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青少年普法教育之人格权

2021-03-11 00:59共青团长沙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吴曦
清风 2021年2期
关键词:肖像权人格权姓氏

文_共青团长沙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吴曦

编者按:

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贯穿了每个人的一生。一个人从出生到成长,直至死亡,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我们不仅是在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也是在回忆过去、驻足现在、展望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为让《民法典》更好地走入新时代青少年学生的学习生活中,本期以《民法典》人格权为依托,探讨热点民事问题,以飨读者。

我不是明星就没有肖像权吗?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不是明星就没有肖像权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018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换言之,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可以被称为肖像。《民法典》1019 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今社会,我们在购物消费、记录生活中的过程都会拍摄照片、视频等,这些包含我们肖像的文件容易被非法采集、滥用,随时都可能使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侵害。

情景案例:小明的爸爸带小明去某游泳中心学习游泳。该游泳中心为小明拍摄了多组照片,未经小明同意便将小明的照片发到社交媒体上。小明的爸爸认为该游泳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但游泳中心认为小明只是一个小孩,没有肖像权,而且自己只是分享并没有以此营利,不构成侵权。

解析:此案中,该游泳中心未经肖像权人(小明)同意,擅自使用了小明的肖像,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相比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典》去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该游泳中心都构成了侵权。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更加全面,也更加契合现实的需求。

情景案例:小明的邻居张阿姨和她婆婆在小区楼下发生争执,整个过程被围观群众小红拍了下来,并传到了网上。这个视频给张阿姨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困扰。

解析:《民法典》第1019 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上述案例中,小红的行为侵犯了张阿姨和她婆婆的肖像权,张阿姨可要求小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校园欺凌就是打人骂人吗?

有的人认为校园欺凌就是打人、骂人,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对霸凌概念的疏于理解,还有些学生不知道什么是校园欺凌,甚至有些学生已经受到校园欺凌伤害却还不自知,又或者不知道如何让自己远离校园欺凌。其实,除了肢体的欺凌,取侮辱性的绰号、谣传一些未经证实的流言、曝光隐私视频等都是校园欺凌的一种,都构成了对被伤害人人格权的侵害。《民法典》第990 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995 条还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情景案例:张同学给王同学取外号,谣传王同学小学整容、生活不检点,谣言的火星一经点燃,便四处传播,更有甚者在网站上发帖煽风点火。王同学因此被集体孤立,独来独往的她经常被陌生同学拦下来嘲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王同学的谣言成了全校同学茶余饭后的谈资。

解析:在该案例中,王同学无疑是遭受了校园欺凌的伤害,她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制止和教育张同学等的侵害行为。马丁·路德·金说:“历史将记取的社会转变的最大悲剧不是坏人的喧嚣,而是好人的沉默。”如果发现身边有校园欺凌行为,即便无法挺身而出,也不要成为其中的一分子。

取名是否可以随意不受限制呢?

《民法典》第1015 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应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取名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情景案例: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叫作“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仅凭个人喜好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我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吗?

我们经常说,要注意网络安全,保护隐私权,防止个人信息泄漏。但是,你对它们真的了解吗?身处网络时代,增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应成为我们的共识。《民法典》回应了当前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成章,首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严格禁止偷录、偷拍、偷窥等行为。同时,《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第103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4 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指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若需要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情景案例:小明在登陆某App 时,该手机应用软件自动同步了小明的好友列表、通讯录、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也无法取消授权,给他造成了困扰。应用提供商认为这是App 的自动搜索功能,属于自动服务,也并非有针对性地收集个人信息,并不违法。

解析:就该案例而言,《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小明的通讯录、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获取需遵循合法、正当以及必要原则。该案中的某App 确实涉嫌非法收集或过度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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