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对比分析

2014-07-18 12:07鄢克非
长春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互文性语段体裁

鄢克非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训练部 文化教研室,昆明 650208)

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对比分析

鄢克非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训练部 文化教研室,昆明 650208)

作为语篇的普遍特征,体裁互文性指的是语篇内部融合不同体裁、语域或风格特征的现象。文章是依据体裁互文性理论对中美法庭判决书中存在的体裁互文性现象进行分析比较,指出中美两国判决书语篇体裁特征,揭示中美法庭判决书中所蕴含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

中美法庭判决书;体裁互文性;对比分析

0 引言

立法者运用语言创制法律,法官运用语言陈述他们的判决理由,检察官运用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控诉,律师在法庭上运用语言为当事人辩护,法学家运用语言表达他们的观点和思想。这些现象都反映了语言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社会不断的进步使得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法律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语言学界对法律语篇中语言现象的关注也日渐广泛。判决书作为法律语篇的一种,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

作为互文性分类中的一种,体裁互文性强调的是一个语篇中不同体裁、语域或风格特征的混合交融。“将不同类型的文本糅合在一起是常见的现象”[1],任何语篇都具有体裁互文性。在法庭判决书中,法官为了达到多种交际目的,例如,叙述案情、论证判决的合理合法性,需要借助不同体裁的混合。程乐2007年在《判决书体裁互文性之鉴衡》中也论证了体裁互文性在法庭判决书中是客观存在的。Frow认为“能否建构出该语篇所赖以形成的那些标准结构,具体的互文关系在这一建构过程中可能是重要的线索”[2]。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分析可以有助于发现法庭判决书的标准结构和语篇规则。体裁互文性分析的另一目的在于“考察语篇中各种体裁的混合交融表达了怎样的意识形态,以及这种体裁的混合是如何在多大成程度上帮助作者达到其交际意图或目的的”[3]。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分析可以有助于考察法庭判决书中的这些现象。文章拟在体裁互文性的基础上,对中美两国判决书的体裁互文表现形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中美两国法庭判决书的体裁特征,揭示判决书中隐藏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

1 体裁与体裁互文性

由于体裁互文性是有关体裁的语言交际现象,因此体裁互文性的研究应当以体裁研究为基础。体裁(genre)一词源于法语,意为“种类”、“类别”或“类型”。长久以来,它被广泛应用于文学领域研究的范畴。在文学研究领域,体裁这一术语是指文学创作的类型和种类。最近几十年,体裁被用于语言学中的语篇分析领域。在语篇分析中,Swales认为体裁是“具有共同交际目的的一组交际事件”[4]。其中,交际事件虽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语篇本身、参与言语交际的人、语篇功能以及包含历史、文化背景的交际环境等,但特定交际社团成员公认并共同遵守的一整套交际目的是交际事件的主要划分标准,因此,相同的体裁被用来实现相同的交际目的,产生大致相同的图示结构(schematic structure),语篇的形式、语篇的内容以及语篇语言风格的选择受到这些图示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同时,随着交际目的发生变化,体裁也发生变化。从Swales的体裁定义来看,他强调体裁的交际目的和结构特征。不同体裁具有不同的交际目的和结构特征。

体裁互文性指的是各种不同体裁、语域或风格特征的糅合在同一语篇中。辛斌认为,每一种体裁各自具有的意义潜势(meaning potential)都是体现在语篇和体裁本身所建构的主体位置(subject position)和阅读位置(reading position)中。“每一种体裁都建构使用该体裁的参加者占据的位置或角色”[5]。简单地说,主体位置是指作者/说话人在建构语篇时使用某一体裁所扮演的角色和采取的立场,而这一角色和立场又限定了作者/说话人的行为范畴、思维方式和存在方式。例如,在课堂中,作为教师角色的说话人常常是处在发问者的立场。主体位置只是相对固定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阅读位置是指阅读者/受话人在解读语篇时所扮演的角色和采取的立场,它不知不觉地告诉阅读者/受话人,他们是谁以及他们该如何参与特定的社会交际。因此,不同体裁所限定的不同主体位置是对作者/说话人的制约,不同体裁所限定的不同阅读位置是对阅读者/受话人的限制。同时,体裁的意义潜势不仅能够反映不同社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而且能够更好地表达不同群体的立场观点或意识形态。也就是说,语篇的体裁互文性意味着“在一个语篇中,发话人在采用不同体裁的同时也在变换自己的主体位置并建构不同的阅读位置,从而帮助其实现交际目的”[6]。

2 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对比分析

虽然中美两国分属不同法系,但中美法庭判决书都与两国相同的社会群体相关,有着相同的交际目的。因此,中国美国法庭判决书从体裁互文性的角度既有区别也有相似之处。文章收集了中国和美国的法院判决书各十篇作为语料,对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进行分析。

许多学者对法庭判决书的体裁结构进行过分析研究,发现法庭判决书都有其必要的结构要素。程乐(2008)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法庭判决书的体裁差异,发现在中美判决书中存在相同的语段或结构要素,例如,首部、介绍、事实、理由和结论。此外,他还解释说,不同的语段有不同的法律功能或交际目的。通过仔细阅读语料,也证实了中美法庭判决书都必须包含必要的体裁结构来实现不同的交际目的,如表1所示。

表1 法庭判决书的体裁结构和法律功能

这些必要的体裁结构使法庭判决书区别于其他类型语篇,维护法庭判决书之间的一致性。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撰写判决书必须遵循严格的格式要求。因此,中国法庭判决书体裁结构相对固定。但由于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对判决书的格式要求不甚严格。除了首部和介绍这两类语段位置和顺序较为固定之外,事实、分析和结论部分则没有固定位置和顺序且不易识别。

不同的体裁体现不同的交际目的和结构特征。Werlich(1982)从主体(作者的角度)和客体(读者的角度)两个方面将体裁分为几种基本类型[7],如表2所示。

表2 Werlich的体裁分类

从体裁分类的角度来看,法庭判决书既属于公文体裁语篇也属于辩论体裁语篇。虽然中美法庭判决书都有其自身的语篇特点,但两类判决书都存在体裁混合的现象。由于中美法庭判决书都要达到陈述案件事实、论证说理的交际目的或法律功能,因此,中美法庭判决书有着相似的体裁结构,如表3所示。借助体裁互文性的作用,法官可以运用描述、叙述、解释、辩论和引导这些类型的体裁形式来描述案件的基本信息、叙述案件事实、说理论证和得出结论。

表3 法庭判决书的不同语段的体裁

中国实行的是欧洲大陆式的质询主义,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官领导审判前的调查和审判中的事实呈辩,法官有责任控制庭辩进程,对不符合事实的证词进行干涉。而且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法律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中国法官非常注重对事实的叙述,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有大量的叙述体裁。美国实行的是英美特有的当事人主义,法官则处于被动地位,不参与调查,不直接参与庭辩,由当事人现场辩论,各自呈现自己的调查并互相攻击对方的弱点。不同的美国判决书都体现出在整体上好似一篇大的议论文中包含许多小的议论文的趋势。在美国法庭判决书中有大量的辩论体裁,而且法官都是按照时间的先后来对当时所援引的法律行为进行描述分析,分别说明论证其合法性。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中美法院判决在特定的语段有特定的交际目的或法律功能。与此同时,在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不同语段,法官通过改变主体位置来实现不同的交际的目的。在首部和介绍中,法官以法律代言人的身份描述案件的基本信息。在事实语段中,法官改变其代言人的身份,将自己置身局外以中立者的身份让诉讼当事人充分客观地叙述事实。在分析中,法官又将自己变为有力的说服者。借助法律法规,他充分辩论以说明其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改变主体位置,法官严格和有效地控制了信息呈示。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法官是从三个角度来叙述案件事实,即法院、控方和辩方。虽然这三个部分的顺序是不固定的,法院确认的事实占据了很大比例。在美国法庭判决,控辩双方的声音占据了判决书相当大的比例。法官在扮演中立的角色,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最终还原真相得出结论。

4 结论

文章从体裁结构、体裁分类以及主体位置三个方面对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做了比较分析,发现中美法庭判决书的体裁互文性是客观存在着的。中美法庭判决书都包含相似的必要体裁结构,采用不同体裁表达不同的立场,在不同语段通过改变主体位置来实现不同的交际的目的,但中美两国法官在判决书中各自所构建的主体位置却并不相同。从格式上来看,中国判决书遵循严格的格式标准,而美国判决书并无严格的要求。从叙述主线上来看,中国法官在其判决书中是以法院、控方、辩方三方作为叙述主线来对案件进行详细叙述,接着论证说明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性,美国法官在其判决书中则是先按照时间先后的主线对当时所采取的法律行为进行叙述,然后分别对其合法性进行说明论证。不同的中国法庭判决书在相同的语段所使用和出现的体裁大致相同,而不同的美国法庭判决书在整体上则都像似一篇大的议论文中包含许多小的议论文。在中美法庭中,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权势关系。

[1]黄国文.语篇分析的理论与实践——广告语篇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142.

[2]Frow J.Marxism and Literay Hist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157.

[3]郭星.政府工作民间报告的体裁互文性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2012(11):114-115.

[4]Swales JM.Genre Analysis:English in academic and research setting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58.

[5]Kress G.Linguistic Processes in Sociocultural Practice[M].Oxford:OUP,1985:37.

[6]辛斌.体裁互文性与主体位置的语用分析[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1(5):348-352.

[7]辛斌.语篇互文性的批评性分析[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203.

责任编辑:沈宏梅

Contrastive Analysis of Generic Intertextuality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Court Judgments

YAN Ke-fei
(Culture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Training Department of Kunming Fire Command School,Kunming 650208,China)

As the universal characteristic of a discourse,generic intertextuality refers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genres,registers and styles integrated within a single text.Based on the theory of generic intertextuality,the articlemakes a contrastive analysis on the generic intertextuality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court judgments,pointing out the generic features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court judgments,so as to reveal the power relations implied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court judgments between judges and litigants.

Chinese and American court judgment;generic intertextuality;contrastive study

D926.13;H315

A

1009-3907(2014)05-0670-03

2013-12-16

鄢克非(1977-),女,湖南衡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英语教学和语篇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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