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脉络及本土运用

2023-12-29 12:11缪晓琛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人行为人

缪晓琛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00)

理性选择理论起源于经济学,其基本观点是:人的行为是受理性支配的,人们通过理性的行为来满足自身的偏好(preference),从而追求效用的提升。理性选择理论对于社会科学三大学科——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影响,上述学科领域的学者则分别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作为跨越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门显学,理性选择理论对于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和犯罪防控的工作实践同样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借鉴与传承: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展开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犯罪预防,但其理论构建无不是围绕着对犯罪原因的探寻展开的。在人们追寻犯罪原因的过程中,各方学者交流争鸣,各种学说先后登场,形成了众多的犯罪学理论流派。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领域均有建树的理性选择理论,引起了犯罪学学者的注意并被用于对犯罪原因的解读,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应运而生。

(一)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论基础

从古典学派到实证学派,从生物学理论到心理学理论,从现代社会学理论到整合理论,犯罪学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不断往返于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之间。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可以视为是古典犯罪学派与经济学理论融合的产物,主要采取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对犯罪原因开展解读。

1.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提供了思想来源

1764 年,犯罪学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发表了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其在主张“罪刑相适应” 的观点时指出,“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1]尽管贝氏的初衷在于抨击封建刑法制度,防止司法官员罪刑擅断,但无疑引发了人们对于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关注,进而认识到犯罪是行为人在快乐与痛苦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功利主义法学家、同为古典学派代表人物的边沁更是直接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2]根据边沁的观点,犯罪与否同样也是行为人基于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的选择。被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边沁有关趋乐避苦思想的影响下提出了“心理强制说”。他认为,正是追求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促使人犯罪的。为了防止犯罪,就需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要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在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3]古典学派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对于犯罪产生的决定性作用,主张采取对个人意志施加影响的治理犯罪之策,主要表现为对刑罚种类和严厉程度的规范与调整。

古典学派的产生,对刑法制度的变革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也拉开了人们科学认识犯罪原因的序幕。19 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社会剧烈转型导致犯罪激增,而古典学派又难以提供防卫社会的有效措施,学者们转而在“自由意志”之外寻找犯罪原因,开始对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实证考察。随着社会学理论的日趋成熟,实证学派自身的缺陷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与质疑,犯罪学研究的主流转入了社会学领域。进入20 世纪后期,西方社会学思潮引发了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更加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古典学派的观点重新得到了重视,成为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

2.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分析工具

经济学从古典主义走向新古典主义的过程中,由于过度追求数学化导致其解释能力减弱,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经济学退出中心走向边缘的趋势。20 世纪60、70 年代,经济学内部涌现出固守中心地位的强大潮流,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坚持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和理性计算等核心原则,用理性选择的基本方法去分析人类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行为。[4]作为“经济学帝国主义”①“经济学帝国主义”常用来形容经济学理论的扩张对其他社会学科领域所造成的侵占。究其实质,指的是运用经济学的思想和分析方法研究和解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研究的问题。领军人物的加里·贝克尔,更是直言“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并将经济分析应用于种族歧视、生育、教育、时间使用、犯罪、婚姻等问题的研究。贝克尔在运用其经济分析方法探讨犯罪与惩罚的关系时指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5]

尽管贝克尔的目的在于发现对付违法行为的最优资源配置,但其关于犯罪成本收益的分析得出了犯罪的预期收益公式:预期收益=犯罪成功可能性×利益-犯罪失败可能性×损失,直接助推了犯罪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 of crime)的产生。根据犯罪计量经济学研究者们的观点,犯罪的收益不仅包括金钱、财富的增加,也包括社会地位的变化、心理满足的增加以及用最小努力达到这些目标的可能性。同样,犯罪的成本也不仅仅包括有形的金钱、财富的损失,也包括受到的刑罚处罚、受刑罚处罚的可能性(所冒的风险)、伴随着判刑而发生的社会谴责、个人产生的心理不安以及罪恶感等。[6]

经济学的发展以及相关分析工具的完善,为宏观层面制定犯罪对策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立法和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也为微观层面挖掘犯罪原因提供了路径,有助于从行为人的视角剖析犯罪决策的全过程。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微观分析的方法逐步得到完善,分析的要素从粗放走向精细,成为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二)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主要观点

20 世纪80 年代,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V.Clarke)和德里克·科尼什(Derek B.Cornish)在继承犯罪学古典学派思想并借鉴经济学理性决策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其基本观点是:犯罪人是有理性的人,犯罪是行为人对犯罪的收益和损失进行权衡之后作出选择的结果。1986 年,克拉克和科尼什以入室盗窃犯罪人为例构建理论模型,解释犯罪人作为理性人在进行犯罪决策时的各种影响变量。[7]经过诸多学者不断将认知心理学、现代决策理论等研究成果引入对犯罪原因的探索,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涵逐渐丰富,主要形成了如下观点:

1.犯罪是犯罪行为特性和犯罪人特性相结合的产物

犯罪人并不是受某种原因的驱使而随意实施某种反社会行为的,某种具体的犯罪都是犯罪行为特性(offense specific)和犯罪人特性(offender specific)结合的产物。每种犯罪都有相应的行为方式、所需技能、客观条件、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导致的风险、需要付出的代价,此即犯罪行为特性。犯罪人特性则是指犯罪人个体独特的需要、技能体系、所处境遇等各种情况。由于犯罪行为特性和犯罪人特性是相互作用的,行为人在决定实施犯罪之前需要对两者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结果不仅影响到是否实施犯罪,同时也决定了其将选择何种犯罪类型、手段策略、侵犯对象。实施犯罪与否的选择,也可能取决于行为人对能否利用其他合法手段达到目的的可能性的认识。当行为人觉得合法的手段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就可能寻找机会实施犯罪。如果犯罪所冒的危险太大,行为人就会考虑采取各种替代性措施。[8]

2.犯罪决策存在于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之中

犯罪人的决策并不局限于实施犯罪之前,而是贯穿于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之中,包括开始犯罪决策、继续犯罪决策、停止犯罪决策。在进行开始犯罪决策时,犯罪人主要考虑如何获得最大的利益、如何降低犯罪的危险性、个人需要付出怎样的努力等。随着计划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的临近,犯罪人考虑的因素可能会增多。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人仍然会考虑是否继续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当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技能感到自豪、与其他犯罪人有兄弟般的情谊、感到缺乏合法的就业机会时,就会决定继续进行犯罪行为。当犯罪人感到自己违反了法律、对持续冒险感到疲倦、经受不住亲属们的压力或认为从犯罪中无利可图时,就会作出停止犯罪的决策,放弃犯罪行为。[8]912-913科尼什和克拉克指出,不仅单次的犯罪行为是由前后相继的阶段组成的,犯罪生涯也是如此:在开始阶段,行为人把犯罪看成是在特定情况下满足其需要的方法。在习惯阶段,犯罪成功的经历增加了知识和技能,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发生了转变,因此更容易把犯罪行为看成是理性的行动决策。在停止阶段,不成功的犯罪结果以及生活处境的变化,使犯罪行为失去吸引力。[9]573

3.犯罪人的行为决策体现了有限理性

行为人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具有的理性,并非是“完全理性”而是一种“有限理性①被誉为“决策理论大师”的赫伯特·西蒙指出,“完全理性”假定决策者了解选择的所有可行办法,从中选择能使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办法;而“有限理性”则假定决策者必须通过搜寻才能获得选择的可行办法,对行动所能产生的结果的知识很不完备且不准确,是在受制于约束的条件下达到目标的。”,[10]犯罪人的理性同样也是有限的。克拉克和科尼什指出,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过程涉及决策和选择,这些决策和选择有时候可能只是初步的。尽管决策和选择的过程体现出人们的理性,但理性的程度受到时间、能力及所获取信息的限制。[11]对于“有限理性”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从主观方面来说,潜在的犯罪行为人与普通人一样,其理性程度也是有限的,并非时时处处都在追求结果“最优”。有限理性决定了行为人并不会对每一种选择的结果均进行精密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只能遵循“满意”原则来决定是否实施犯罪、如何实施犯罪。从客观方面来说,犯罪作为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势必面对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侵害对象临时改变计划、防卫力量的突然出现或增强、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这些都可能成为强有力的阻碍因素(当然也可能成为便利因素),这些具体情境的变化都是难以提前纳入考虑范围的。

4.犯罪的发生可能存在着置换现象

当犯罪人决定不在某个地方或某一时间实施犯罪,或不对某个目标实施犯罪时,并不意味着他们永远不再犯罪,而有可能选择另一个地方、时间或对象进行犯罪。犯罪的时间、空间、目标、种类、手段都会出现置换(displacement)。是否发生置换现象,取决于犯罪人对所冒的危险、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理智思考的结果。[8]913-914犯罪的置换现象不仅仅体现在各个要素的单独置换,犯罪人会针对不同的被害人、用不同的方式、使用不同的凶器、为追求不同的目的来实施不同的犯罪。[12]

(三)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评价

犯罪学各理论流派的相继出现、发展演变乃至相互论争,既是对不同社会时期犯罪现象真实且具体的反映,也是对人们不断探寻犯罪原因、寻求治理对策真实且具体的反映。对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评价,不仅要反映该理论本身的价值,也要反映运用理论指导犯罪防控实践的实现程度。

1.对于多种犯罪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

某种犯罪学理论研究价值的大小,关键在于其对犯罪现象的解释能力。古典犯罪学派虽然指出了行为人在决定犯罪与否的时候,会对犯罪带来的快乐与痛苦进行权衡,但是并没有对这种衡量过程展开充分讨论,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面。理性选择理论则将行为人考量的因素予以最大程度地细化,并且在各因素之间赋予一定的权重,更加贴近实际情况和普通人的经验感知,因此具备较强的解释能力。理性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在犯罪人轨迹的不同点上进行的不同犯罪,具有不同的目的,需要不同的犯罪方法,因此每种犯罪都有其理性决策的过程。人们已经用理性选择理论解释入室盗窃、汽车盗窃、商店行窃、持械抢劫、计算机犯罪、性犯罪、跟踪滋扰和恐怖主义等多种犯罪。此外,科尼什借鉴认知心理学中的“事件图式”提出的“犯罪脚本”概念,列出在实施特定罪行之前、期间和之后所采取行动的具体步骤,这种剖析犯罪事件的方法已经应用于伪造支票、有组织犯罪、国际儿童性贩运等多种犯罪。[9]218理性选择理论的适用范围也是存在局限性的,通常认为其并不适用于激情犯罪、表达性犯罪(expressive crime)以及过失犯罪等缺少决策过程的犯罪。

2.与相关犯罪学理论形成相互照应的逻辑体系

理性选择理论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日常活动理论、生活方式理论、犯罪模式理论、环境犯罪学理论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整合的趋势。1979 年,科恩(Lawrence Cohen)和费尔森(Marcus Felson)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RAA)强调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认为在特定时间与地点发生犯罪是三个因素相结合的结果,即潜在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以及有效监管的缺失。1993 年,克拉克和费尔森正式将日常活动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加以结合,认为这两种理论是“相互兼容的,事实上也是相互支持的”,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日常活动理论从宏观角度(群体角度)探讨犯罪事件,而理性选择理论则采取微观视角,从犯罪人个人层面探讨犯罪事件。[9]578-57920 世纪70 年代,杰弗里(Ray Jeffery)提出了“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即CPTED)理论并发表了同名著作,纽曼(Oscar Newman)发表了《可防卫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引发了人们对于城市建筑物的物理设计与犯罪预防之间关系的思考。经过犯罪防控实践的检验,理性选择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环境犯罪理论等理论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支柱。在此基础上,学者们提出了提高犯罪难度、增加犯罪风险、减少预期回报、减少刺激因素、消除犯罪借口等5 大类一共25 种情境预防技术,取得了明显的犯罪预防成效。

3.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与质疑

学者们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移植到了作为研究对象的犯罪行为人的身上,这既是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论特色及创新之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一些争议和质疑。“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在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社会活动并非是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行为人的决策过程势必受到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例如道德上的顾虑、对于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自身的羞耻感和罪恶感、所在群体的习惯和风俗等,而在犯罪动机的萌发、犯罪对象的选择、具体手段的采用、罪后行为表现等方面甚至还会体现出一定的“利他主义”倾向。理性选择理论所构建的行为模型剥离了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因素,将犯罪与否的决策交给了成本和利益的核算,招致了无视道德维度、缺乏人性关怀、过分强调个体、忽视社会因素等批评。正如美国犯罪学家范登哈格(Van Den Hagg)所言:“我在牙医、卖淫与汽车盗窃之间看不到任何有关的区别,除了后者不需要许可证之外……强奸、拦路抢劫的发生频率,本质上由预期比较净利润所决定,就像牙医职业与入室盗窃犯罪之发生。”[13]对此有学者指出,理性选择理论的目标是提出一种犯罪模型,这种模型最重要的是对警察和其他实际处理罪犯的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有用和方便,[14]利用这一简化的模型作为犯罪生成机制的分析工具,从中发现最为主要、最为直接的致罪因素。

二、引介与构建: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本土运用

(一)基础理论的铺垫

20 世纪80 年代末期,我国翻译出版了对理性选择理论做出突出贡献的名家论著,在社会科学界引发了较大反响。例如高举“有限理性”旗帜的赫伯特·西蒙,其专著《管理行为》、论文集《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作丛书” 由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15]20 世纪90年代末开始,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的一项具有生命力的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引起了学者们的持续关注,出现了一些专门对其起源、发展与论争进行述评的引介性论文,其中既有对“理性”概念的深度解读,也有从学科发展视角进行的梳理①这方面代表性的论文包括:周长城.理性选择理论: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交汇[J].广东社会科学,1997,(6);丘海雄,张应祥.理性选择理论述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郑也夫.新古典经济学“理性”概念之批判[J].社会学研究,2000,(4);韩璞庚,张正君.理性:在经济哲学的视域中[J].哲学研究,2000,(12);李培林.理性选择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J].社会学研究,2001,(6);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2,(1).。2000年以来,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角度研究理性选择理论的专著相继面世②这些代表性著作包括:刘少杰.经济社会学的新视野——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刘少杰,等.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何大安.经济行为选择过程要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这些文献为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科学各具体领域的运用作了基础铺垫。

2000 年之后,西方犯罪学的理性选择理论逐渐引起了国内学界的重视。李希慧、廖梅专门撰文介绍了这一理论,指出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关注个人、重新审视人与世界关系的思想,对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在后现代主义批判精神的指引下,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对传统的犯罪学思想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对传统犯罪学中的“人”进行了重新审视。理性选择理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惯常行为理论”,从人们的日常行为模式出发分析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可能性;其二是“环境选择理论”,探讨外界环境是如何对人造成影响,进而为犯罪活动提供机会的。[16]作为犯罪学分支学科的“犯罪经济学”,同时也是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两者均以“经济人”作为核心假设,具有相当程度的内在联系。宋浩波撰文介绍了犯罪经济学的产生和研究概况,指出犯罪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等利益因素与犯罪人的意识相互作用的规律及探讨预防、控制犯罪对策理论的一门新兴学科。犯罪经济学的广义说将众多经济因素都纳入犯罪原因的分析中,因此其本质上并不是犯罪经济学。狭义说则聚焦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犯罪人,认为其实施犯罪行为同实施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理性选择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结果和表现。因此,预防犯罪应当针对犯罪人的理性,采取加大犯罪投入资源的成本、降低犯罪收益等措施。[17]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引介,学者们对于犯罪问题的关注从犯罪外在表现转向了犯罪人自身,为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本土化发展打下了基础。

尽管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自问世以来面临着一些争议与质疑,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理论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分析要素,但其理论核心始终在于行为人系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对是否实施犯罪活动进行权衡,权衡的过程始终围绕着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这两个基本要素展开。对于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每一名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众多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者热议的对象③本文主要从犯罪行为人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的生成机制,因此关于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分析仅限于行为人个体角度,而不包括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国家为预防和惩治犯罪所付出的财力和人力等社会成本,也不包括社会层面通过预防和打击犯罪而形成的效益。。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刘仁文将犯罪成本分为现实成本和预期成本,前者包括为准备犯罪工具所做的现金支出,以及为犯罪而投入的时间机会成本;后者指行为人一旦被查处可能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预期刑罚成本、预期羞辱成本、预期机会成本。[18]康均心、赵波将犯罪成本分为物质性成本、非物质性成本、法律惩处成本。[19]郭东较为完整地归纳了犯罪成本和收益的主要内容并进行了特征分析。其中,犯罪收益包括经济性收益、心理满足、扭曲的价值认同以及其他收益(如政治目的)。犯罪成本分为五个方面:1.直接成本:财力投入、物力投入、人力投入。不同类型犯罪的直接成本差异较大,但是各类犯罪的直接成本相对稳定,且与社会防控的严密度成正比。2.机会成本:行为人放弃作案而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3.惩罚成本:这是犯罪成本中最重要的成本,取决于惩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4.间接成本:行为人在作案前、中、后的心理负担,以及为家庭和亲朋带来的负面影响。5.后续成本:定罪会对行为人形成污点效应,其大小取决于个人的社会地位、惩罚的方式、社会宽容度。[20]

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准确度量,是犯罪行为人进行理性决策的前提条件,理性选择理论关注的落脚点正是行为人的决策问题。学者们在对犯罪成本和收益开展研究的同时,运用了边际效用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对犯罪决策进行了解读。陈正云指出,“犯罪决策” 是指罪犯决定是否实施犯罪、实施何种犯罪、何时实施犯罪时,通过对其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刑罚成本尤其是预期刑罚成本的对比分析而作出的选择。当预期刑罚成本高于预期犯罪效益时,罪犯将不会实施犯罪;当预期刑罚成本低于预期犯罪效益时,罪犯将可能实施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预期刑罚成本低于预期犯罪效益的区间内,实施任何严重程度的犯罪都可能获得净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任何严重程度的犯罪都是最佳决策。罪犯会对成本增加量和效益增加量进行衡量,尽量选择边际预期刑罚成本等于边际犯罪效益的最佳时机,使得刑罚成本处于最小值且效益实现最大值。[21]郭东构建的成本收益模型也表明,随着罪行严重性的上升,犯罪行为人的收益会增加,但增加的速率会越来越小,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20]87

行为人在进行犯罪决策时,其不仅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生命体,更是社会意义上具有多重身份的个体。对此李晖指出,人是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道德人等多重属性的综合体,既有理性和正直的一面,也有情感和欲望的一面。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对犯罪行为决策和犯罪行为给出不同的解释。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潜在犯罪行为人是在对犯罪收益(经济的、心理的)和犯罪成本(物质、心理、机会、惩罚)权衡后做出最有利的选择;满意人假设和前景理论提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或非理性的,犯罪行为决策不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只能达到“满意”;生态人假设则强调犯罪行为人决策的生态理性;道德人或道德经济人假设提出人既看重利益,更追求道德,以人自身“善”的本性抵御各种诱惑,最大限度地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满足个人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根据“人性假设”对人的本质的揭示,采取积极措施,可有效做好犯罪的预测、预防。[22]

(二)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既是犯罪学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在面对具体犯罪类型时能够更好地解释其原因,从而制定出更有效的犯罪防控措施。我国学者在译介源于西方犯罪学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将其用于对各种类型犯罪的解读,试图以该理论来指导具体犯罪防控措施的制定。在这些研究文献中,有的直接以“理性选择理论”为题,从犯罪行为人作为“理性人”的视角分析某类犯罪的形成机理,进而提出相应的预防策略①例如:方颖.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盗窃犯罪问题探析——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5,(4);屈佳.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研究——以M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5);肖露子,等.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社区环境对入室盗窃的影响研究[J].地理研究,2017,(12);郭冯宇,等.打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研究——基于“理性选择理论”视角的资金流分析[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6);项婷婷.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体育职务犯罪之防控[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有的以“机会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作为整体理论框架,将理性选择理论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并围绕某一具体犯罪类型展开论述②例如:白海将.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初探——基于情境犯罪预防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皮勇,汪恭政.新机会理论视角下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洗钱犯罪及其防控[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有的将理性选择理论以及与之具有密切联系的“生活方式理论”“日常活动理论”并列,剖析某类犯罪的原因①例如:雍自元.从相对剥夺到理性选择:贪污贿赂犯罪原因解析[J].犯罪研究,2013,(2);余涛.旅游犯罪发生机理及其情境预防——以理性选择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为视角[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6).。有的以“经济分析”“经济学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为题,以成本收益、供求关系模型等作为方法论,对犯罪原因进行解读②例如:张峰,于仁娈.职务犯罪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贾宇,舒洪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J].现代法学,2005,(1);刘莉.犯罪经济学视角下的袭警行为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3);刘瑾泽.经济学视角下的毒品犯罪分析——基于供给需求模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6);柴琪.成本收益理论下电信网络诈骗防控对策研究[J].网络空间安全,2021,(1).。

上述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囊括了侵财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种谋利型犯罪以及恐怖活动、袭警等谋取非物质利益的犯罪。虽然学者们的研究路径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共性,但其中不乏深度结合特定类型犯罪特点的研究成果。以毒品犯罪为例,任克勤以毒品的市场流通价格为基础,分析了毒品犯罪的显性成本、隐性成本以及犯罪收益,指出由于毒品的特性决定了消费行为背离一般的供求法则,应当根据毒品市场的特点遏制毒品犯罪。[23]王宏玉、潘振生从毒品犯罪“越打击越严重”的悖论出发,从既有的毒品供给者、潜在的毒品供给者、瘾性较大的毒品消费者、瘾性较小的毒品消费者、潜在的毒品消费者等多角度分析毒品犯罪的成本收益,进而提出上述悖论的破解之道。[24]郭晶英、孔一对传统上难以用理性选择理论解释的在押罪犯暴力行为开展深度研究,经过访谈发现,看似瞬间爆发的狱内暴力行为大都是高度理性的,行动者有对被害人、攻击时机和伤害程度等方面的“战术”考量和技术控制。[25]还有学者将犯罪的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相结合,试图从经济学视角构建针对某一类犯罪的理论研究体系。例如张云鹏提出的“反腐败经济学”,就是以经济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出发,研究腐败产生发展的经济动因及规律,提出反腐败的经济制约措施。一方面,需要研究腐败在社会宏观层面的经济诱因、腐败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反腐败的成本、反腐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虽然腐败主体、腐败行为千差万别,但依据经济人假设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驱动和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腐败的发生与经济人理性的有限性存在直接的关系。为了根治腐败,必须造成一种腐败成本永远大于收益或预期利益的现实,形成“腐败成本>腐败收益+预期收益”的不等式。[26]

随着科学研究中理论整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犯罪学研究也不断体现出范式转换与方法创新。就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而言,其理论整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跨越经济学与社会学领域的整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往往显示出其作为“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双重面相,涉及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和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交融。刘婷在对毒品犯罪的研究中提出,从犯罪的动因看,贩毒是作为“经济人”权衡利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作出的理性选择;从犯罪的方式看,贩毒是作为“社会人”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和基于对熟人社会的信任感作出的感性选择。[27]其二,与犯罪学内部其他理论的整合。国外有学者提出,理性选择理论是控制理论的日益重要的基础,前者“经济人”的假设与后者“犯罪人”的假设有着直接的相似性。[13]12我国学者也有将理性选择理论与控制理论进行结合的尝试。例如,简筱昊在分析黑恶势力犯罪原因时指出,从控制理论的角度而言,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归结为合法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尤其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力量的弱化,以及罪犯在家庭教育缺失情况下导致的低自我控制能力;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而言,黑恶势力犯罪是犯罪分子基于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对比关系的理性选择。[28]此外,理性选择理论与犯罪地理学也呈现出紧密结合的特点。例如,王发曾在研究城市空间犯罪防控问题时,将理性选择理论与犯罪控制理论、犯罪空间理论等理论共同作为城市犯罪防控的理论来源。[29]还有学者将理性选择理论与城市空间理论应用于更为具体犯罪类型的研究,例如徐冲等人对街头抢劫的研究、[30]侯超等人对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研究,[31]等等。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行为人不仅要决定是否实施犯罪活动,还要对何时、何地、选择何种对象、以何种方式实施犯罪等诸多要素进行决策。一些学者跳出单纯比较成本收益的框架,对犯罪具体行为方式开展了研究。一方面,来自侦查实务部门和公安院校的学者利用熟悉实际案例的优势,将犯罪的策划和实施过程分解为具体的要素进行分析,展现了行为人在犯罪各阶段的“理性选择”。例如,蒋俊平、徐国春指出,犯罪过程是犯罪人不断进行选择的过程,包括对时间、地点、工具、目标、行为方式等多方面的选择。这些具体的选择体现了犯罪行为人的理性程度,剖析其行为模式可以服务于侦查实践。[32]王晓东、李锡海以一起代表性的抢劫杀人案件为例,展现了行为人对犯罪战术和分工、工具和技能、时间和条件、反侦查行为等方面的策划,指出作为具有理性思维的犯罪人,重视从犯罪过程的整体出发来谋篇布局。[33]另一方面,有学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机关公告等渠道收集实际案例,通过裁判文书、公告中较为完整的案情描述捕捉作案细节,展示行为人在犯罪各阶段的决策过程,以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犯罪脚本”作为工具进行剖析。例如王枫梧将“杀猪盘”网络诈骗犯罪分为犯罪准备、寻找目标、感情培养、实施诈骗、目的实现、转移财物六个阶段,[34]王瑞山将网络猥亵儿童犯罪分为犯罪准备、寻找目标并建立联系、初次猥亵、持续猥亵四个阶段,[35]两人均通过“脚本分析”来明晰行为人在犯罪各阶段的决策,进而提出各阶段的干预防控措施。

三、局限与展望: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方向

理性选择理论为人们解析决策过程、评价外在行为提供了一种清晰有效的表达手段,经过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三大社会科学的发展,进一步成为认识人类行为生成机制的有效途径,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重大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问世之后,学者们有意识地借鉴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方法,为人们进一步认识犯罪问题提供了独到的观察视角。

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环境犯罪学理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理论假设、主要观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集,理论的主要贡献者也相对集中。国外学者将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环境犯罪学理论三者共同作为情境犯罪预防的三大理论基础,[36]我国学者对于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引介与述评,亦多与情境预防理论结合在一起。这样尽管扩充了理性选择理论指导犯罪预防实务的涵射范围,但却不免影响到理论的纵深展开。相较于社会科学诸领域理性选择理论研究的繁荣景象,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似乎沿着自身独有的轨道前行,少见对社会科学成熟理论的吸纳和借鉴,更少有不同意见的交流乃至论争。

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在引介到我国之后,学者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研究视角聚焦于较为机械的成本收益分析。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学者对于理性选择理论开展过理论拓展的自觉尝试,有过学术增量的贡献。例如,将行为人的收益从经济因素拓展到非经济因素;从成本与收益的简单比较,延展到边际效应递减规律的应用;从单一的“经济人”视角到各种身份假设的推演,直至上升到犯罪行为决策的高度。然而,相关文献中存在着大量的重复跟风之作,有的在笼统介绍犯罪概况之后,就简单套用成本收益比较;有的虽然归纳了某类犯罪的特点,但无法反映出行为人具体是如何开展“理性选择”的,前后论证存在脱节。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防控对策往往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只能止步于“增大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的泛泛而论。

我们应当看到,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并未停下发展的脚步,形成了诸多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对此,犯罪学学者应当予以持续关注,保持知识更迭、理论创新的自觉。一方面,要主动跟上理性选择理论的最新研究步伐,尤其是要适当借鉴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使犯罪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能够就理性选择理论实现学科对话,加强融合发展;另一方面,针对特定犯罪类型的研究视角应当更为宽广,既要加强对传统易发多发犯罪的研究,也要能够涵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更多地体现出理论的实用性和可检验性。在研究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际案例的结合,积极探索和构建符合犯罪学学科特点的研究范式,提升犯罪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能力和实用价值,更好地为犯罪防控提供理论指引和现实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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