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2016-02-01 13:55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外国法财产当事人

王 芳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论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王芳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人员之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本文旨在对涉外婚姻的特点、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等做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涉外婚姻法律制度略尽绵薄之力。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构想

一、涉外婚姻内涵界定

涉外婚姻,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婚姻缔结的主体、婚姻举行地等一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婚姻关系。在此类婚姻中势必会牵涉到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这就使得涉外婚姻具有了区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婚姻的最大的特征:因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而容易引起法律适用冲突。

涉外婚姻案件与一般的婚姻案件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涉外婚姻案件主要用冲突法方法解决。一国的立法势必受到该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人口状况的影响,这也就使得各国的立法各有不同。基于此,各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各不相同,而涉外婚姻案件又势必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法律制度。适用冲突法的方法对涉外婚姻案件中涉及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调和与纾解,维护涉外婚姻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有必要。第二,涉外婚姻案件一般适用本国法,排除外国法适用。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一国的社会的公共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很强的地域性,因而各国倾向于使用本国法,而排斥外国法的适用。

二、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相关规定

我国尚无关于涉外婚姻的统一立法,关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笔者将主要分为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阐述:

涉外结婚案件中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第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1)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办理领事婚姻也可按宗教仪式结婚,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第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第四,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也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第五,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

涉外结婚案件中法律适用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完善我国涉外婚姻法律制度的构想

目前,我国的涉外婚姻法律制度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实践中,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鉴于婚姻关系地域性等原因,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几乎甚少适用外国法的情形。第二,由于不存在统一的立法规定,不同国家之间的涉外结婚登记认证程序不同,涉外结婚登记证书一般难以得到认证;第三,大多的的涉外婚姻案件,在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难以查明,就算查明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的涉外婚姻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第一,应加强区际、国际司法协助。涉外离婚案件难以及时审结、难以执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文书送达、生效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域外调查取证等,而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加强司法协助。我们应着力加强最高法院与香港、澳门院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并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等形式加强与各国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当然,我国相关部门应就司法协助问题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沟通,统一认识,大大提高司法协助的效率。

其次,对涉及财产的涉外婚姻案件规定特别调查程序,同时加强司法协助。涉外婚姻案件中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往往无法审查,这就容易导致夫妻财产分配不公。笔者认为,具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应启动特别程序,可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第三,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对境外缔结婚姻效力的承认问题。即对于当事人在境外缔结婚姻的,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都可以对其效力予以认定。

第四,就夫妻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十分复杂,如何适用法律解决其财产归属,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还关系到保护正当的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效力依照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1]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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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J].法学研究,1996(3).

[4]陈卫佐.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J].清华法学,2010(3).

D997.1;D923.9

A

2095-4379-(2016)27-0224-01

王芳(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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