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城邦的兴起和特点

2024-02-05 12:37晏绍祥黄小洁
中学历史教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斯巴达城邦雅典

晏绍祥 黄小洁

《中外历史纲要(下)》谈到,古希腊城邦形成于公元前8—前6世纪,其典型特征是小国寡民,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随后介绍了雅典和斯巴达政体以及城邦的社会结构,强调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享有民主权利的仅是成年男性公民,妇女、外邦人和奴隶都被排斥在公民队伍之外,奴隶缺少最基本的权利。不过,由于篇幅限制,教材对城邦形成的具体进程、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和城邦政体的多样性,以及城邦的社会结构缺少具体的说明。本文的意图,是根据学术界目前的研究成果,对古希腊城邦的基本特点做一些具体说明。

一、古希腊城邦的形成

古希腊城邦的形成源自铁器时代初期巴尔干半岛和东部地中海区域复杂的历史形势。学者们过去一般比较注意巴尔干半岛多山少平原、交通不便的地形对城邦形成的影响,但当古希腊人定居于亚平宁半岛南部、西西里岛沿海以及黑海周边时,尽管那些地区的地形与巴尔干半岛颇为不同,但古希腊人仍保持了他们城邦的传统,并未因交通便利而建立疆域庞大的帝国。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自公元前2世纪中期起,罗马共和国将马其顿和巴尔干半岛南部组建为两个行省,且一直把行省体系维持到拜占庭帝国末年。那时的希腊人服从了罗马和拜占庭帝国的统治,好像从未想过恢复城邦体系。近代希腊独立战争爆发后,希腊人尽管选择以雅典为首都,却从未尝试要重回城邦时代,而是建立了延续至今的统一民族国家。不同时代的希腊人做出如此不同选择的原因,肯定不是地理条件能够解释的。只有在公元前8—前6世纪那个特定的时期,古希腊人才发展起城邦制度,而且将其维持到罗马征服,因此对古希腊城邦国家兴起的原因,我们必须到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而非地理条件中去找。

尽管学术界关于古希腊城邦兴起的具体年代和进程争论颇多,但以下基本条件应当有助于它们的形成。

首先,是生产力水平。在古代世界,如列宁已经指出的,“当时无论是社会或国家都比现在小得多,交通极不发达,没有现代的交通工具。当时山河海洋造成的障碍比现在大得多,所以国家是在比现在狭小得多的疆域内形成起来的。技术薄弱的国家机构只能为一个版图较小、活动范围较小的国家服务。”[1]列宁这里说的是文明初兴时的状况,基本符合历史事实,如苏美尔人国家、埃及的诺姆、印度河流域文明时代的国家、玛雅人的早期国家,基本都小国寡民,共和国早期的罗马面积也不到1000平方千米。但这似乎并不适合古代希腊城邦,因为它们兴起于铁器时代初期,那时的希腊已经历过克里特迈锡尼文明的繁荣,而西亚地区也已兴起过阿卡德、巴比伦、亚述、赫梯等大国;古代埃及也已经历过强盛的新王国时代。不过生产力的发展,仍然对城邦的兴起具有重要影响。青铜时代发展起来的克里特迈锡尼文明,国家制度类似于古代两河流域和埃及,是一种以宫廷为中心、居民社会生产诸多方面都受到宫廷控制的国家体系。那时的希腊不太可能存在公民独立行使统治权的城邦制度。然而公元前2千纪末年东地中海文明的崩溃及其引起的动荡(迈锡尼文明在此过程中也被摧毁),以及铁器的流行,使生产工具的金属化和小农的独立成为可能。这一转变最初的表现,就出现在荷马史诗中。奥德修斯的父亲拉埃提斯因家中被求婚人占据,出走乡村,自己带着几个奴隶开荒种地。虽然他的生活相当艰苦,但也不受任何外来打扰,尤其是不需要缴纳赋税,是真正独立的农民。而独立小农的出现,意味着后世城邦公民队伍——集土地所有者、公民和士兵三个身份于一体的农民——开始出现。古风时代的社会和政治变革,不同程度地增强了小农的地位,确保了公民队伍的基本稳定。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古典希腊全盛时期的社会基础,是独立的小农经济。[2]即使到古典时代晚期,公民中失去土地者仍属少数。小农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使古希腊城邦公民中社会财富的分布相对均衡,内部矛盾一般不太剧烈。以雅典为例,公元前6世纪初年梭伦改革前,亚里士多德和普鲁塔克都宣称,当时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穷人都成了富人的奴隶。然而梭伦改革对公民队伍的划分显示,实际情况远没有那么严重。如果所谓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的记载属实,则第一等级的公民最低财产标准是土地收入500麦斗,第二等级300麦斗,第三等级200麦斗。学者们公认,第三等级就是一般的自耕农。由此看来,最富有者和家道小康者财富的差距,不过两倍半而已,第二等级——他们也被视为富人——和第三等级之间不过一倍半。在任何一个社会,这样的财富差距都非常小。即使一般称为佣工或无产者的第四等级,也并非真正的无产者,只是他们的财产未达到重装步兵的标准而已。这样我们不难理解,何以古代希腊城邦那么薄弱的经济基础,却从未发生农民起义的原因了。

其次,是军事制度的变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言及,古代最初实行贵族政体,因为那时骑马的贵族构成了军队主力。但自公元前7世纪中后期起,以自耕农为主体的重装步兵成为军队主力。作为重装步兵,他需要自备武装和给养,在城邦选举的官员指挥下作战。因此但凡有资格成为重装步兵的,一般来说至少家道小康。他们顶盔贯甲,防护严密,列成整齐的方阵与敌人交战。战斗中决定性的力量不是个人的技艺,而是整个方阵的力量,因此重装步兵的战斗特别强调士兵之间的相互保护和集体力量,将领的作用虽不是可有可无,但不是决定性的,因此古希腊城邦的交战中,常有将领阵亡而整个战斗取得胜利的现象。这一方面使普通士兵成为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主力,增强了他们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和政治上的独立性,创造了城邦的公民集体主义,另一方面使暴力分散于全体公民中,未被国家垄断,因而古希腊城邦一般无力以武装镇压公民的反抗行动。相反,一旦遭遇重大问题,如抵御外敌入侵,则公民全体做出决定,并承担主要战斗任务。

再次,文字的传入和使用,有助于古希腊人使用成文法。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许多城邦陆续公布成文法。目前见到的最早的文字约属公元前8世纪,刻写于一个陶瓶上的荷马《伊利亚特》中的两句诗歌,表明文字到那时已获得较广泛使用。成文法出现稍晚,最早的是公元前7世纪左右克里特城市德莱鲁斯颁布的有关该邦主要职务科斯摩斯任职的规定。公元前6世纪中期开俄斯的法律,则是目前见到的最早的代表民主政体的法律:那里明确规定公民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议事会上诉。在文献中,据称最早的成文法由阿尔戈斯的菲东颁布,加隆达斯、皮达库斯、德拉古和梭倫等可能也都颁布过成文法。因而公元前7到前6世纪,古希腊城邦有过一次较大规模的颁布成文法的行动。虽然不少法律只是把传统习惯以成文形式公布出来,但法律的公布,表明民众公布成文法的要求对贵族产生了巨大压力,迫使后者把法律公布出来。古希腊城邦法律文本大多刻写在神庙墙壁或其他公开场合,十分便于人们阅读。这种情况说明,成文法的公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和执行,也表明城邦在向法治化方向迈进。

最后,是在上述变革基础上,公元前7—前6世纪希腊世界发生了一系列政治变革。先是贵族政治取代了王政,后来贵族政治被僭主政治或民主政治取代。科林斯、麦加拉、西库翁和雅典等城邦的僭主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贵族势力,调整部落组织和国家机构,或给贫穷农民分配土地,举办各类节日强化城邦认同,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在斯巴达和雅典等更多城邦,则出现了改革。斯巴达给所有公民分配了土地,并规定公民大会定期集会,公民大会有权通过立法、做出宣战和媾和等重大决定,因而斯巴达被许多学者视为第一个重装步兵国家,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它是第一个民主国家。雅典经过梭伦和克里斯提尼改革,重组部落制度,组建新的500人议事会,公民大会成为公民参与政治最重要的机关,标志着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末建立了民主政治。在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北非的库莱奈等城邦,也发生了不同性质的改革。这些改革的共同特点,是提高普通公民的地位,界定公民权,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民集体的形成和城邦制度的发展。到公元前6世纪末即波斯帝国入侵前夕,古希腊城邦大体形成。

二、城邦的基本特征

首先必须说明,古希腊城邦世界较今天的希腊国家范围大得多,东起小亚细亚西海岸,西到直布罗陀海峡,北到黑海北部,南到北非,包括整个黑海和地中海周边地区以及巴尔干半岛和意大利南部。公元前8世纪到前4世纪大约400年中,古希腊人大约先后建立了约1500个城邦。

从领土面积和人口看,这些城邦规模都不大。斯巴达是面积最大的,领土达到8500平方千米。雅典次之,面积约2600平方千米。其他城邦面积一般要小得多。科林斯约884平方千米;西库翁约362平方千米;埃吉那仅有85平方千米;提洛岛,连同附属于它的瑞乃亚岛(Rhnea)在内,面积不过22平方千米。殖民地面积相对较大,但最大者如叙拉古,包括后来被它征服的莱翁蒂尼在内,也只有大约4700平方千米;小亚细亚北部沿海的希腊人城邦平均面积仅有100平方千米左右。与美国比较,它们的面积远不及马萨诸塞州(27336平方千米),与最小的州罗德岛差可比拟(3140平方千米)。

至于这些城邦的人口,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公元前479年,希腊各邦和波斯在普拉提亚决战,参与抗击波斯的各个城邦应当是重装兵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据希罗多德记载,出兵最多的雅典为8000人,最少的帕莱和列普勒昂只有200人。在这些城邦中,重装步兵人数超过3000的仅有5个,占参战城邦总数的17%;超过1000的也仅有8个,约占25%;而重装步兵数量在1000以下的有12个,约占40%。如果我们把轻装兵计算进来,据此估计公民及其家属的总人口,则雅典约90000—120000人;斯巴达约24000—32000人(庇里阿西人也出动了5000名重装步兵,充当轻装兵的黑劳士有35000人,但他们都不是公民,这里可以不论);科林斯约40000—50000人;最小的帕列和勒普莱昂只有1800—2400人。中等规模的城邦,基本在一到两万人。所以,希腊的城邦不仅空间狭小,人口也较少。即使以大邦雅典作为标准,大概也不会超过中国一个普通县的水平。至于小邦,可能和今天的一个村差不多。

希腊城邦的小国寡民使它能够实行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公民既是城邦的主人,更是城邦本身。离开了公民,城邦将无以立足。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经典定义,是“城邦是一个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公民集体”,“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之内,就成为一个城邦。”[3]对希腊城邦而言,失去公民队伍,远比丧失一块领土严重得多。公元前480年,当雅典人为避波斯鋒芒而退出阿提卡、科林斯将领阿德曼托斯宣称雅典人已经丧失祖国时,地米斯托克利义正词严地回答,“但我们还有一个城市,希腊最大的城市:我们的200艘战船。如果……你们第二次离开,并出卖我们,那么许多希腊人马上就会知道雅典人已经为自己赢得了一个自由的城邦,赢得了一块领土,比他们抛弃的那块领土好得多。”[4]地米斯托克利的意思是,只要雅典公民队伍仍然存在,凭借他们的强大舰队,他们随时随地都可以在希腊世界的其他地区建立城邦。

因为城邦的最高治权寄托于公民集体,希腊城邦发展出一套直接民主制度。所谓直接民主,就是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即直接民主。体现在城邦机构上,是几乎所有城邦的机关大体都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公民大会、议事会和官员。公民大会最为重要,从原则上说,所有公民,无论贫富都有资格出席,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在重要问题上投票和表决。由于城邦之间的差异,有些城邦公民大会的权威相当大,所讨论的问题几乎涵盖城邦事务的各个方面。有些城邦公民大会的实际权威较小,甚至若有若无。就整个希腊世界的情况论,第二类城邦是大多数。在那里,主要由农民构成的重装步兵,在精英阶级的领导下,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公民大会上,就国家的重大问题,主要是战争、媾和、政体的组织与构造等主动或被动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在雅典,公民大会决定雅典的方针和大政,就许多具体问题通过决议。因此,在希腊城邦政治中,一切几乎都是透明的,政治是彻底公开的活动。为说服公民,演说家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政治家必然同时是演说家。

议事会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另一重要途径。在原来的长老会之外,许多城邦组成第二议事会,其成员多数是普通公民,如开俄斯的议事会由每个部落各选举50人组成;雅典的议事会梭伦时代为400人,克里斯提尼改革后增加到500人,且一年一任,一生中最多不得超过两任。斯巴达的议事会不曾经过民主改造,由28人与两名国王组成且终身任职。议事会与公民大会合作,还参与部分司法事务,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司法事务在荷马时代已经公开,到古典时代,至少就斯巴达和雅典而论,审判都是多人参与,并且公开进行。官员由选举产生,但城邦的官员并非职业官僚,而是普通公民。为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能够担任职务,几乎所有官职都是集体职务。以雅典为例,执政官是9人;议事会议员500人;市场监督10人;港口监督10人;最需要统一指挥的军队有10名将军统帅。至于民众法庭,全体审判员更达6000之众,每个法庭的审判员,至少在百人以上。不那么民主的斯巴达,其国王由两人担任,而且权力平等;长老会和监察官也都由多人出任。对其他城邦的情况,我们资料有限。但有限的资料显示,从原则上说,官职都是任期有限制和职务集体制,少有一人专任或独裁现象发生。

与集体职务并行的,是官职任期的短暂和轮换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公民,所有人都有资格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官职,但因官职数量有限,不可能所有公民同时担任,于是有轮换制度,即公民轮流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于是,官职任期为一年,而且不能连选连任(只有将军和国库官等极少数需要专业知识的官职例外)基本成为定制。在一些民主政治高度发展的地方,为防止精英垄断官职,会采取抽签选举。另有部分城邦,对那些影响过大的官员,会采取暂时流放的方式。对社会下层参与政治,一些城邦采取鼓励措施,有些城邦对担任官职、出席公民大会的公民给予经济补贴。大约从公元前5世纪中期起,雅典从执政官到审判员都有数量不等的津贴。公元前4世纪初,出席公民大会者也获得津贴资助。罗德斯、底比斯等为支持公民的政治参与,也不同程度地实行了政治津贴制度。公民如此广泛参与国家管理的城邦,使它们确有资格被称为“公民国家”。对古希腊人来说,政府就是公民。

直接民主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民之间的平等。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把平等作为城邦施政的基本前提。所不同者,他们更愿意实行所谓的几何或者说是才能面前的平等,而不是平均主义式的数量平等。城邦内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源自平民和贵族对平等的不同理解。平民要求数量平等,即身为自由人,应当在所有方面平等。为促进公民间平等的实现,于是有一系列在今人看来令人费解的制度,如雅典的抽签选举制。抽签让那些财大势雄的公民无所展其长,保證普通公民当选的机会。所有官员任期短暂,或一年或6个月,且不得连任,以保证其他公民的机会。

与抽签选举平行的,是对官员资格的严厉审查与严格监督。公元前5世纪,包括将军在内的所有雅典官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公民大会审查。那些没有得到公民大会支持的可能被赶下台、审判、罚款乃至处死。对于那些影响特别大的政治人物,还施行陶片放逐法,将其短期放逐到国外,以保证政治的稳定和制度的正常运转。斯巴达的国王世袭继承,但也要受到监察官和长老会的监督。国王领兵出征之时,监察官会作为监军跟随。公元前418年以后,为进一步监督国王,斯巴达人还给国王指定了顾问委员会,人数至少10人。如果国王被认为违法,会遭到监察官和长老会的调查与审判,轻者罚款,重者流放。斯巴达历史上因此失去王位的不在少数,有些国王还不止一次受审。

轮番为治和平等所要求的必然是法治。希腊人对法治和规则的重视从城邦萌芽时期就开始。公元前7—前6世纪立法运动的基本目标,是就司法和官职的任命做出规定。希腊立法家,如雅典的梭伦、斯巴达的莱库古等,立法过程中处理的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有关官职的规定以及司法程序。到古典时代,无论是以寡头政治著称的斯巴达,还是民主政治的典范雅典,无不实行法治。法律成为所有公民处理国家和个人事务的基本准则。伯里克利在为阵亡将士所做的葬礼演说中,首先提到他自己所以做那个演说,是服从雅典的法律。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就雅典公民来说,遵守法律,包括不成文法,是他们的基本准则,一旦违反,是公民的耻辱。斯巴达国王戴马拉托斯在与波斯大王交谈时,宣称斯巴达人的确自由,但他们有一个至上的主人,那就是法律。斯巴达人对法律的敬畏,要超过波斯臣民对波斯大王的恐惧。用顾准的话说,“城邦公民‘轮番为治’的原则,也使得它必须发展出一套国家法和私法来。换句话说,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城邦既然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当然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就是城邦的‘民主集体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所以,它必须有规章,要按规章治理。”[5]

既然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当然享有许多重要的权利。从经济上看,几乎所有城邦都不对公民征收直接税。国家的收入,或来自公共的矿山与财产,或来自对商品征收的关税。这些收入,有些直接被分发给公民,有些则通过举办公共工程返还给公民。在城邦的经济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富人承担着所谓公益捐献的义务。而享受这些捐献的,往往是全体公民。它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政治手段,调节公民之间财富的分布,以保证公民队伍的稳定。与此相适应,只有公民能够占有土地和不动产。从政治上看,公民享有担任公职、出席公民大会、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执行司法等权利。

城邦公民性质在军事上的表现是公民兵制度。军队的主力是由公民充任的重装兵。平时他们是生产者,一旦战争发生,则自备武装和给养,在将军的指挥下参加战斗。所得的战利品,除奉献给神灵的份额外,或分配给参战士兵,或归于城邦,城邦再以各种形式返还公民。军队和公民的合一,加上警察的缺乏,让城邦政府除依靠公民的合作外,缺乏强有力的暴力工具,军队主要的任务是对外扩张,或者防范其他城邦的扩张。

必须指出的是,城邦的居民不仅仅是公民。拥有公民权者一般是出身于本邦公民家庭的成年男性,妇女和儿童无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权。定居本邦的外侨很难取得公民权。到希罗多德时代,斯巴达仅有两个外国人取得了它的公民权。公元前6世纪雅典一度对公民权比较宽松,但公元前451年通过伯里克利的公民权法案后,对公民资格的限制日益严格。甚至公元前403年帮助雅典恢复民主政治的外侨,尽管事先已得到过承诺,公民大会也通过了有关命令,最终仍未能取得公民权。除非公民自由人外,在许多城邦还存在依附者阶层。在斯巴达,有黑劳士以及少量的奴隶;在雅典,则是大量的奴隶;在色萨利、科林斯和阿尔戈斯等地,也有很多依附劳动者为公民劳动。他们的存在,既是城邦经济的要求,也彰显了公民权的重要性。公民的特权地位与外侨、依附者的无权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强化了城邦作为公民团体的性质。

古希腊城邦形成于青铜时代文明瓦解的废墟上,铁器时代独立小农经济的兴起,使农民成为城邦公民队伍的基础。古风时代的变革,促成了城邦最终的形成。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城邦赋予公民一系列特权,包括出席公民大会、轮流担任国家官职、掌握城邦司法权力、获得国家经济资助、得到法律多方保护等。不过我们不应忘记,拥有公民资格的,只是城邦中的一部分人。相对于外侨、奴隶、妇女等,公民权是地道的特权。由于资源相对匮乏,古希腊人对公民权格外珍视,轻易不授予外人。这使希腊城邦基本丧失走向大一统国家的可能,长期保持了小国寡民的状态。但正是这些小城邦,创造了古代文明史上非常繁荣的文化。不过关于城邦制度与文化繁荣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容笔者他日另叙。

【注释】

[1]中共中央马列编译局:《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2页。

[2]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88页。

[3] 转引自启良:《中国文明史(上)》,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第240页。

[4] 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海: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47~248页。

[5] 顾准:《顾准文集》,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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