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

  • 斯当东与《大清律例》的英译*
    9)翻译的《大清律例》出版,在英国及整个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①英译本受到当时英国主流报纸杂志的关注,并且,英译本很快被翻译成欧洲其他语言:法语、意大利语版于1812 年出版,西班牙语版于1884 年出版。两个世纪后,这一翻译事件,依然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学者们分别从史学、译学、法学等角度进行或繁或简甚至截然不同的论述或解读。②参见以下学者的研究:侯毅:《欧洲人第一次完整翻译中国法律典籍的尝试——斯当东与〈大清律例〉的翻译》,载《历史档案》2009 年第4

    国际汉学 2023年4期2023-12-23

  • 清朝对女性犯罪的刑罚研究 ——以《大清律例》为例
    ,很少有对《大清律例》中对女性刑罚规定的研究和阐述。《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集大成者,因此对于探讨女性犯罪刑罚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一、《大清律例》中对女性犯罪的处罚规定《大清律例》中对女性犯罪的规定主要是杀伤罪和犯奸罪,其他一些犯罪散落分布在刑律的其他部分,如诈伪、盗窃等。其中,在断狱一章有对怀孕妇女的专门一则规定。杨晓辉在其2008 年博士学位论文《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中,已将女性犯罪的类型划分为略人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2023-10-15

  • 年龄之辩:中国古代未成年人法规研究
    合性法典,《大清律例》在形式上采用律例合编体制,在内容上以《唐律疏议》为基础,继承了《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部官方法典。其中,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规主要以例文的形式附于律后。《大清律例根原》《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和薛允升编写的《读例存疑》较为系统地展现了例文的发展流变过程。《大清律例》规定,如果普通人谋杀十岁以下未成年人,“首犯,拟斩立决;徒而加功之犯,拟绞立决;其徒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17)郭成伟主编:《大清律例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2023-08-21

  • 清代法典编纂理念之沿革 ——以刑典为中心的考察*
    律,近承明律,创律例合编之体例,清末之修又兼融西法而开启中华法制近代化之路,“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3)《清史稿·刑法志》。终清一朝,刑典经历了多次大型编纂。每一次编纂,对先圣前作多有传袭,在体例内容上又有新的变化。这般“变”与“不变”,须归因于法典背后繁复的理念更迭。由不同帝王主导的法典编纂,在理念上虽因同一王朝的共质性和连续性有着诸多肉眼可见的一以贯之,但也存在或多或少之差异。只不过相较于刑典渊源、律例关系等内容的备受青睐,编纂理

    法学评论 2023年3期2023-07-31

  • 清朝的见义勇为制度
    法律规定,《大清律例· 刑律· 盗贼下》对此规定了四种情形。第一,见义勇为者杀伤拒捕犯人。当盗贼暴力拒捕时,见义勇为者杀伤犯人无罪,而这一点类似于当今的正当防卫。第二,见义勇为者登时殴毙逃跑犯人。邻佑于追捕盗贼之时仓促之间将贼犯殴毙,则处以杖一百且徒三年的惩罚。第三,见义勇为者殴毙弃赃逃跑犯人。对于此种情形,清律又对其规定两种情况:一是贼人弃赃逃跑,反而被邻佑追捕殴毙;二是追捕之人多于强盗,且恃重殴毙犯人。以上两种情况为首见义勇为者都将处以绞刑。第四,见义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2022-11-23

  • 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之副文本研究
    译介集中于《大清律例》《唐律疏议》《大明律》三部法典[1]。目前三部法典均已在海外出版了英文全译本,几位译者在译本中都以译者前言、致谢、引言等副文本的形式表达了英译目的、策略等,流露出与译文读者展开交流的强烈意愿,从不同层面为读者阅读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补充和扩展了重要信息。副文本对于该译文正文本起到了丰富、阐释、细化、验证的作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读者强烈的阅读兴趣[2]。然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文化的结晶,中国法律典籍英译本中的副文本受到的关注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2022-11-17

  • 他将《大清律例》带到西方
    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到19 世纪初才得以实现。其中,由英国人乔治·托马斯·斯当东(以下称小斯当东)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成为首部完整的中国法律原典译本。《大清律例》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谈在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律状况的描述。17 至18 世纪,很多耶稣会士(即在华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到中国的司法制度,如意大利传教士利

    新传奇 2022年30期2022-08-18

  • 他将《大清律例》带到西方
    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得以实现。其中由英国人乔治·托马斯·斯当东(以下简称小斯当东)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成为首部完整的中国法律原典译本。.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談在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中,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律状况的描述。17至18世纪,很多耶稣会士(即在华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到中国的司法制度,如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

    文萃报·周二版 2022年39期2022-05-31

  • 中国传统法律的精义
    之力用于研究明清律例,最后得出“中国固有文化之所以能够广大精微、历久弥新,中国律典之所以能够阅两千年相沿不改,可能正在于她的易知和简能”的结论,可谓发人深思。从“易简”出发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变易”以保持内核的“不易”,传统律典在时代更迭中有所变动,亦有所坚持。同理,明清律典和条例虽迭经修改,条例、则例和事例繁复驳杂,而其内核和主干却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即所谓的“律彰显了法律的稳定、统一和简明的必要性,例则展现了法律的变通、歧异和繁复的必然性;同时也隐喻

    书屋 2022年4期2022-04-20

  • 明代“五盜”治理的困境
    ]王廷陳 五盜 律例 王朝體制 社會治理明代正德、嘉靖年間,因進諫受到廷杖並被貶官的王廷陳(1493—1550,字稚欽,號夢澤),自恃出身高貴,竟然毆打“代天子巡狩”的巡按御史,被削籍爲民;家居二十餘年裏,雖然曾自暴自棄,卻也著書立說,所提出的胥史之盜、鄉曲之盜、邦國之盜、言語之盜、仁義之盜爲“五盜”說,頗具卓見。其中,“胥史之盜”是指左激、詭投、竊發、巧中、傍構、陰庇、舞法、深文等八種行爲;“鄉曲之盜”指誇族、怙強、負貲、併弱、閉施、腴貴、武斷、力攘、棄

    南国学术 2022年4期2022-03-23

  • 明代“诉讼”律例与地方治理
    规,构成“诉讼”律例法规体系,对于诉讼进行规范,所强调的是自下而上陈告,所追求的是实情,无论是对诉讼人,还是受理官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诉讼制度也有很大的影响。“诉讼”律例法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与地方治理息息相关。但也应该注意,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本人是不负责任的;他不在法律之下,因为他是不对任何法律制裁负责的”。①同样,与这种政体共生的官僚政治也会影响法律的具体实施。一、“诉讼”律例的规范作用明代“诉讼”律例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6期2022-02-03

  • 清代“贪官例”之所指
    革职提问。《大清律例》中同样存在“贪官例”这一表述。前述雍正皇帝关于剔除学政之弊的谕旨精神同年被吸纳到清律《吏律·职制·贡举非其人》一门中: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绝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江海学刊 2022年1期2022-02-03

  • 沈家本的“律例关系”观念及其实践
    沱汉潜”之喻清代律例关系一直是法史学界的热门话题,众说纷纭,经久不息。围绕该论题有“以例破律”说,又有“以例辅律”说等(1)具体展开详见本文第三部分。。不过以上皆是现代法学理论或方法论视角的观点,若在古典法学语境下剖析与理解律、例关系,晚清法学巨擘沈家本的思考则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其在讨论清代刑部所颁行的“通行章程”(2)“刑部通行章程”是刑部题定后颁发各省的案例,是介于律、例之间又补充律、例不足的重要汇编材料。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上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2021-12-06

  •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之自首案件的量刑研究
    中除了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司法裁判外,还包括了大量的成案予以参考。在成案的功能及效用方面,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存在,强调佐证在司法审判中的律例选择和量刑。[1](P150-160)即便作为非正式的法源,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成案在司法中所具备的当然效力,并且清代司法在成案的运用中形成了其内在逻辑和论证方式。[2](P146-160)成案的运用方式上更接近于引证的方式,[3](P217)使其成为独特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为司法人员提供了相应的参考,这也成为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2021-11-26

  • 《中国评论》所载英国汉学家哲美森译《大清律例》篇章述评*
    洋引 言《大清律例》作为传统中国律典的最终承载体及仅有的两部被收录于《四库全书》的律典之一,在近代中西法律交流进程中,尤其在鸦片战争前夕获得了西方学界的广泛关注,小斯当东(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将其翻译出版后,《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折衷评论》(Eclectic Review)、《每月评论》(Monthly Review)、《学衡》(Critical Revie

    国际汉学 2021年1期2021-11-25

  • 《吐蕃兵律》中战利品分配律例译析* ——兼论吐蕃暗军
    有关战利品分配的律例,并兼论吐蕃暗军。敦煌藏文文书中关于军事的不多,涉及兵律的很少,具体到战利品分配的更是少之又少。但在《吐蕃兵律》中,这部分内容却有大段记载,这是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现将若干律例简要翻译分析如下:一、士兵战利品分配律例《吐蕃兵律》记载战利品分配时,对参与不同战争的将士是分类叙述的,卷子第146-149行,将参战士兵所得战利品种类分得很详细。……抓到一名俘虏折算5“喀”奖赏。骆驼、马、骡、驴、犏牛等,加上一切驯服和野性之牛畜,以上大牲畜价值

    民族翻译 2021年2期2021-05-27

  • 论《妇女实发律例汇说》的评析特点
    校对,针对每一条律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添加此书遗漏的相关律文,于1884年完成了初次考订。其后沈家本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再次补充编辑该《汇说》,并根据当时旧法革新成果,更新汇说内容,最终于1907年校对出刊。目前学界针对《汇说》的研究非常少,仅在讨论清代流放制度时有所涉及,而对文本内容的研究,尤其是从两位法律大家对律例评述的角度,更是鲜有论及。虽然有学者谈论薛公和沈公对妇女实发律例的评述,[2]但其内容主要体现薛允升法律思想对沈家本产生的影响,并未真正论述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2020-11-30

  • 译者惯习视域下小斯当东《大清律例》翻译研究
    语世界,其《大清律例》英译本让西方首次窥见中华法系律条例文,为西人了解中国法律、矫正误解偏见,提供了丰富而实用的信息,“标志着英国从欧洲大陆文字转译中国文化典籍的历史结束,中英之间直接对话与交流开始”[2]。有学者从历史角度梳理法典的翻译过程[3],也有肯定译本在中西法律交流史上的意义[4],鲜有论文从译者切入考察《大清律例》的翻译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为了有效地揭示小斯当东这一翻译活动的社会属性,本文借鉴翻译社会学中的译者惯习理论,解读小斯当东《大清

    西安航空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3-30

  • 清代成案非“司法判例”辩
    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一文,持成案的内容还包括行政成案的观点,“清代所谓‘成案’,并非仅指司法案例,各个行政领域过去形成的办事方案,都可称为‘成案’,从这个角度讲,‘成案’即先例”,但仍认为司法“成案作为法律渊源,发挥的作用并不大”,《政治与法律》,2009年08期,第 134、136页。为进一步推动学界对清代成案性质的探讨,本文从成案内涵的沿革、文献的编纂、成案的性质与功能等方面辨析,就“判例说”的偏颇及认识上的误区发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1期2020-02-07

  • 清代“以例修律”现象的形成与发展 ——以“造妖书妖言”律例的立法变迁为视角
    以例修律”《大清律例》中的绝大多数律文都照搬自明律,且自乾隆五年后律文就基本不再变动,清代后来的统治者通过新增条例来弥补律文的缺陷。《清史稿·刑法志》载:“自时厥后,虽屡经纂修,然仅续增附律之条例,而律文未之或改……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由此,律例之间形成了“以例辅律”的特征。从“以例辅律”到“以例破律”再到“以例修律”,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开始,例文的作用仅仅是弥补律文的缺失,性质上属于“补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2020-01-18

  • 清代内务府审判中的成案适用研究*
    成案是案情在没有律例正文援引的情况下,以比附的方式判决并经皇帝批准的案件,且这类案件尚属于“未经通行,著为定例”的。广义的则是凡是经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案件,无论是否著为定例,都属于成案。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广义上成案,理解基本一致,分歧在于对狭义上成案的理解。杨一凡、刘笃才对狭义上成案的界定更为窄,不仅没有律例专条规定,而且还得“未经通行,著为定例”。王志强以广义上成案为出发点,论证了成案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具有实际效力,清代对成案的运用已形成一套富有特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12期2020-01-16

  • 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如有舛错则予以处罚,因此审判时不得不倚仗幕吏,遂使幕吏擅权。这是明清司法的一大弊端。为了弥补司法官法律知识的缺乏,防止司法权下移,《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对于“讲读律令”之法,清代律学家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考证说:“前明成化

    杂文月刊 2019年22期2019-11-13

  • 古代官吏的“普法教育”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如有舛错则予以处罚,因此审判时不得不倚仗幕吏,遂使幕吏擅权。这是明清司法的一大弊端。为了弥补司法官法律知识的缺乏,防止司法权下移,《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对于“讲读律令”之法,清代律学家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考证说:“前明成化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19年11期2019-09-10

  • 沈家本终结凌迟枭首酷刑
    此基础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尽管不通洋文,从未出过国,但沈家本对西方法学的态度却有着异于传统士大夫的清醒和开放,他的法律改革方案既全面又富有针对性。1905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请删除《大清律例》中的重法。经清廷准允,凌迟、枭首、戮尸等“历史悠久”的酷刑在中国彻底被废除。 修律10年,沈家本主持修订了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还有《破产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等大批古代中国没有的新型法律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0期2019-09-10

  • 中国古代司法官的选任与培养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如有舛错则予以处罚,因此审判时不得不倚仗幕吏,遂使幕吏擅权。这是明清司法的一大弊端。为了弥补司法官法律知识的缺乏,防止司法权下移,《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对于“讲读律令”之法,清代律学家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考证说:“前明成化

    21世纪 2019年6期2019-06-25

  • 大清帝国的赎刑:基于《刑案汇览》的实证研究
    朝初步编成《大清律例》。瞿同祖指出,“律文除涉及官制职称、货币单位和徒罪科刑不同明制,以及少数律文有修改增删”外,《大清律例》中各种内容基本沿用前朝规定。〔12〕参见瞿同祖:《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清朝吸收明律“律得收赎”和“例得纳赎”后,主要将赎刑分为纳赎、收赎和赎罪。〔13〕参见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5页。纳赎沿袭了明朝例赎中对“有力者照律纳赎”的相关规定,收赎继承《大明

    法学 2019年6期2019-06-18

  • 清代律例歌诀探析
    清代律学著作分为律例注释、律例图表、律例歌诀、案例和案例资料、律例考证、律例比较研究、古律的辑佚和考证七类[4]。在清代诸多注释律学流派中,歌诀派独具特色,它将当朝的繁琐律例提纲挈领,汇辑成易读易记的歌诀简本,便于初入仕途的地方官吏速记与携带。流传至今的清代歌诀律著数目不少,截至目前,仅西南大学陈锐教授的《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一文作过专门研究,其它基本都是一笔略过。该文逐一梳理了由晋至清的“法律歌诀”,特别是详细分析了有关清代的法律歌诀,使人们对中国古代尤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02-16

  • 清代成案的功能、效力及其运用方式
    说,认为“成案与律例相为表里,虽未经通行之案,不准引用,然其衡情断狱,立议折中,颇增学识”[4]P74,因此,法官若能“执已成之案,以断未成之狱,吾能必案之无畸重畸轻,而不能必狱之有枉滥,则所谓哀敬折狱者又自有本矣”[3]P3。所以清代官方与民间法律人非常重视收集整理成案,如在1751-1850年间编订的成案汇编中,存世的就至少有二十一种,分别是《成案续编》《例案续增全集》《驳案成编》《驳案新编》《成案所见集》《成案备考》(三种)《新增成案所见集》《例案备

    政法论丛 2018年4期2018-08-10

  • 《金科一誠賦》中所見明代日用類書的構成方法①
    日用類書“律法·律例門”中收録的一個記憶法律内容的歌訣,稱爲《金科一誠賦》。筆者選律例律法門的理由是,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是現有研究中已經有指摘關聯書籍的不多的門類之一,⑦而且這些與日用類書有關係的書籍目前還有不少存在。明代有關法律的書籍有官刻、坊刻兩種,它們的對象讀者分别是官吏和四民,還有最初面向官吏的書籍後來被書坊翻刻的,在本論文中,都稱作“明代法律文獻”。筆者選《金科一誠賦》的理由有兩個: 第一是,在這歌訣的注中記載了類似引文出處的書籍名,而且除了兩個

    历史文献 2018年0期2018-06-07

  • 清代法律体系的多重叙述与重构 ——评王志强《清代国家法: 多元差异与集权统一》
    法的学者,着眼于律例典章;研究民间法的学者,则沉浸于民俗习惯。他们各自描述出来的法律文化图像,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基于近代以来的欧陆法学理论,或许会认为传统中国只有刑法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立足于本土文化,会说我们也有自己的民法。在不同的“前见”支配下,他们讲述的法律概念及其内涵,并不完全是同一回事。甚至有些看似确定无疑的考证结论,也不过是受制于既有证据而获得的暂时性结论。即便抛弃单一的视角,在法律多元主义框架中观察清代中国法,仍然有可能产生盲点和困惑

    交大法学 2018年4期2018-04-14

  • 中华古代法律精华:卑幼私擅用财
    家庭关系。《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5](三)明清继承并加以补充从“卑幼私擅用财”律历史沿革来看,私擅用财在唐宋以“匹”计算,明代以“贯”计算,清代以“两”计算,也说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般等价物也在变化。明洪武八年(1375)发行的大明宝钞,面额有1贯、500文、400文、300文、200文、100文等6种,与铜钱并用,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2018-03-31

  • 清朝灭亡后《大清律例》竟然还用了70年
    清朝灭亡后〈大清律例〉在这个地方竟然还用了70年》《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它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1840年一声炮响,香港被清政府划入了英国的殖民地版图,但查理·义律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香港法律仍按照《大清律例》执行。所以即使在清朝覆灭后70年

    文史博览 2018年2期2018-03-20

  • 清朝灭亡后《大清律例》竟然还用了70年
    佚名《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它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1840年一声炮响,香港被清政府划入了英国的殖民地版图,但查理·义律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香港法律仍按照《大清律例》执行。所以即使在清朝覆灭后70年,《大清律例》在香港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因此

    文史博览·文史 2018年2期2018-03-19

  • 试论都察院与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控制
    同体,官方标准的律例合刊出现。第三,新版《大明律》附录了一些方便司法官员所用的图谱和文字,即刑部尚书舒化等提到的,“将弘治十三年题准真犯杂犯罪名及节年题准见行纳赎事例并收赎钱钞,细加查考,编写成图,一并附刻”。*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第20-23页。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大明律》仍不包括律条的注释,舒化等在题稿中也并未提及《大明律》律条的注释问题。可以看出,万历初年,官方对于编辑刊发统一、标准的《大明律》注释所持的否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3-18

  • 《大清新刑律》草案签注研究
    方面:一是改变旧律例;二是为刑法制定作准备。(2)清末预备立宪以后,刑事法律的改革全面开始。效仿德国日本的近代刑法改革经验,大量删减旧律,编写《大清现行刑律》,在体例和形式上相对于旧律做了调整和改进,但是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度都没有改变。为了惩戒新的犯罪,清政府也相对的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如在闭关锁国被打破以后,国内出现了许多他国钱币,但是旧律里面没有针对国外货币的犯罪条例,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应的制定了对于他国货币犯罪的单行法规以制裁此类犯罪。翻译大量外国刑法,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2018-01-22

  • 冠心病心律失常的动态心电图与常规心电图应用对比评价
    房性早搏二、三联律例数,室性早搏二、三联律例数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对冠心病心律失常患者实施动态心电图检查的效果明显优于常规心电图检查。冠心病心律失常;动态心电图;常规心电图冠心病在中老年人中多发,患者常常存在心律失常,严重危害身体健康[1,2]。2016年3月-2017年3月收治冠心病心律失常患者60例,对冠心病心律失常的动态心电图与常规心电图应用效果进行研究与探讨,报告如下。资料与方法2016年3月-2017年3月收治冠

    中国社区医师 2017年31期2017-12-11

  • 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博农机户遵守法令律例,进行守法经营、诚信处事、平安出产,但仍然存在不成不放在眼里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坚苦。1.律例政策不健全今朝,虽然已出台对拖拉机、连系收割机、农机维修网点进行打点的法令律例和政策,对拖拉机的配套农具、场上功课机具、农副产物加工机械、畜牧机械、排灌机械、植保机械、园田行动措施农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平安使用虽然已纳入律例打点,但还没有出台具体具体的打点法子和法子,对这类多量农业机械的平安打点存在失踪控、漏管现象。2.农机平安打

    世界家苑 2017年7期2017-08-27

  • 清朝火灾惩处律例
    冯星艺火灾律例是清朝火政制度规范化的体现,统治者旨在通过详备的火灾惩处律例,提高人们的防火、慎火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减少火灾的发生,这也是国泰民安的重要保障之一。京城皇宫火灾惩处律例清朝皇宫当属一国中最重要的建筑,当朝皇帝及其妃嫔、子女等都居于其中。此外,皇宫之中还藏有数之不尽的珍贵宝藏和文物等,因此,皇宫的安危属于重中之重。而火灾则是一大患,皇宫之中的灯火照明、生活用火、燃香拜佛以及取暖用火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因此,详备而完善的火灾律例是必不可少

    寻根 2016年6期2017-08-16

  • 相关链接
    人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被保举修订法律。其间沈家本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了中国法律旧籍。经此介绍到中国的东西诸国法律和法律学论著,涉及之广、数量之大,前所未有。沈家本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了凌迟、枭首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这部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沈家本故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上斜街金井胡同1號,现为西城区重点保护文物。

    人民周刊 2017年12期2017-08-02

  • 清朝官吏惩戒与甲午战争的失败
    击沉。根据“大清律例·兵律军政之主将不固守”的规定: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職及守土州县均按本例拟斩监后,请旨即行正法。” [3]而吴敬荣仅仅被“革职留营,以观后效”。非但如此,北洋水师返回威海后,丁汝昌为加强威海陆军防务,派吴敬荣协守北帮炮台。甲午战后,仍回广东水师管带“宝壁号”。2.李秉衡光绪二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清廷闻日军有进攻威海之说,电渝李鸿章、李秉衡“飞饬各防军,昼夜梭巡,实力严防,不得稍有疏懈”。李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6年27期2017-04-06

  • 清代刑事勘验取证制度特征考察
    的出世著作包括《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洗冤录详议》、《重刊补助洗冤录集证》、《洗冤录遮遗》、《大清律例》、《刑案则例》等。《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属于官方文件,由清代律例馆编制,与《大清律例》、《刑案则例》共为清代官吏勘验取证的金字守则,对于研究清代刑事勘验取证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重刊补助洗冤录集证》形成历经三个阶段,分别是嘉庆元年(1796)、道光十二年(1832)、以及道光二十四年(1844)。该书融合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在清代众多官吏及学者对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3-08

  • 清代性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研究
    晰的规定。《大清律例》中没有关于性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律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主要体现在《刑案汇览》的“夜无故入人家”、“杀死奸夫”、“父祖被殴”及“罪人拒捕”等类型的案例中,其中“杀死奸夫”条例涉及性侵害的正当防卫。《大清律列》将性侵害行为分为“强奸、图奸、调奸”三类,与此相对应的防卫行为也分为三类并区分了不同防卫主体、防卫程度、不同的刑事责任,其中对“男子拒奸杀人”的规定,同时还考虑到防卫主体和防卫对象之间的的亲属关系,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传统社会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年3期2017-03-07

  • 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 ——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的关系为例
    论 ——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的关系为例栗铭徽*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基本信息略述三、“形式标准”视角下《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的法律位阶关系四、“实质标准”视角下《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的法律位阶关系五、平等位阶关系下《大清律例》与《户部则例》的分工与配合六、结语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3期2017-02-28

  • 李铁桥智断嗣子案
    用我操心?按大清律例,你无子嗣,我弟弟的财产应由我儿子继承。”弟媳坚持不肯,反驳道:“立谁为嗣是我自家之事,一切由我决定,我爱立谁就立谁。”双方争吵不休,最后告到县衙。县太爷无法判定谁是谁非,拖了好几年都判不下来。后来,李铁桥被派到该县做知县。到任不久,双方又到县衙来告状。街坊们听说新县太爷要审这桩糊涂案,纷纷前来围观。李铁桥先问那哥哥:“你弟弟真的没有儿子吗?”回答说:“是。”又问:“你有几个儿子?”答:“两个。按大清律例应过继给我弟弟家一个。”李又问在

    民间故事选刊·下 2016年12期2016-11-30

  • 将《大清律例》带到西方的人
    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一直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得以实现。1793年,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奉命出使中国,船上一位12岁的少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得以跟随华人翻译学习中文。由他后来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从此成为传递中西法律文化的桥梁。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谈西方人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17、18 世纪,耶稣会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

    检察风云 2016年10期2016-09-10

  • 唐代短篇小说中的断案故事研究
    断案故事;儒法;律例一和魏晋的断案故事比起来,唐人断案故事将视角由官吏所关注的帝王将相、宗教徒所幻想的幽冥鬼神转化到了世俗人生。唐朝出现了封建律典的集大成者——唐律,通晓国家律例,成为唐代的基本用人规则,断案故事的作者,如段成式、高彦休等都是当时有多年仕宦经历的才子大儒。这两个原因是唐代断案故事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情节也较魏晋的同类故事饱满,篇幅变长,《纪闻》中的《苏无名》,已经有七百多字,标志着唐代小说的成熟。AT分类法至今是研究故事的门径之学,丁乃通的

    山东青年 2016年6期2016-05-14

  • 清代民事诉讼规则概述
    吕欣泽根据《大清律例》以及有关清史资料,尤其是大量的请示档案资料,清代的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几乎涉及了所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重刑轻民,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法律的主要宗旨的封建时代,民事案件都被称为“细故”,内容包括所有权纠纷、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纠纷等等。清代的民事诉讼规则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制定的涉及民事诉讼规则。清代中央政府在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诉讼规则比较简陋,缺乏系统性、条理性。因此,当时各州县都通行地方补充的民事诉讼规则。清代在法律概念上不存在

    商 2016年8期2016-04-08

  • 清代不孝罪述评 ——以《刑案汇览》有关案例为依据
    依据,结合《大清律例》中具体行为类型的规定了解不孝罪的来源,并对不孝罪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剖析,然后以唐律中不孝罪的规定为基本参照,分析清律中不孝罪与前朝的沿袭和继承。最后简单梳理和回顾了全文的大致脉络,对不孝罪的变化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变化趋势进行了简要概括。可以说清律不孝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继承隋唐律法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变化。不孝罪;《刑案汇览》;《大清律例》一、导言——不孝罪的产生和演变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孝”就成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年6期2016-03-15

  • 论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比附定罪*
    。下面将以《大清律例》卷四十七收录的“比引律条”作为分析的蓝本,以揭示在比附案件的裁判实践中,物类和伦类的相同是如何被认知和判断的,进而揭示比附裁断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大清律例》卷四十七“总类”中的“比引律条”共有30条,使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比附案件如何处理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条在按语中写道,“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今略举数条,开列于后,余可例推。”[4]P908清朝的薛允升对该条作了历史的追溯:“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

    政法论丛 2015年6期2015-05-24

  • 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研究
    完备。除了《大清律例》的规定以外,清代司法官员在处理实际案例的过程中,也对《大清律例》中所没有涉及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这一制度的内容。本文拟立足于《刑案汇览》《续增刑案会览》等判例文献,结合《大清律例》,对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存留养亲也不例外。存留养亲制度,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这种制度的最早记载见于《魏书.刑罚志》。北魏孝文帝在其执政第十二年下诏曰:“犯死罪,

    绥化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2015-04-10

  • 清代司法的理念、制度与冤狱成因
    隆五年《御制大清律例序》所谓“揆诸天理,准诸人情”4引据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八字,即充分表达了这样的法律理念。这一思想的最终落脚之处,乃是儒家一贯倡导的“仁道”思想。具体而言,便是康熙十八年《圣祖仁皇帝上谕》阐述的“钦恤民命之意”。5前揭《大清律例》,第2页。那么,如何在律例与司法实践中贯彻“仁道”或“钦恤民命”的基本精神呢?我们可以用三个概念来概括:“哀矜”、“慎刑”与“中罚”。所谓“哀矜折狱”,即是曾子所说“若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2期2015-01-29

  • 论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
    清朝在修订《大清律例》时基本沿袭明代的法律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存留养亲制度,使其发展达到顶峰。1911年1月,清廷公布了《大清新刑律》,由于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存留养亲制度在该法典中未予保留,自此,历时1400余年之久的存留养亲制度被废除,最终走下历史舞台。二、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分析1.清代存留养亲制度司法程序的考证。在清代,如需审讯犯人,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朝廷官员在“师爷”②的帮助下依循一定的模式审断案件。据史料记载,清代官员在审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2期2014-08-15

  • 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中的“律例”与“情理” ——以《樊山政书》为中心的考察
    县词讼审断中的“律例”与“情理” ——以《樊山政书》为中心的考察胡谦(西安石油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通过对《樊山政书》的研究可以知道,“律例”和“情理”是清代州县词讼纠纷审断中重要的裁断依据。由于“律例”与“情理”所考虑的侧重点差异,在词讼中可能会出现“律例”适用与“情理”权衡之间的冲突。当“律例”适用与“情理”权衡二者间发生冲突时,官员们倾向于不拘于“律例”规定而是注重词讼情形从“情理”的角度裁断词讼纠纷。不过,由于“情理”涵义的模糊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4年2期2014-04-10

  • 法律原则、修辞论证与情理 ——对清代司法判决中“情理”的一种解释
    多重要成果,其与律例在判决中的关系也得到了深入研究。滋贺秀三基于对清代判牍中的民事案件的考察认为情理是民事审判的法源,而非其他成文法;〔1〕参见[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何勤华通过考察判例认为情理作为清代一类法律渊源,但在裁判中与其他法源融合成一个具体的判决规范;〔2〕参见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6期2014-04-01

  • 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再探析——以巴县档案中的坟产讼案为中心
    非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而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参照作用外,还具有威慑作用和原则的指引作用。同时,由于民间习俗得到司法认同,官府在审断中还需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性”原则来考量具体案件。因此,清代的民事审判不是黄宗智所谓的严格“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也并非滋贺秀三所言的“依据情理”进行“教谕式的调解”,应该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考量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民事法源;大清律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3-14

  • 清代诬告案件依法判决情况的原因分析*
    案件为例,对诬告律例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由于诬告律例的适用面不够宽,造成很多案件无“正条”可引,立法者只能用“比照”和概括性禁律来弥补这一缺陷。在引“正条”判决的案件中,司法官员并不一定严格遵守律例,任意解释律例、突破律例文字的拘囿和加减律例的刑罚是最常见的三种非依法判决情况。在“比照”判决和依概括性禁律的判决中,案件有无“正条”是判断案件是否依法判决的关键点所在,但即便是在案件无“正条”的情况下,法律与事实的关系也已经比较疏远。而司法官员往往还会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2011-08-15

  • 古代限制官员娶妻买房的反腐奇招
    会死人的。《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女家与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意思是说,在地方工作的领导干部不许娶任职所在地的女人,不管是娶来做大老婆还是做小老婆,都得离婚,并把彩礼上交国库,然后还要再挨上80大板。被娶的女人和主婚人也一样,也得挨上八十大板。所以说,我替娇杏捏了把汗。同时我也替贾雨村捏了把汗——打板子事小,做知府的犯了事,是要影响仕途的。有朋友会说,领导干部也是人,他们在一个地方做官

    廉政瞭望 2009年6期2009-06-15

  • 贪污受贿与结婚买房
    李开周闲读《大清律例》,见到这么一条: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在各府各县做一把手的那些官,不许娶任职所在地的女人,谁娶了,朝廷打谁八十大板。在清朝打板子分两种。一种叫“笞”,是用小板子往屁股上抡;一种叫“杖”,是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抡。小板子轻一些,重一斤半;大板子沉一些,重二斤。二斤重的板子连续抽上八十下,要是使的劲足,是可以让领导的屁股变成饺子馅儿的。有朋友会说,领导干部也是人,他们在一个地方做官做久了,难免会跟某些姑娘拍

    意林 2009年12期200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