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列女”到“烈女”
——汉唐至宋《列女传》入传标准的变迁及影响

2024-03-11 14:48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旌表贞节列女

刘 硕

(辽宁大学 历史学部,辽宁 沈阳 110036)

《说文解字》载:“列字从刀,原意为分解也。”[1]135《康熙字典》中“列”字也有“布也,陈也”[2]143之意。范晔所撰的《后汉书》作为正史中第一部为妇女立传的史书,其“列女”的含义本为罗列才行出众妇女的事迹,综成其事,以资借鉴,但是通读《后汉书》、两《唐书》以及《宋史》中《列女传》,我们可以发现,到宋朝时品行几乎成为“列女”入传的唯一评判标准,《宋史·列女传》中女子几乎专指“烈女”,即“刚正有节操之女子”[3]1077。传主从“列女”到“烈女”的变化,反映出汉唐至宋《列女传》的入传标准经历了一个从丰富到单一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汉唐至宋官方对“列女”的认识差异以及贞节观念的强化,更能从侧面反映出官方所推崇的妇女的理想形象。

一、可为借鉴到以正纲纪:汉唐至宋对列女的认识差异及其影响

《列女传》中的入传女子一直作为中国古代妇女群体中的杰出代表而被载入史书,但是汉唐至宋时期官方对“列女”群体的认识是存在差异的,换言之,官方对塑造“列女”形象以期达到的作用和功效是存在差异的,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列女传》入传标准的变迁以及“列女”形象的转变。

《后汉书·列女传》载:“《诗》《书》之言女德尚矣……而世典咸漏焉。故自中兴以后,综其成事,述为《列女篇》。”[4]2781《旧唐书·列女传》序中亦有言:“末代风靡,贞行寂寥,聊播椒兰,以贻闺壸,彤管之职,幸无忽焉。”[5]5138通过《后汉书》《旧唐书》中《列女传》的记载可以看出,汉唐时期撰述《列女传》主要是因为“世典咸漏”,故而“综其成事”,进而达到“聊播椒兰,以贻闺壸”的目的。这一时期官方对“列女”群体的认识仍限于记述才行出众者的事迹以资借鉴,从而起到引导和教育闺房中女性的作用。

《新唐书》《宋史》中所体现的官方对于“列女”的认识则有明显的差异。《新唐书·列女传》载:“今采获尤显行者著之篇,以绪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之懿云。”[6]5816《宋史·列女传》则言:“女子生长环堵之中,能著美行垂于汗青,岂易得哉。故历代所传列女,何可弃也?”[7]13478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新唐书》《宋史》对“列女”群体的撰述主要是想达到“著美行垂于汗青”,进而达到“以绪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之懿”的政治功效。《新唐书》虽主要记述唐朝历史,但是其由宋人宋祁、欧阳修等人编撰,编修者对《列女传》入传女子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宋朝官方对“列女”群体的认知。可见,宋朝统治阶层对“列女”的认识已经远远超出前人“聊播椒兰,以贻闺壸”的局限,而是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列女”对于端正纲纪的重要政治功效。统治阶层企图通过女性贞烈形象的再塑造,以促进“忠贞”社会风气的形成,进而达到敦风化、正纲纪的政治目的。

汉唐至宋时期,统治阶层对“列女”的认知变化,直接影响了《列女传》入传标准的变迁。《列女传》的入传标准自然是以统治阶层的意志为准绳的,当撰写《列女传》仅起到教育和引导闺中女子的作用时,其所选择的人物性格自然应该是丰富的,且有独立个性的,正如《后汉书》刘向所言,“但搜次才行尤高秀者,不必专在一操而已”[4]2781,也就是说这一时期,除了品行之外,才能也是能否入传的重要衡量标准。而到了宋朝,当《列女传》需要发挥“绪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之懿”的政治功效时,统治阶层自然要对女性形象进行再塑造。正所谓“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8]2977。“贞”最初并不是指女子守节,正如贾谊《新书·道术》所载:“言行抱一谓之贞。”[9]82“贞”衍生在女子身上则指女子节操,衍生在男子身上则为忠义之志。统治阶层想要通过“以贞侍夫”思想来强化“以忠侍君”思想,就需要打造一个忠贞不贰的范式化“烈女”形象进行宣扬,以促进统治者推崇的统治秩序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和纲常伦理对社会风气的塑造,这也就导致了《新唐书》《宋史》中“列女”形象的单一化和脸谱化。

二、才行高秀到殉义贞烈:《列女传》入传标准从“列女”到“烈女”的变迁

汉唐至宋,官方对“列女”认知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列女入传标准从多元走向了单一,即对“才行高秀”中女子才能的关注逐渐淡化,而宣扬“殉义贞烈”的色彩日渐浓郁。正如《新唐书·列女传》记载:“女子之行,于亲也孝,妇也节,母也义而慈,止矣。”[6]5816这一时期,史书编修者基本只关注女子在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不同身份之下的品行,而对女子为人妻的贞节品行更是尤为关注。这也进一步引起了列女内涵由“列女”到“烈女”的变迁。作者对《后汉书》、两《唐书》及《宋史》的《列女传》中所记载的119位入传女子的特征进行了分类、归纳和整理,以表格形式的数据分析更是充分印证了这一变化(见表1)。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汉朝时期,除忠义外,各类入传列女形象所占的比例相对来说较为平均,列女的形象比较丰富且注重德才并重;第二,唐朝时期,“贞烈”和“孝义”类形象所占比重提升,而“文才”形象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贞烈”和“孝义”是唐朝官方想要着重塑造的两类妇女形象,反而渐渐忽视了对才女形象的塑造;第三,宋朝时期,“贞烈”的妇女形象所占比重急剧上升,成为《列女传》中宣扬的女性形象的主体,而才女的形象已经完全淡出《宋史·列女传》的视野,列女的内涵逐渐演化为以单一的范式化的“烈女”形象为主导。

综合以上表格来看,我们还可以发现:“孝义”女子的形象在《列女传》中一直占有比较高的比重。“孝”作为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道德观念,一直备受推崇。正如《孝经·开宗明义》篇中记载:“夫孝,德之本也。”[10]3“孝”自然也是“贤妻良母”的必备素养之一,因此在史书的《列女传》中我们可以较多地看到“孝义”女子的形象。其中尤以唐代“孝义”女子形象所占比重最高,这与“旌表孝悌是唐宋两代社会教化的重要方面”[11]是密不可分的。此外,唐朝史书的《列女传》中出现了一部分“忠义”的女子形象,如“古玄应妻高氏,亦能固守飞狐县城,卒免为突厥所陷”,因而皇帝下诏褒奖:“顷属默啜攻城,咸忧陷没。丈夫固守,犹不能坚,妇人怀忠,不惮流矢;由兹感激,危城重安。如不褒升,何以奖劝!古玄应妻可封为徇忠县君。”[5]5146又如县令李侃在面对贼人攻城不知所为之时,其妻杨氏劝勉其曰:“君,县令。寇至当守;力不足,死焉,职也。君如逃,则谁守?”李侃曰:“兵与财皆无,将若何?”杨氏曰:“如不守,县为贼所得矣,仓廪皆其积也,府库皆其财也,百姓皆其战士也,国家何有?夺贼之财而食其食,重赏以令死士,其必济!”[6]5825与唐相比,宋则越来越忽视对于女子“忠义”形象的关注,这与女子被灌输了不出闺房的思想密切相关。《宋史·列女传》载:“盗马进掠临淮县,王宣要其妻曹氏避之,曹曰:‘我闻妇人死不出闺房。’贼至,宣避之,曹坚卧不起,众贼劫持之,大骂不屈,为所害。”[7]13482随着对女子人身束缚越来越强,自然也就淡化了对女子“忠义”形象的塑造。

总之,《列女传》中的女性形象越来越关注女子“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社会角色的转换和形象的塑造,而逐渐淡化了对女性自身素养以及独立个性的关注,这也就导致了《列女传》入传标准从才德并重到只关注品德的变化,而女子贞节观念的盛行则又决定了女子形象以“贞烈”为主导,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列女”内涵由“列女”到“烈女”的转变。

汉唐至宋,女子贞节观念的盛行和强化与官方对“贞烈”女子旌表程度的加深是密不可分的。两唐书《列女传》中受到旌表的18位女子中,有4位是因为“贞烈”而被旌表,宋史《列女传》受到旌表的9位女子中也有4位因为“贞烈”而被旌表。由此可见,宋朝对“烈女”的旌表程度较之前有所加深。除此之外,守节的妇女,不仅可能会得到朝廷封赠的荣誉称号,甚至还会得到旌表门闾的嘉奖,如《新唐书·列女传》中的坚贞节妇李氏,“刺史白大威钦其操,号坚贞节妇,表旌门阙,名所居曰节妇里”[6]5822。再如《宋史·列女传》中的张氏,“朝廷闻之,诏封旌德县君,表坟曰:‘列女之墓’,赐酒帛,令郡县致祭”[7]13478。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还曾诏“应天下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事状灼然,为众所推者,委逐处长吏按验闻奏,当与旌表门闾”[12]2104。除了旌表门闾,朝廷在经济上还会给予守节女子一定的物质资助。汉宣帝神爵四年(前581)诏曰:“夏四月,赐……贞妇顺女帛。”[13]264汉孝安帝也曾下诏赐“贞妇有节义十斛”[4]230。唐令亦载:“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14]543唐玄宗诏曰:“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5]1826在政治荣耀的刺激下,在现实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贞烈女子逐渐成了社会推崇的女性形象。

除了朝廷对贞节观的宣扬与推崇,地方官员也十分注重对贞节观的宣扬。《单州成武县主簿厅记》中有言:“有力田,有孝悌,有义夫,有节妇,在乎助令长申举之,礼厚之,旌别之,则百里之人,知劝而易其俗矣。”[15]458王安石在地方为官期间,也曾亲自访查节妇,“王介甫知鄞县日,奉行赦书节文,访义父节妇,得三人”[16]17。南宋马廷鸾曰:“应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事状显著者,具明闻奏,加之旌擢,恩施甚厚,三岁一下,如寒暑之不移。”[17]112可见,宋朝时一些官员在地方为官时,也重视通过旌表贞节劝谕教化地方风俗,而且地方上应该也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也对盛行贞节观阶层的下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关女教读物的盛行也是促使“列女”内涵变迁的重要原因。东汉班昭的《女诫》有言:“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因此,“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4]2790。唐朝时期,这一类著作更为盛行。《女论语》开篇第一章中即言:“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18]1《女孝经·广守信》更是强调:“丈夫百行,妇人一志,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19]472这些著作反映出浓厚的男尊女卑封建伦理思想,向社会各阶层的妇女灌输儒家的纲常礼教,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逐渐盛行,尤其是到宋朝,朱熹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20]328,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观念也促使女子的贞节观念渐趋严苛,南宋著名才女李清照未被写入《宋史·列女传》便是一个很好的示例。《直斋书录解题》评价李清照:“元祐名士格非文叔之女,嫁东武赵明诚德甫,晚岁颇失节。”[21]621《郡斋读书志》亦曰:“皇朝李格非之女。幼有才藻名。先嫁赵诚之,其舅正夫相徽宗朝,李氏尝献诗曰‘炙手可热心可寒’。然无检操,后适张汝舟,不终晚节。流落江湖间,以卒。”[22]1033学界虽然对李清照是否改嫁存在分歧,但是通过相关史料,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风气是不推崇女子改嫁的。台湾学者柳立言亦曾言,宋士大夫妻女之再嫁不超过十例[23]。可见,“女子改嫁”至少在官方及士大夫阶层中是不被认可的。

总之,汉唐至宋,列女入传标准经历了从德才并重到只重品德的变化,到宋朝时,贞烈女子成为宋朝官方主要塑造的女性形象,这与朝廷旌表程度的加深、地方官员的宣扬、女教读物的盛行以及理学的兴起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三、社会教化与以死守节:坚守贞节观阶层的下移与手段的严苛

上文已经提到,朝廷会对“节妇”进行大力旌表,随着旌赏措施的不断深入,其对社会的教化作用逐渐发挥出来,社会舆论导向逐渐建立起来并开始影响个人的社会行为。经过官方的引导和教化,女子的贞节观在平民阶层逐渐得到宣扬,盛行贞节观的阶层出现下移的趋势。这一点我们从《列女传》入传女子的出身情况可以看出端倪。笔者统计《宋史·列女传》中“贞烈”形象的女子共有39位,其中有25位都是出身于普通民众。

除了《列女传》中所反映的入传女子的出身情况,我们还可以从《列女传》中的其他史料分析出盛行贞节观阶层下移的趋势。如《宋史·列女传》载:王氏二妇为金人所掠,投江而死以保贞节,“尸皆浮出不坏,人为收葬之城外江上,为双冢以表之”[7]13481。再如,刘生妻欧阳氏因其丈夫外出,恶少欲欺辱之,欧阳氏不受辱而死,“邑人刘宽作诗凭吊她”[7]13488。以上事例表明贞节观在社会上逐渐发挥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从乡人“为双冢以表之”以及“邑人作诗凭吊”的行为都可以看出,当时的乡人是已经较为普遍地接受了贞节观的。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盛行贞节观的阶层出现了下移的趋势,但并不意味着宋代并无改嫁现象。

据张邦炜统计:“洪迈的《夷坚志》所载妇女改嫁之事竟达61例,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24]155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25]353甚至阻止妇女改嫁在宋代都是违法的。南宋末年,李孝德告发其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地方官员胡颖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选择。”[25]344—345最终李德孝得到“杖一百”的惩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宋朝的妇女还是存在一定数量上的改嫁情况,而且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宋代理学在宋代的影响是有限的。虽然盛行贞节观的阶层已经出现了下移的趋势,并且普通民众也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贞节观,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在实际生活中会完全以此为准则,宋代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改嫁现象的。

当守节女子较为普遍地被社会所认可和赞扬时,贞节观念的标准自然会不断提高,守节的手段也会更加残酷。《后汉书·列女传》中女子的守节行为主要表现在夫死后绝不改嫁,甚至“割耳”以明志,如沛县刘长卿妻,在刘长卿卒后,“妻防远嫌疑,不肯归宁……虑不免,乃豫刑其耳以自誓”[4]2797。但是到唐朝时,郑廉妻李氏在其夫死后,梦见一男子欲娶她为妻,“初不许,后数梦之。李自疑容貌未衰所召,即截发,麻衣,不薰饰,垢面尘肤,自是不复梦”[6]5822。《新唐书》为北宋欧阳修、宋祁等人所撰,也就是说,宋朝官方推崇的女子李氏,在梦境中遇到男子想要求娶的情况,也会自损容貌以守节,这无疑说明了宋朝官方贞节观念的标准渐趋严苛。存于《旧唐书·列女传》,而在《新唐书·列女传》中被删除的魏衡妻王氏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旧唐书·列女传》载:“魏衡妻王氏……薛仁杲旧将房企地侵掠梁郡,因获王氏,逼而妻之。后企地渐强盛,衡谋以城应贼,企地领众将趋梁州,未至数十里,饮酒醉卧,王氏取其佩刀斩之,携其首入城,贼众乃散。”[5]5140《新唐书·列女传》虽将其事迹删掉,但在《薛仁杲传》中仍能看到相关记载:“仁杲已败……至始州,掠王氏女,醉寝于野,王取企地所佩刀斩之,送首梁州。”[6]3708对比两部史书中的记载我们可以发现,《旧唐书》中“逼而妻之”说明王氏又为房企地妻的事实,而《新唐书·薛仁杲传》中,欧阳修等人在修史时,不仅淡化了这一事实,甚至将王氏从《列女传》中删除,这至少证明了宋代较唐代而言,官方推崇的贞节观的标准是更为严格的。宋代贞节观不仅体现在一女不能侍二夫,甚至已经发展到女子不能出闺阁的地步。《宋史·列女传》载:“涂端友妻陈氏,为贼所捕……贼令归,曰:‘吾闻贞女不出闺阁,今吾被驱至此,何面目登涂氏堂!’复骂贼不绝,竟死之。”[7]13487

伴随贞节观念的标准渐趋严苛而来的是女子以“死”守节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纵观新旧唐书《列女传》中21位“贞烈”女子的形象,其中有10位以“死”来保护自己的名节,占“贞烈”女子总数的47.6%。而《宋史·列女传》中“贞烈”形象的39位女子,其中有36位女子用自杀或者他杀的方式以保贞节,占到了“贞烈”女子总数的92.3%。可见宋代女子坚守贞节观的手段愈发残酷,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已经成为常态。当然宋代“列女”以死守节也有深重的时代烙印,即宋朝经常处于战争状态,生逢乱世的女性在受本国军队、敌军与盗贼侵扰的情况下,为保贞节只有选择一死,几乎每个故事中都有“贞烈”女子正义凛然地斥责或者怒骂以激怒对方的描述,故事中多渲染女子死时的慷慨与惨烈,并且强调这一切牺牲都是女子自愿的。故事中还会将女子的这种行为加以神化,如王贞妇被元军所捕,跳崖而死后,“其血皆渍入石间,尽化为石。天且阴雨,即坟起如始书时”[7]13490。再如谭氏妇赵氏,在元军破城之后,其与婴儿俱为元军所害,“血渍于礼殿两楹之间,入砖为妇人与婴儿状,久而宛然如新。或讶之,磨以沙石不灭,又段以炽炭,其状益显”[7]13490—13491。这些记载在体现宋代贞节观念强化的同时,也体现出统治阶层想要通过“以贞侍夫”思想来强化“以忠侍君”思想。

前文已经提到“贞”衍生在女子身上则指女子节操,衍生在男子身上则为忠义之志。在宋朝屡遭其他民族政权侵扰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宋史·列女传》中“以死殉节”的女子与传统意义上的节妇、烈女是不同的,从根本上说她们已经不是简单地为丈夫保持贞节,而是以其宝贵的生命宣扬了自己忠贞的民族气节。官方将她们的行为大肆宣扬并加以神化,亦是企图达到宣扬“忠义”思想的政治功效。正如陈亮在其文集中感叹:“呜呼!学士大夫遭难不屈者,万或一见焉,而谓女子能之乎!”[26]194元朝陶宗仪有言:“噫!使宋之公卿将相贞守一节若此数妇者,则岂有卖降覆国之祸哉!”[27]40正如在南宋与蒙古战争中的韩希孟,为元军所捕,投水而死,裙带之中留诗一首:“我质本瑚琏,宗庙供苹蘩。一朝婴祸难,失身戎马间。宁当血战死,不作衽席完。汉上有王猛,江南无谢安。长号赴洪流,激烈摧心肝。”[7]13492她们所表现出来的慷慨与决绝正是她们与众不同的时代烙印。

四、结语

“列女”一直是中国古代妇女群体中的杰出代表,但是汉唐至宋列女的内涵却非一成不变。由于官方对列女群体的认知经历了从“以贻闺壸”到“以正纲纪”的转变,导致了《列女传》中女子的入传标准也相应地发生了从多元到单一的变迁,即对女子才能的关注逐渐淡化,而宣扬“女子贞烈”的色彩日渐浓郁。汉唐至宋以来,官方对“节妇”旌表程度不断加深,相关女教读物愈发盛行,一些地方官员也注重通过旌表节妇以起到劝谕教化地方社会风俗的作用,再加上标榜“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的兴起,宋代《列女传》的入传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贞节烈女”几乎成了朝廷想要塑造的唯一女性形象。当然这一切都源于宋朝官方企图通过“列女”形象塑造以达到敦风化、正纲纪的政治功效,即一切措施都是以官方目的为准绳的。除此之外,《宋史·列女传》中“以死殉节”的女子与传统意义上的节妇、烈女是不同的,从根本上说她们已经不是简单地为丈夫保持贞洁,而是以其宝贵的生命宣扬了自己的民族气节。这主要是因为宋朝时经常与辽、金、蒙古等政权处于战争状态,“忠贞”的品质在这一时期显得尤为重要,故而这一时期的“列女”群体也被深深打上了“民族气节”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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