求安居乐业,稳定和谐,政通人和的平安社会,使得平安中国成为新时期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有学者总结的“平安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国家政治的基础,是治国的政治目标,是民众生存的第一要求。”[4]我国走向繁荣富强,平安建设既是前提,同时也最具基础性,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主动认识到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基础之上,深入贯彻和落实与平安建设有关的会议内容和讲话精神,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使民众生活安康,使国家稳定而繁荣。陈冀平曾说过:“建设‘平安中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综合治理。”[5]从根本上说,平安建设就是在党和各级政府的有力领导之下,各个公权力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通过政治、法律、经济等一系列手段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民众权利,使社会治理状态在质的飞跃上都有一个更大的提升,为民众安居乐业、积极从事生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平安建设应该贴近民众的生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特别是受全球疫情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近年,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公共安全风险增加,各种治安、刑事案件特别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易发、多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既有小概率高风险的“黑天鹅”,也有大概率高风险的“灰犀牛”,[6]直接影响了民众对社会平安的观感。

(二)平安建设与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

平安建设是为了使民众能够在一个治安良好、社会稳定的环境之中生产生活,即使遭遇了不安全事件,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救济请求之后也能及时得到公权力机关的救助,使民众对美好的生活充满信心,对公权力机关能够关怀民生充满期待,由此获得一种安全感。而法治建设与平安建设存在很大相通之处就是在获得安全和感知安全这一点上。法治建设,本质上就是要建设一种法治秩序,通过法治对公权力部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使其按照依法治国的方式处理,同时通过对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使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形成一种平稳运行的社会秩序。

1.法治建设本身蕴含着对平安状态的追求。法治的基本价值有四种,即秩序、自由、效率以及正义。[7]260法律规范通过规定法律主体享有何种权利和履行何种义务以及采用何种程序或者方式将权利和义务落到实处,进而为法律主体安排自己的行为提供一种指导,以便形成可持续运作的法治秩序,从而使得社会稳步向前发展。法律规范通过界定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界限,使法律主体知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界限在何处,也就意味着只要法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从事,是不会遭受法律责难的,所以只要行事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就是安全的,既不受公权力机关的限制,也不受他人的限制,否则将会得到法律的救济。依法行事也意味着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自然也能够带来安全感。但两者的价值指向是不同的,秩序满足的是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安全满足的是人类自我保护的需要。[8]17

法律规范在制定之时,可能由于立法水平或者时代背景而使法律存在缺陷,也可能法律颁布之时本身没有缺陷。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规范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修改法律甚至废止法律,但法律规范整体上本身应该是善的,而且也应该以追求善为目的,这种善就是一种正义。虽然正义很抽象,但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法律规范通过保护正义,追求正义,提供一种美好的生活秩序,使人人感受到法律规范所给予的安全感。

部分学生对于古诗词的背诵显得比较困难,主要因为对诗词理解不透,在脑里没有形成诗的画面。如果我们借助生动形象的课文插图来指导背诵,相信就能做到事半功倍了。例如指导学生背诵《舟过安仁》,教师指着插图上的一条渔船,暗示学生说出“一叶渔舟”;接着圈着两个小孩,暗示学生说出“两小童”;然后指着相应的物品,提示三个动词“收、停、坐”,学生就能念出“收篙停棹坐船中”;用同样的方法指导背诵后两句。通过对照着插图回顾诗句,学生基本上能背诵了。以后只要画面在学生脑里呈现,诗句也随之脱口而出。相信这样的方法,学生更愿意接受,效果也明显。

总之,法治基本价值也蕴含了对安全状态的追求,通过建立法治而构建起一种依法而治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中凡是遵守法律的法律主体,都会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法律主体由此获得一种安全感。在法律规范所限定的范围之中,法律主体可以追求秩序、自由和正义,也正因为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有了安全感,才能安心地从事生活生产并且可以想方设法地提高效率。

2.平安建设与法治建设可以相互推进、相得益彰。平安建设的推进,毫无疑问可以对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治安好转以及民众生活品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这恰恰又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平安建设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也几乎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所有的主体,意义之大不言自明。平安建设的提出和实施对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平稳推进功不可没。改革开放开始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虽然进步很快,但底子薄、起步低。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虽然明显加快,法治日益完善,但其成就还不足以单独地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推进保驾护航,这就需要其他的社会治理体系来辅助法治体系起到治国理政的作用,平安建设便是首选之一。实际上,平安建设提出和实施以来,也确实不辱使命,成绩斐然。所以说,平安建设对法治建设的推进起到了有力的帮助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规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集中表现为依宪治国,其蕴含的基本精神应包括:良法之治、平等适用法律、权利本位、正当程序、权力制约等等,以此促进权利和权力行使的有序性,以实现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8]20

当然,平安建设也从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之中受益良多。平安建设类似西医,用力猛、见效快,在短时间之内可以使社会治安面貌得到明显改善,而法治建设却如同中医,虽然见效慢,但是药效持续的时间较长,而且可以消除急切治国或者“运动式”治国所带来的危害。此外,法治建设的推进使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可以为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可以为政府更好地施政以及民众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提供指导,可以为改革开放事业的继续推进提供一个不可逆转的法治性的保障,而且还可以阻止和消除平安建设这种急切治国的方式所可能出现的人治色彩和急功近利。总之,法治建设虽然可能在某些细节上看似限制了平安建设的铁腕治国,但却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平安建设之中最基本的法治底线不被突破,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法治建设对于平安建设的推进和改进有百利而无一害。

综上,虽然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在治国理政的思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前者是急速而治,后者是缓缓而治。同时,前者着眼于短期之内使治安状况得以改善,后者着眼于为社会长期稳定构建出一种稳固的法治秩序,并通过日益完善的法律规范为治国理政提供法治依据。但两者在根本目的上都是一致的,都是想方设法改善治安,稳固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使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经济社会有一个继续发展和不断前进的良好环境,同时也为民众的安居乐业提供一种能够切实感受得到的安全感。

三、平安建设发展过程存在的现实困境

平安建设这项惠民工程实施以来,社会治安确实得以好转,民众也切实地感受到了社会秩序日益改善。即使是处于社会转型期,最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一些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我国的社会秩序也未出现大的波动,有力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应该看到,平安建设也确实暴露了一些问题。尽管瑕不掩瑜,但是也应该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不断地对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予以改善和完善,使之以更加符合中国治安实际的姿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

(一)法治重视不足

平安建设是在法治建设滞后且见效缓慢的环境之下,为了求得社会大治而出现的一种迫切治国之道,本身就略带有人治色彩。倘若是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治国理政之中出现人治色彩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国要想获得真正的长治久安,仍需要依靠法治建设的推进,即使像平安建设这种难以摆脱人治窠臼的治国方式有必要一直存在,它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个补充或者辅助而已。

从1991 年第一次出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词到现在热度不减的平安建设,每一次重大决策的做出,多是通过开会的形式做出的,并非先通过法律文件,随之以法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依据,而是更多通过开会来决定。在20 世纪90 年代,法治建设肯定无法与当前相比,故以会议推进衍生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进而用会议通过的文件作为治国的依据,应当也是合理的。但时至当下,法治建设已初见成效,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建成,因此应该将会议定性为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消除推诿的一种方式,而不应是做出重大决策的非法治化的一种治国方式。即使有必要通过会议对某一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事后也应该送审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使之转化为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运动式”执法现象突出

“运动式”执法仅指动用一切政治力量和国家资源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的形象称呼,时常以“专项整治”“严打整治”或者“某某行动”为名。“运动式”执法在我国一直备受“青睐”,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长久以来未能形成完善的法治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从战争年代开始我国就有“运动式”执法的传统,而且“运动式”执法周期短、见效快,有利于迅速调动各个方面的资源用于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因此往往容易被一些希望快速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领导所采用。

“运动式”执法相较于正常的法治推行,见效非常快,可以雷霆万钧之势促使某一区域的治安状况迅速好转,因此在平安建设的推进过程之中也倍受关注。当然,“运动式”执法是对动用一切政治力量和国家资源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的形象称呼,在具体操作之时常常被冠以“专项整治”“严打整治” 或者“严打” 之名。例如,1991 年至1994 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围绕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陆续开展了“反盗窃斗争”“打击车匪路霸斗争”“打拐禁娼” 专项整治以及农村社会治安整治等一系列活动。再如,2001 年4 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要求实现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特别是2015 年10 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开展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据此国家已经把“严打”作为了一种经常性的机制。除了中央层面上发起的“严打”之外,地方政府所发起的“严打”更是层出不穷。名为“严打”,其实本质上就是“运动式”执法,它存在以下两点隐患:

1.有悖于法治精神。国家针对某一种或某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势必意味着对该种或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惩罚更严厉,这就人为地提升了惩治力度。因此,从立法目的而言,这对处在“严打”期限之内的被惩治者是否公平且符合法治精神?尽管被惩治者存在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法律在惩治之时依然应当公平、公正。

2.增加了基层执法主体的工作任务和心理负担。“严打”期间,执法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以雷霆万钧之势执法,被处罚者的数量陡增,但执法人员及其配备的执法资源却没有明显的改善,为了尽快地结案,执法主体往往会选择简化执法程序,可能会要求被惩治者在申辩之时耗时短一些,甚至忽略被惩治者的申辩,这样就非常容易导致被惩治者的权利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面临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等执法风险,从而增加执法主体心理负担。法治文明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被惩治者不文明时,执法主体必须对被惩治者进行惩治,此乃违法必究之意,但是执法主体不能因为被惩治者违法犯罪了而随之变得暴虐。法律只是剥夺违法犯罪者因为违法犯罪而应该被剥夺的权利,但不应被剥夺的权利依然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随着法治文明的推进,作为“运动式”执法表现形式之一的“严打”行为,政府应该认识到其所存在的潜在危害,尽可能地减少“运动式”执法,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移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唯有如此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选择。

(三)处理社会矛盾方式不当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种社会问题、矛盾不断出现,诸如金融纠纷、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军问题、楼盘物业纠纷、环境问题、安全事故和其他社会矛盾等,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诉求维权等群体性事件。一些执法主体以及执法人员在平安建设的过程之中处理社会矛盾重视围堵,而忽视“疏浚”,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仅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该问题,则是制约着经济社会以平稳与和谐的方式良性发展的窠臼之一。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规定的一些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的实际适用不是很有效、彻底。对于该条款的实施,一方面某些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时仍存在“打折扣”现象;另一方面法治意识相对薄弱的公民也未能更好地享有,造成一旦出现了上述的矛盾纠纷,公民更倾向于采用较为极端的表达诉求的方式。

四、社会治理法治化视角下平安建设的应然选择

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背景之下,夯实治理根基,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也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总体来说,平安建设自从开展以来,确实为社会秩序的好转、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民众安全感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民众也切实得到了实惠。事实证明,这一惠民措施是得当的,也确有必要继续开展。

(一)坚守法治底线与严格依法行事

平安建设在开展之后,为了使社会得以大治、速治,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但也存在一些地方求治心切,导致出现了忽视其他事务、以“运动式”执法以及对被惩治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逐步改进,以免突破法治的底线。在平安建设推进的过程之中,时常会有“专项整治”“严打整治”“某某专项行动”等活动,公安机关是平安建设内容完善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最直接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最能直观体现出平安建设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资源有限、人力特别是警力有限的客观环境下,将全部资源或者大部分资源集中起来用于某一专项执法活动,那么其他事务势必会受到影响。在“运动式”执法这一问题上,一些地方或辖区希望通过专项行动一举消除某种或者某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从长远来看,这一目的很难达成。一旦专项运动结束之后,某种或者某类违法犯罪行为借助公安部门执法重心转移的机会又会死灰复燃。既然会出现这种“打太极”的怪象,不如在任何时候都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常态化的打击力度,虽然看似平稳如水而波澜不惊,但其实是最符合法治理念的状态。此外,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闹访等压力或“运动式执法”,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推进平安建设固然重要,而赋予它科学理念进而转变传统治安观念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如此,才有可能通过体制和制度的改革来提升社会治安实践。[9]1

(二)抓住矛盾重点与合理解决

“平安建设怎么抓,这始终是一个涉及体制机制构建的关键问题。”[10]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而且近年以来经济发展速度逐步放缓,各种矛盾处于易发、多发期,在平安建设推进的过程之中,对于社会矛盾应该进行理性而冷静的分析,不能因为急于消除矛盾而罔顾法治。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扩大诉讼受理范围。无论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还是在经济发展放缓之时,社会矛盾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新的形式。对此,各地政府机关可考虑善于放权、大度放权,应进一步拓展司法机关诉讼受案范围,使更多的矛盾通过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支持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扩大诉讼受理范围,促使更多的矛盾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若当事人不满意可以上诉,对上诉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诉,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的好处是利害攸关方可以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场所陈述争议,同时,又可以聘请精通法律的法律工作者为其辩护,相较于采取较为极端地表达诉求方式,这样的方式显然是更有利于当事人采取合法、妥善地表达诉求的途径之一。

2.尊重民众合理地表达诉求的权利。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治理理念要及时转变。为落实《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规定的一些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相关执法主体也应转变执法的思维及其方式,尊重民众合理地表达诉求的权利。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与稳定的标志并非是否出现矛盾,出现多少矛盾,而是出现的矛盾能不能通过合乎法律且便民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故信访部门应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不应以上访民众的多少来确定某一地方和谐与否,关键是看矛盾能否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被解决,尊重民众合理的表达诉求,积极解决矛盾纠纷。要根除下级政府对上访民众进行围追堵截的现象,就要做到处置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依法办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和信任,并积极配合与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矛盾冲突的发生。[8]158-159

(三)强化法治宣传与明确法律权利

其一,法治建设是平安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故需要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面进行法治意识的培育。法治意识培育的核心就是应该让参加培育的主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进而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行事。包括平安建设在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法治意识的培育也要贯穿其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的框架下,应认真履行职责,时刻关怀民众需要;民众作为个体出现之时也可以是平安建设活动的参与主体,也应知晓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社会教化的首要目标是成就一个融合于社会群体、能够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相一致的人,而前提和落脚点就是他遵守社会规范,不与之发生冲突,也就是关于社会不能因为内部冲突而崩溃的问题,这就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9]131

其二,国家注重培养民众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民众应该知道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例如看管好自己的财物,谨慎投资,遵守法律规范。倘若自己的权益受损,懂得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寻求国家的救济,法治社会的良好公民,就是要做到遵纪守法。

其三,“找回民众”。民众作为个体出现之时,可以成为平安建设的参与主体。民众可以和平、理性与合法的方式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积极关注社会事务,为所在区域乃至于更广区域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出自己作为公民应该有的贡献;在平安建设推进的过程之中,可创建多元参与平安建设的民众组织,或是协助社区开展基层治理工作,或是协助警方预防与惩治违法犯罪,或是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之中发挥作用。[11]

(四)“治理”本质是为民解忧

“治理”本质是为民解忧。能够以理性、和平与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心中的难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基层政府机关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要求,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12]

首先,做好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纠纷的法律法规,为基层调解主体做好法律保障。在面对复杂且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与纠纷,仅靠目前关于矛盾或纠纷的基层调解、化解的法律法规或基层经验做法,难以为各基层部门提供法律保障,也无法从法治层面从根源去解决矛盾与纠纷,故从立法的角度健全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为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为基层部门提供法律保障,从而规范有效地化解、调解、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和案(事)件。其次,采取多元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完善社会层面协同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在基层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中,公安部门更多起到牵头、协调的职能,仅靠某一个或几个部门是孤掌难鸣,故需要推动自治共治,解决社会各部门缺位与越位的弊端,调动社会各个单位、组织、团体和公众的积极性,倡导“警社合作”共同对基层矛盾纠纷源头进行预防和溯源治理。最后,情感加法治,提升公众满意程度。通过构建与公众畅通高效的沟通、疏导、服务机制,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孤寡老人、失业、重病、受灾等人群的情绪表达与沟通,及时回应相关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发挥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是教师等专业力量的服务作用。唯有如此,才能使矛盾得到尽可能的“疏浚”,社会才能真正稳定与和谐。

五、结语

“安全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人类发展最重要的前提;平安是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民生需求,也是发展前提。”[13]平安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党和政府也为平安建设视角下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而不断努力,但是平安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仅需要我们总结经验,而且要求我们具有创新精神。党和政府应该更多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群众的所想所需作为平安建设的指路明灯;提高法治水平,用法治思维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依法治国落实到平安建设当中去;以科技信息技术为支撑,使平安建设更具信息化和现代化;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统筹各方资源,兼顾多元主体力量,协力建设平安中国。未来,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不仅符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而且更能有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从而最终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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