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

  • 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解释论
    言,如何理解“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与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之间的关系?购置价款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及购置价款抵押权之间竞存时,其优先效力顺位如何确定并具有何种法理依据?如何从物权变动模式角度就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予以实质性解读?上述问题均有待从解释论角度予以明晰,以缓解法律继受带来的体系抵牾,并发挥法系融合对我国《民法典》制度完善的积极意义。一、购置价款抵押权登记“宽限期”是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购置价款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效力,形式上产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2024-01-05

  • 论民法典上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担保功能*
    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义务。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买受人未给付价金的情况下,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即面临着不获清偿的风险,不利于买卖交易的达成和展开。买卖双方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在买受人未给付价金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出卖人保留,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借由所有权的强势效力得到了有效的保障。(1)参见王立栋:《〈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评注》,载《法学家》2021年第3期;王洪亮:《所有权保留制度定性与体系定位——以统一

    法学评论 2023年3期2023-07-31

  • 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条  试用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639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640 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 读《民法典》第640条规定,

    共产党员·上 2023年5期2023-06-13

  • 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法条 试用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638 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639 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640 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读《民法典》第640 条规定,试用的

    共产党员(辽宁) 2023年9期2023-06-13

  •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撤销场合下限制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模式,对于合同解除场合同样适用,出卖人的可归责性并不足以作为证成风险回转的正当性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带来的是当事人所承担的相对人返还不能的风险失衡。风险回转优待买受人,有违双务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信赖,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611条足以在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场合下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在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风险负担规则应作如下解释: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若标的物发生

    财经法学 2022年5期2022-12-29

  •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定位与制度功能 ——以《民法典》第641条至643条为分析线索
    权保留交易转移标的物占有与所有权变动相分离的实践操作背离了传统所有权移转模式,使两大法系对之采用了不同的立法处理方式。我国《民法典》在动产担保领域建立了统一适用的担保规则,通过第388条和第414条将保留卖方所有权纳入一体化动产担保领域,与动产抵押权适用相同担保交易规则,将保留卖方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权,保留卖方享有类似于抵押权人的地位。但《民法典》将所有权保留规定在合同编买卖合同项下,依据《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支付价款等条件附加在所有权转移之上,在保

    学术交流 2022年8期2022-11-08

  • 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法条 试用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638 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639 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640 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读《民法典》第640 条规定,试用的

    共产党员(辽宁) 2022年13期2022-07-30

  • 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条  试用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639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640 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读《民法典》第640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

    共产党员·上 2022年7期2022-06-11

  • 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抵押问题研究
    售卖财产商品的标的物,是还未获得该项财产商品的所有权的。但是在这个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期间里,很多买方当事人会不负责任地把该项财产商品进行抵押,这样一来会造成卖方当事人和受抵押方当事人两方的经济损失,并且会造成一些被蒙在鼓里的误会伤害。所以,无论是买方、卖方还是接受抵押方都需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涉事方在交易中所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清晰地认识我国法律的应用范围与价值,遭遇欺骗时要懂得使用法律进行维权,切实保障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譬如,就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

    区域治理 2021年10期2022-01-01

  •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乎到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之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履行状态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分配。目前关于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观点,笔者在此进行简要介绍和观点评析。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一步阐述适用就物求偿说的合理性。(一)取回权法律性质的学说观点1.当然解除说当然解除说将取回标的物的行为视为行使解除权。在江苏省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项民事判决书中写到:朱某与某公司之间XE150D挖掘机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其性质属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1]。朱某逾期2期且未

    区域治理 2021年30期2022-01-01

  • 遗嘱中给我的房子拆迁了,还能继承吗
    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正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明确: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房屋被拆迁后的利益是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的形式同意将房屋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房屋的灭失。因此,遺嘱人遗嘱中所涉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

    伴侣 2021年11期2021-12-09

  • 特别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权益,就需要对标的物和合同的属性进行分析,才能够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抵押和质押的标的物是不同的,此外对于特殊动产和准不动产的概念进行补充,明确了机动车等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物的属性。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也能够对双方基本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在实践中也能够更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情况,保障双方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1]。一、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与联系在实践过程中,往

    法制博览 2021年35期2021-11-25

  • 《民法典》编纂下让与担保之制度构建策略探索
    够作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基本条件,第一,是具有可转让性质的财产,第二,是相应的财产性权利。(四)让与担保设定行为针对让与担保的设定方面而言,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从属性。具体来说,就是在债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债权消失的情况下,促使让与担保变为无效。而在形式上,进行让与担保的设立,需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合同的签订,是不能够对其合同的效力进行承认的。二、让与担保之效力(一)让与担保与虚伪意思表示根据对让与担保的认真分析和详细研究,可以得知,德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2021-11-25

  • 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以所有权保留制度为中心
    其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之权利,简称为破产取回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规定构成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的依据。所有权是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特定财产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包括出卖人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41 条规定:“当事人可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1-29

  • 试用买卖合同问题研究
    议成立后生效前标的物转移占有,由买受人占有、试用的合同。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附条件合同,即合同成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并不一致,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且只有当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一段时期内、对标的物表示有购买意愿时该类合同才能生效。实务中我们判断某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试用买卖合同不能直接从字面上理解,而应该从内容上进行判断。如约定买受人应当购买的情形,约定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时期内可要求更换合同标的或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回合同标的等情形均不

    环球市场 2021年1期2021-01-16

  • 《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制度优先顺位规则之探究
    成立后,卖方将标的物给予卖方占有使用,待买受人履行完相应的义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的制度。该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在交易中,所有权保留的主要功能为担保,但《民法典》并未将其规定在物权编中,而是将其置于合同编,由当事人订立交易而产生。学界上关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其性质是否为担保物权,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第一种“肯定说”认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并非《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所有权”,因为其不具有完整的所有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2021-01-02

  • 我国长租公寓的融资租赁模式展望
    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长租公寓融资租赁的可行模式及其对应的风险,以期为融资租赁企业挖掘潜在市场机会提供参考。关键词:长租公寓  融资租赁  标的物  模式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11(b)-042-022019年初,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 (该报告是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数据平台“数据资源”项下,研究机构数据资源中的最新版)中提到,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达到2.4

    中国商论 2020年22期2020-12-23

  •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合同》并约定:标的物为4基50M单管塔,单价9 700元/吨,价款合计835 286.4元;预付10万元,余款在买方收到货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收到预付款7天内交货;买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超过约定时间每天按货物价值的0.1%支付违约金,并且卖方有权出售合同标的物,如无法弥补卖方的损失,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一切损失。同时第四条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付清时转移,但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卖方。同日,国塔公司向三通公司付款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20年7期2020-10-22

  • 机械传动中的光影万花筒
    和防尘盖。在其标的物端,有一个亚克力的转箱与横向传动轮装置连接,转箱内是各种可爱的、颜色丰富的标的物。万花筒的外部用木片制成,涂上了我喜欢的颜色。木片结构箱体内是由亚克力有机玻璃组成的三棱镜,是万花筒成像的主体。通过手动操作传动轮装置,牵引万花筒的标的物箱体转动,让标的物的变化带动成像的内容变化,就能让万花筒的成像变幻多端。这个万花筒利用了哪些原理?一、机械传动部分转动摇柄,主动轮转动,通过皮带传动,从动轮1、2、3依次转动,最终带动标的物转盘转动。主动轮

    发明与创新·中学生 2020年9期2020-10-15

  • 类供应链业务的集成式解决方案
    标准业务  标的物  在线成交  多重身份  全品类中图分类号:F71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3(b)--031 业务背景互联网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诞生了各式各样的业务平台。我们可以将其进行一个简单粗暴的分类:一类是可以在线成交的,一类是难以在线成交的。在这两者之间,则是模糊的交叉“地带”。这里的“业务”“成交”,是广义的,不仅仅是指商业。图1按照业务的“交付物”,对这两类业务进行了一个简单对照。由图1可以看出

    中国商论 2020年6期2020-05-09

  • 法律问答
    违约责任。问:标的物风险由谁承担?答: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 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 因标的

    广州化工 2020年9期2020-03-07

  •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买受人请求回赎标的物的请求权基础,第二款是买受人逾期未行使回赎权时卖方主张出卖标的物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对出卖价款的分配进行规定。通过所有权保留这种将标的物和所有权人分离的方式,在买受人资金并不充足的情况下无需付清价款便可以占有使用标的物,也使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实现得到担保。[1]鉴于买受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如约支付标的物对价或不当处分诉争物品等情形发生时,出卖人因对标的物的控制力减弱而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出卖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我国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2-22

  • 不动产抵押与租赁之平衡
    享有拍卖或变卖标的物以受清偿而无需实际占有的权利,其目的是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不动产成为抵押标的物因其自身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动产持有需要支付成本且难以转移和变现,因此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则通常不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如对外出租,则可以最大程度发挥不动产标的物的价值以物尽其用。抵押权人拥有比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优势,抵押权的实质在于以特定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做担保,当行使抵押权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以获得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2019-12-14

  •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的探讨
    般而言,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生产生活所需的,那么出租人则是根据承租人的实际需求而购买租赁物,其本身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是其融财聚资的资本性行为。那么出租人这一资本性行为就是相对比较被动的,若选择留存租赁物,对于出租人不但不会产生资本性收益,反而还可能产生其他支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方式其实是通过收取租赁物使用费也就是租金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承租人会通过或买或受赠的方式取得该标的物。2.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出租人有权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估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价值存在对于标的物的范围立法不够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中欠缺相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等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法律制度,对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进行研究后发现:需明确船舶属具和在建船舶范畴的判断标准;除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以及征用补偿金除外,还有违约赔偿金、船东互保赔偿金可作为船舶的替代物;船舶的附属利益没有必要设定,理由在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制度下可以归入代位物的范畴。对于征用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等等。关键词:船舶抵押;标

    航海 2018年5期2018-12-03

  • 论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
    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权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出卖人的取回权和买受人的期待权构成了所有权保留的主要权利内容。作为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将重点阐述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关键词:所有权 第三人效力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2(b)-172-041 取回权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重

    中国商论 2018年5期2018-09-10

  • 不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分析
    未向买受人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此时,出卖人再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仍未标的物所有权人,出卖人此后所订立的数个买卖合同当为生效的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确认上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合同自由原则,排除了登记生效主义对于此类买卖的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合同法成立即生效的规定。从立法意义上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外,登记为物权公示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2018-05-21

  •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制度研究
    是指若买受人的标的物瑕疵担保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则其将会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法律时效,进而意味着国家不会再对该权利进行保护,其所针对的客体是买受人的瑕疵担保权利,该期间则为买受人的瑕疵担保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保护的期间,一旦该期间届满,则将会发生买受人的瑕疵担保权利功能受限的效果。《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均可以对其加以印证。(二)除斥期间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的存续有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形成权即告消灭。”②除斥期间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期2018-04-02

  • 论所有权保留
    有权保留是买卖标的物的占有利用可委托交与买主,其所有权归属还是卖主的说法持批判态度。日本学者的这种说法浮于表面,过于狭隘,未触及所有权保留制度之根本所在,存在着类型化分析上的缺陷。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可见,未支付价款只是所有权保留的条件之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五条也将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作为不能转移所有权的事由。这就为所

    丝路艺术 2018年8期2018-04-01

  •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影响标的物相符性的货物非物理属性研究
    相关司法判例,标的物的相符性又称合规性,往往基于数量、质量、规格等物理属性进行判断。在当下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货物自身的“非物理属性”已经逐渐受到重视并成为国际贸易法裁判中影响货物相符性的关键因素。结合国际司法案例和学者学说,可以将货物非物理属性归纳为货物原料来源地、生产地、生产程序及工艺、卖方商业资质及商业利润流向的合法性、标的物的道德背景。货物的非物理属性之所以能够影响其相符性的法律依据包括交易合同中的直接约定、合同交易的合理特定目的、相关领域的商业惯

    江汉论坛 2018年12期2018-02-12

  •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法律研究
    要】合同买卖中标的物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商业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属于特定名词。在买卖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同时也伴随着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怎样解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矛盾纠纷问题,是当前法律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以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为依据,探究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关键词】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法律【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B 【文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12期2017-12-19

  • 浅议不动产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却又要求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做出认定,但认定标准却又没有。[2]对于融资租赁界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租赁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而我国的将该问题规定在《合同法》第238条,属于任意性条款,由当事人自己进行约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影响融资租赁的界定。无论所有权最终归谁,要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有两个问题是明确的:一是出租人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是标的物所有权有转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2017-05-24

  • 我国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丽摘 要 合同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是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效补充手段。对比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差异,审视我国合同标的物补缺规则的缺陷,本文建议将我国合同标的物补缺规则修改为“合同标的物质量由货物说明书确定”,并促使生产方制定产品说明书,以顺应《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标准体系”的发展趋势。关键词 标的物 质量 补缺规则 新加坡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2017-03-11

  • 浅议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完善
    的含义和在不同标的物中的区分(一)明确交付在法律上的含义由于许多人对法条的理解过于片面,因此而导致很多学说的百家争鸣,最明显的就是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的争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学说之间的相互对立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各个规范都是相互联系的,我们不应该纠结于单个法条的字面含义,要从法律的整体来考虑问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在现实交付中出卖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买受人享有实质控制权。在此种交付体制下,交付完成时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

    辽宁经济 2017年4期2017-03-11

  • 标的物检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宋志龙标的物检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宋志龙*目 次一、主体与资质问题二、依据问题三、地点问题四、效力问题五、责任问题六、完善对策民法典的编纂涉及各方面的问题,在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日新月异的今天,标的物检验问题尚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对于标的物检验制度存在的不足,需要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时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讨论了标的物检验主体与检验资质问题、检验依据问题、检验地点问题、检验结论的效力问题、第三方检验主体的责任问题等,提出了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4期2017-02-27

  • 浅析让与担保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
    同的约定将担保标的物转让给债权人,以物抵债。如果债务按期偿还,则买卖合同不予履行,这对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上的担保物权产生了严重的冲击。我国在《物权法》的起草和制定的过程中,曾经围绕着其是否应写入《物权法》、是否纳入典型担保的范畴在学术界引发了一次较为激烈的争辩,但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而告一段落。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中第24条关于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以下称“担保型买卖合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5期2017-02-24

  • 论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
    在买受人支付完标的物全部价款前或履行完相应义务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并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等用益权,但并不享有所有权,直到全部价款或所约定义务履行完毕,方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物权法认可简易交付这一交付方式,在所有权保留中,当约定条件成就时,由于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在此种情况下,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只需借助简易交付方式即可完成[1](P23)。通过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所有权保留制度其最大的优越性在于两点:一是物尽其用。在日常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6期2017-02-23

  • 关于新形势下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研究
    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下,如何分担损失的问题,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应运而生。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建议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概述1.买卖合同的风险(1)风险的概念[1]。就买卖合同而言,通常认为有两种:一是价金风险;二是给付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指的是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价金风险。(2)风险的来源。即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大多数学者认为造成风险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当事人不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2017-01-26

  •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研究
    ,可以在出卖其标的物的同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款项为止。关于所有权的保留的界定,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定义。在《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8条规定:“出卖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德国民法典第455条规定:“赊销财产的出卖人可以在价金全部清偿之前保留财产的所有权”。在卖方交付标的物后,只有当买方充分履行付款义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方手中,在此之前,卖方一直保留对标的物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2017-01-26

  • 论一物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论一物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韦沛雨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一物数卖的情况在生活中屡屡发生,在针对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有效的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值得我们研究。本文首先对一物数卖的概念及形成原因进行介绍,然后探讨一物数卖中合同都生效时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问题。本文对部分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然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在标的物所有权未移转且无其他优先情况时可根据出售人的自由选择决定标的物的归属。一物数卖;所有权;不动产一、发生物权变动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浅析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譬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尽管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学到了先进的制度理念,构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首先概述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指出了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建议。买卖合同;风险;交付;种类物;特定化一、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概述(一)我国采用模式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有权主义”,即谁拥有标的物所有权谁就应当负担买卖合同的风险;另一种是“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2017-01-25

  • 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法律制度
    淇1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含义及特征(一)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含义对于“风险”的定义,在我国,学者们对风险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广义上的风险中的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损失,不管是故意还是过世,一般按照违约责任的原则来处理,所以本文探讨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时,是指狭义的风险。相应的,所谓风险负担,是指风险发生后,此种不利状态或损失

    卷宗 2016年10期2017-01-21

  •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租赁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量少、融资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难以确定、风险大等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该对策的实施能够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关键词:融资租赁;文化创意产业;标的物;对策一、 引言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更多的是在实体企业比如造船、汽车机械等行业。而在轻资产的文化创意产业当中的运用比较少。融资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了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金融模式,而在我国发展的程度还不够。融资租赁因能够

    现代管理科学 2016年8期2016-10-21

  • 误买被抵押的收割机需要归还吗
    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上附有第三人权利或侵犯了第三人权利,如所有权、担保权、抵押权等,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标的物已交付的情况下,若买受人在购买标的物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应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朱某在购买收割机时不知道该收割机已经被抵押,在支付了合理价格后,已经占有并使用了收割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收割机应当归朱某所有,刘某只能向黄某主张权利,而不能要回收割机,或向朱某索要赔偿。

    农民文摘 2016年7期2016-04-15

  •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代替出租人行使追究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等权利,代替出租人负担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代替出租人负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简言之,承租人集标的物所有权衍生的权、责于一身,出租人却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对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妥当?在会计领域,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物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而出租人则以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来记账。可见,在会计领域已经将融资租赁标的物归属于承租人。一、相关学说分析由合同法的私法属性所决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2016-03-24

  • 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①
    事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归属没有明确约定的,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①。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根据《物权法》和《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破产取回权——基于物的所有权衍生的权利。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删除了 1996年《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出租人可以行使破产取回权”的内容②。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将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一概划归出租人的立法态度有所转变③,还是仅出于不必重复《合同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2016-02-19

  • 浅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法律研究
    浅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法律研究钱 宇(650200昆明市官渡区先策学校云南 昆明)文章首先着重对目前世界上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三个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进行了介绍。最后得出结论,即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应统一采用交付主义。风险;交付;交付主义一、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涵义所谓风险负担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时,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第一,风险负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在单务合同中,由于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浅议不动产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刘宝元(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其中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①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②租赁物由出租人购买后交由承租人使用;③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然而根据 2014 年 3 月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2016-01-31

  • 假如海淘客们的货物被炸毁,损失该由谁承担?
    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从这条规定看,最重要的一个词就是“交付”。至于何谓交付?如何才能确定交付?这都需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调整互相之间的关系,这就涉及到了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所谓在商言商,万事好商量。“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讨论起民法的问题,那就得说一说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来说,它是指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5年9期2015-06-26

  • 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
    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我国内地民法学界关于所有权保留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德国法上的相关概念,以期为相关立法与实务提供参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与我国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中附条件买卖的相关规定有相似之处,而台湾的相关规定则源于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甚至连“附条件买卖”一词也译自conditional sale。根据德国民法理论,台湾学者认为所谓附条件买卖实为物权变动附条件而非买卖合同附条件,因此附条件买卖应改为保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5期2015-04-02

  • 韩国传贳权制度辨析
    一权利具有了对标的物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内涵,从而使传贳权成为一项独具特色的物权制度。为此,韩国学界多数说认为,“传贳权设定契约、登记、传贳金的交付”三要素,“均各自独立构成传贳权的成立要件”[2]。(二)传贳权的法定地上权韩国民法典第304条规定“以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定传贳权的,传贳权的效力及于以该建筑为标的的地上权或出租权。传贳权设定人未经传贳权人同意的,不得消灭地上权或出租权”。这一规定意味着同一建筑物上既存在传贳权又存在地上权或出租权的情况下,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3-26

  • 借款到期找不到债权人,可办提存公证
    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

    农家科技中旬版 2014年11期2015-03-11

  •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
    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等,同时享有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一、 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2014-10-21

  • 试论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以及《合同法》第157—158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检验并通知出卖人。至于是否还需要其他条件,《合同法》尚付阙如。可喜的是,在《合同法》颁行13年之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又增设了两项要件:一是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或不应知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而且该司法解释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标的物检验”,该部分基本上可视作是对《合同法》第157—158条所规定的要件的进一步完善。应该说,

    社会科学 2013年9期2013-04-11

  •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法院的裁定,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正确理解这一制度,对维护我国民事判决的实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从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范围、程序、解除五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以加强对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关键词:财产保全;申请;起诉;标的物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2-0245-01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2期2012-07-09

  • 比较分析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确立
    制度的前提——标的物特定化标的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制度的前提。标的物特定化是指将可处于交货状态的标的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标的物特定化的形式可以包括:在货物上加标记、装运单据、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等。标的物特定化的意义在于将标的物与相关的买卖合同相联系,厘清不同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既有助于防止出卖人将自己灭失、毁损的货物转嫁于买受人;又有助于买受人及时履行受领义务,防止风险发生。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1期2010-08-15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题探析
    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也应包括在建工程。[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标的物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特征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实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行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对建设工程优先于建设工程中的其它权利而获得清偿的民事权利。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5期2009-09-28

  •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与风险负担分析
    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转移至买受人。但有人认为,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从而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所有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原则。这种观点混淆了交付与给付,曲解了立法本意。交付与给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原则。关键词: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负担ブ型挤掷嗪牛篋922.2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5602お1问题的提出ァ吨谢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9期200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