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接续与组织嵌入:社会组织参与道德治理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4-01-06 12:11汪真诚
公共治理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内化个体道德

张 震,汪真诚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 杭州 311121)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以“熟人社会”为底色的传统社会生活和组织模式也开始面临现代性的冲击和“原子化”的裂变,并在伦理道德领域发生深刻复杂的“道德转型”[1]。近年来频现的道德负面事件提醒我们正处于这一转型的阵痛期,主要表现为“传统道德基础的崩溃和道德再生产机构的弱化”[2]。附有现代文明烙印的道德机制正不断地被生产出来,试图覆盖抑或扬弃传统社会的道德体系,但当前社会的道德内化——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还处于较低水平,而道德内化恰恰是道德机制发挥效用的起点及其内部机制[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4]本文认为,探索道德内化的有效机制是当前道德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也是在道德建设领域推动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诚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一种道德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形态相匹配、相适应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社会结构形态的变化必然带动社会成员思想意识的变化”[5]。就此而言,近年来学界表现出对“道德内化”议题的广泛关注就不仅是回应当下紧迫问题的实用取向,也反映出学界对特定社会结构中生发的实质问题的自觉意识。除却关于道德内化概念内涵的形而上研究[6],道德内化的“心理机制”[7]和“主体性作用”[8]是学界早期关注的主要内容。最近的相关研究从两个维度对道德内化机制进行了反思。一方面,研究者意识到尽管晚近以来中国的伦理道德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但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传统道德思想的价值取向[9],且这些取向镶嵌于新的历史条件之中,与源于西方社会的道德要素相糅合。在这个意义上,追寻中国伦理道德体系的生成历史和发展逻辑,构成了进一步理解和推进当代中国伦理道德体系建设的现实起点。另一方面,一些研究意识到“道德因素在现代化社会治理中实现源头治理”[3]的重要作用,进而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范式下讨论“德治”的相关问题[10]。“德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能够依托自治的组织载体发挥“软约束”的作用,从而与“法治”的“硬约束”相辅相成,进而迈向善治之路。因此,关于道德内化机制的讨论不能局限于个体之维,还需要在社会治理的视阈下考察道德治理的实施向度,从治理的角度构建道德内化的新机制。

这两个维度的反思促使我们将道德内化问题纳入道德治理的讨论范畴,把伦理道德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进一步从抽象的概念分析层次向具体的“实然”分析层次推进。同时,既有研究也存在拓展空间:一是多从整体层面分析伦理道德体系的历史传承和发展,缺少对地域性道德文化发展的关注,从而难以将历史的分析方法和地方的“德治”实践紧密结合。二是多着眼于“德治”和“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11],缺乏对自治组织践行道德治理的个案观照。三是当前对“三治融合”之“自治”载体的认识多局限于村委会等行政性质的自治组织,较少分析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道德实践的治理机制。因此,本文将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X基金会为例,通过对X基金会介入德清“德”文化品牌塑造的过程、方法的深入挖掘,立足德清县域的文化禀赋,梳理社会组织基于地方文化重塑道德共识的具体逻辑,探讨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推动个体实现道德内化的内在机理。

二、社会组织参与道德治理:X基金会的过程表达

德清县X基金会是全国首家县域范围街道层面的公益基金会,成立五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一系列单项基金为依托,组织多种社会力量,推动德清道德文化工程深入开展的治理经验,其做法已向德清县周边县市复制推广。

(一)县域文化基因与道德自治的社会基础

德清县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随着浙江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工作的持续深入,德清县将“人有德行,如水至清”传统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德文化”品牌,对县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精神富有先行地进行探索。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德清县首次将精神文明建设置于县域治理的重要位置。事实上,“以德为名,以德立县”早已成为德清创新县域治理举措的基本思路,以“德文化”品牌为鲜明标志的公民道德建设也受到德清县历届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德文化”品牌建设主要从传统文化,尤其是德清的地方传统文化①中发掘公众对文化延续的价值认同,利用优秀传统文化所具有的长久影响力、感染力和穿透力唤醒民众的道德文化基因。德清县主要从三个方面打造“德文化”品牌:一是通过新闻媒介、文艺巡演、美术创作、微电影展播、道德论坛等方式宣传“德文化”;二是将“德文化”融入传统民俗活动,例如以“游子文化节”为龙头,组织“新市蚕花庙会”“浙北乾龙灯会”“防风文化节”等节庆活动传承“德文化”;三是将“德文化”融入城市景观和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以文化礼堂、文化校园、文化车间、文化广场等文化阵地践行“德文化”,倡导公众在传播践行“德文化”中记住乡愁,共筑凝心聚力的精神家园。除却上述以文化倡导为主的“软工程”外,道德治理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的“硬机制”为文化活动提供组织和维持的方法。以德清县的诚信制度建设为例,德清县相继出台《德清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运用“线上平台”、诚信积分制、红黑名单和信用修复机制等“数字化”手段,对诚信失信行为实施奖惩;此外,德清县还开展“讲道德·更健康”诚信农产品工程,“讲道德·更受益”道德信贷工程,“讲道德·更和谐”和谐医患关系创建活动,将“讲诚信、重品德”价值导向融入群众生产生活中,从而让“有德有得”理念深入人心。因此,脱胎于本土文化根脉的道德典故为社会对“德文化”品牌形成价值认同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而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设则强化了道德的约束作用,这种“软硬兼施”的政策执行逻辑构成了德清实施道德治理的长效机制。

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德文化”品牌建设的成效得以显现。近年来,德清诞生了2名全国道德模范、3名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7名浙江省道德模范,德清也荣获“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桂冠。可以说,“德文化”品牌已经成为德清的一张金名片。但地方政府在“德文化”品牌建设中所采取的举措依然是建构性的,这种建构性举措并没有超越传统的道德建设路径,即道德的灌输式教育。这种灌输式教育往往“只重视道德教育的外在价值取向,而不考虑道德主体的接受机制,往往使道德主体沦为工具,不能提升其道德需要和道德境界的层次,更不能唤醒、激活与弘扬其道德潜能中积极的建设性、创造性因素”[12]275。因此,德清的道德治理所取得的良好成效,并不只是政府积极作为的结果,也离不开道德实践的主体作用。

回溯“德文化”品牌建设的历史能够发现,“德文化”品牌并非自上而下的政策建构的产物,而是发源于公众的自发行为。20世纪90年代末,德清县舞阳街道太平村的村民马福建受到当地老人赡养难题的触动,想到以设奖激励的办法鼓励子女孝敬父母。1997年,马福建拿出做生意挣的1万元钱设立“孝敬父母奖”,奖励村里的孝子贤媳。奖励每两年颁发一次,每位获奖者奖励500元。奖金虽不高,但这个奖就像一面镜子,让一些人看到了差距和不足,唤起了村民的道德自觉,这也成为德清“民间设奖”的滥觞。自马福建设立“孝敬父母奖”后,“草根”设奖如雨后春笋般在德清涌现,一批热心百姓纷纷设立涉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民间奖项。截至2021年,德清已有76个“民间奖项”,累计发放奖金超过200万元,奖励百姓10000多名②。面对民间自发出现的“草根奖”,德清县政府积极引导,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民间设奖管理办法》,成立了民间设奖协会,逐步规范民间设奖行为,并依托民间设奖现象打造和发展了“德文化”品牌。

20余年的民间设奖传统为德清开展道德治理奠定了坚实的自治基础。在民间设奖的机制下,公众通过自主设奖、广泛参与、集体评议的方式参与道德实践,根据自身的道德认同选择道德榜样,从而将抽象的道德概念转化为身边熟识的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并在物质和名誉的双重激励下进行道德模仿和实践,从而达到道德内化的效果。这种德治和自治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能够通过自治张扬道德主体的个体意识,满足道德的多元性和非建构性需要[13];另一方面,德治的实现并非依赖外部力量的刚性介入,而是通过自治共同体的组织基础形成普遍性的道德共识。

(二)社会组织介入的过程表达

在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德清的本土文化基因和开展道德自治的社会基础为社会组织介入道德治理奠定了基础。2017年,德清县WX街道启动“幸福WX”工程,以重塑城镇化过程中的幸福生态体系为目标,立足区域实际,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民生服务供给侧改革。在此背景下,WX街道提供200万元原始资金,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成立了X基金会。目前,X基金会已得到12个村社、50多家爱心企业和200余位爱心人士的支持,累计募集公益资金超过1100多万元。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X基金会在民间设奖的道德工程上发展创新,深入推进“德文化”品牌项目,总结出可在全县推广的经验模式。

X基金会践行道德自治可分为6个步骤。一是设立专项基金。X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源于社会各界的捐助,基金会在本土文化倡导和捐款人意愿基础上,成立了以激励道德实践为目标的专项基金,包括敬老爱老、党员先锋、垃圾分类等共19个专项基金。截至2021年,专项基金总计支出近233万元,受益公民覆盖度为60%左右。二是实行基金会和单项基金“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基金会成立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进行决策,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设立监事1名,负责监督业务;单项基金成立理事会,设置理事、秘书长、监事各1名,负责项目运行和经费的审核监督。三是引入和孵化社会组织。项目制是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在基金会项目运行过程中,X基金会依托下设的“幸福WX”服务中心引入和孵化社会组织执行基金会的项目,将本土乡风文明融入组织活动中。四是链接社会资源。X基金会组织多种社会力量,例如联系辖区内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辅助基金会推荐困难学子、优秀师生和抗疫英雄;残联、妇联和团县委等群团组织为基金会提供业务和志愿者队伍支持等,从而构建道德自治的共建共享格局。五是扎根服务对象。X基金会在街道范围内设立9个“幸福驿站”,安排幸福专员查访和认定服务对象的需求,并策划和开展集体活动、走访慰问帮扶、节日庆典仪式等公益项目,服务广大居民。六是有效配置和运作公益资本。X基金会规定了公益金管理办法(见图1),先后设立25个奖项,涵盖自强自立、良好家风、社会服务、好善乐施等多个主题,奖励表彰在道德实践方面有卓越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图1 X基金会公益金管理办法

(三)社会组织介入效果

据统计,截至2022年,X基金会奖励表彰在道德实践领域有卓越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团体1143人次,重点帮扶优秀师生、创业青年等自强自立群体;“小候鸟”、老人、残疾人、困难人群、重大伤病人员等弱势群体;新居民、保洁清运人员、军属、老党员、抗疫人员等特殊奉献群体;安徽、贵州、河北等地的种植户、加工户、困难户等外省结对对象。其他居民则主要通过基金会每年组织的数十场文艺培训、赛事表演、节庆活动、生态环保行动等获益。五年来,仅敬老爱老单项基金就服务老人2000多人次,康乐人生单项基金帮扶残疾人士1075人次,五项奖优助学基金奖励优秀师生分别为230人次和929人次,资助贫困生118人次,慰问学生4376人次,受益群众覆盖率达到68%。

X基金会持续吸纳爱心企业家设立各类单项基金,除了助力青年创新创业、培育企业家后备力量之外,还设立“同心同行基金”,鼓励新居民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帮助困难家庭、开展培训和文艺活动,并设置“同心同行奖”表彰先进新居民;在新居民来源地设立“美高鸿志教育基金”,对贵州董地乡的困难学子进行奖励慰问;在安徽宏潭乡设置“同心同行学院”,培养和牵线新居民返乡创业391人次;为贵州、安徽当地留守人口进行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联系加工业务、指导药材种植、提供电商直播设备,带动600余人就业,当地基层领导干部派往德清交流学习96人次。

X基金会通过有效链接并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公益资本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使项目活动和激励措施紧密围绕伦理道德观塑造的目标进行;在民间设奖的传统上,创新专项基金、幸福驿站、志愿服务队等多种自治形式,旨在唤醒当地公民的文化记忆,激发文化认同与文化自信,并以鲜明的本土风味激活个体参与的内在活力,使得由公民自主创造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新风尚成为其自觉选择,从而实现道德治理成果共享和道德内化的效果。

三、文化接续: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的共识再造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一环介入道德治理,改变了道德自治的既有格局和现行机制,既要解决公众和政府对社会组织介入的认知和接受问题,还要创新道德自治的实现路径,构建长效机制,从而彰显社会组织的参与价值。道德自治的目标在于以人们认可的方式凝聚道德共识,这种道德共识必须是内生于自治共同体的,而非外部力量强加的。社会组织凝聚道德共识重在将人们组织起来,使公众的道德实践在保持主体个性的同时,能够在自治共同体中追寻大家都能接受、认可的道德价值观[14],即以“和而不同”的道德交互为基础建立彼此间的道德认同。正如麦金太尔所强调的,为了“在道德上真正达成共识”,人们必须“对自己所隶属或面对的各种传统有一种充分的领会的美德”[15]160。因此,社会组织需要通过其组织能力,在组织活动中将道德治理的目标指引——在现实的道德治理活动中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从而改造现实社会关系,使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向既定目标的方向发展[16]——转变为现实行动,从而为个体多元化的道德实践提供交互平台,最终达致道德共识。在X基金会的自治实践中,其通过文化接续机制推动“德文化”从精神引领层面向实践交互层面迈进。

首先,社会组织的在地性为文化继承创造有利条件。对X基金会而言,其所在的德清县具有深厚的道德自治基础和传统,同时开展道德活动的氛围较为浓厚,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道德共识。X基金会作为本土培育、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便携带了显著的自治文化基因,其在地性特征使延续民间设奖传统成为X基金会的自觉选择。对于X基金会而言,以自治的形式开展道德治理既是社会治理体系的结构性要求,也是发挥社会组织属性优势、提升道德治理有效性的必由之路。但是,随着精神文明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早期的民间设奖机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道德自治提出的新要求。一方面,随着民间设奖的兴起,政府也开始介入其中,并依托民间设奖现象打造了“德文化”的城市品牌。虽然政府对民间设奖现象进行规范和引导是必要的,能够帮助民间设奖的资金规范运作,并保证民间设奖的价值导向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但由于我国社会机制的发育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的介入逐渐消解了公众在道德实践方面的主体意识,道德奖项并不一定由公众自发的道德认同而设置,而是渗透着希望通过道德奖项来规范社会秩序的政府意志,尤其是其中所涉内容较为宏大的奖项并不一定能够引起公众的情感共鸣。同时,“德文化”品牌打造的后续举措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性行动,缺少自下而上的公民自治基础,例如“文化礼堂示范带打造”“移风易俗·文明乡镇创建”等。尽管这些工作对于精神文明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并不能够促进道德自治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的冲击向县域范围扩张,县域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型,社会成员的异质性大大提高,相互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急剧下降[17],这也使得传统的民间设奖机制的道德示范效应出现衰减。社会现代化转型使得社区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场域。既有研究显示,社区道德建设是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载体,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8]。这就要求X基金会在继承道德自治的文化基因的基础上,针对道德治理的时代特征对自治内容和形式进行创新。

其次,社会组织的组织性推动道德共识再造。基于上述分析能够发现,在社区层面重构公众的道德共识是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的重要内容。X基金会承继了德清20余年来形成的民间设奖文化,积极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捐款人的意愿设立相应奖项和专项基金弘扬社会美德。与此同时,X基金会创新了道德奖励机制。X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一是购买服务模式,即使用专项基金向外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例如“敬老爱老专项基金”四年来共出资22.72万元购买了百岁老人培养服务项目。二是“奖励—培育”模式,即在民间设奖评选道德模范,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引导和培育获奖群体组成志愿服务队继续回馈社会。这种模式以“慈善单项基金”为典型,以奖优助学为主要目标,4年来,出资27.95万元举办了4届“WX风尚学子”颁奖典礼,对117名优秀学子进行了表彰奖励,并引导受到表彰的学生自愿组成“WX风尚学子”志愿服务队。三是组织道德文化活动,提升X基金会在WX街道的组织声誉。例如X基金会依托“文体惠民专项基金”,开展了“微笑WX行”系列活动,通过文体演出、技能培训、电影放映等活动形式倡导提升民间文艺、繁荣居民文化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在专项基金的创新举措下,X基金会不仅保留了过去“草根”道德模范所具备的亲和力和吸引力,维系了“凡人善举”的优势传统,同时保持了道德奖励在公众之间的活力和延续性,使道德评奖的影响不再局限于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还形成了道德模范的回馈机制,实现了道德实践的再生产,使更广泛的居民在道德实践中获益,提升居民对道德治理活动的认同感,进而实现道德共识的凝聚。

除却在社区层面再造道德共识之外,X基金会也将自治共同体重新带回道德治理的基层场域。一方面,X基金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以幸福驿站的方式将组织触手延伸至社区基层,将更多的居民个体组织起来,投入到道德自治的实践当中。另一方面,X基金会积极引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资源,丰富了德清传统道德自治的内涵和外延,强化了道德自治共同体的结构力量和组织多样性。同时,X基金会对企业捐款的使用还有效发挥了第三次分配机制的作用,通过组织引导爱心企业参与三次分配,以“助人自助”的服务原则策划基金使用方式,例如培育青年创新创业、建立残疾人农业基地等,使民众能够更加公平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从而形成和谐向上的社会氛围,从侧面助推了道德共识和道德内化的实现。可见,X基金会在凝聚道德共识的同时,也对自治文化进行了现代化改造,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X基金会基于精神文明发展的现代化需求,对道德自治的内容进行改造,集中体现为奖项设立的多元性以及奖项内涵的时代性;其二,X基金会进一步发展了道德自治的实现形式,将过去民间自发的设奖行为转变为更具组织性和系统性的专项基金体系,在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意愿的基础上,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使公益资本的配置更为科学有效。总的来说,通过文化接续机制,X基金会有效发挥在地性和组织性优势,对“德文化”的精神内涵和表现形式进行继承与创新,以更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的方式,助力“德文化”的接续发展,并有效实现道德共识的再造和凝聚。

四、组织嵌入: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的结构耦合

X基金会能够取得道德自治的良好效果,不仅缘于其深耕本土文化,还在于其以有效的方式组织公民将道德规范付诸于道德实践,为公民创新道德文化提供载体。就理论层面而言,社会组织能够扩大公民参与从而推动社会自治的实现[19]。但对于中国的基层自治实践而言,社会组织并非自然地内生于社会,更多是在政府的孵化和培育中得以建立。故而社会组织对政府赋权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自下而上的社会基础,这就要求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外生性力量向基层社会嵌入。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发现X基金会推动公民参与道德自治的组织嵌入机制。

一是制度嵌入。社会组织推动基层自治的关键在于提升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以避免基层自治的空壳化困境。因此,制度嵌入通过制度化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架构建设[20]实现对公民的组织和引导,以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方式将社会组织的触角向下延伸。X基金会作为街道层面的社会组织,扎根于村庄(社区)是其组织社会的关键着力点。为实现这一目标,X基金会以村社为单位,在街道辖区内设立多个幸福驿站和幸福专员,通过幸福专员的入户走访和日常服务建立X基金会的良好声誉和知名度,提升公民对X基金会的信任感,使X基金会发起的道德治理项目和活动具有良好的公民参与基础。这一制度的设立为X基金会提升组织力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其汲取社会资源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是行政嵌入。由政府倡导或资助成立是中国社会组织的显著特征,而社会组织也已形成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依赖,这就意味着社会组织的项目实践往往会携带政府的意志和目标一同入场,并能够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这可以被理解为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在X基金会的实践中,一方面,这种非正式关系为X基金会提供了由政府“背书”的信誉保证,使其能够顺利进入村庄(社区)场域;另一方面,这种非正式关系成为X基金会与其他科层组织进行沟通和联系的桥梁,如医院、学校、企业等,实现资源的链接与整合,从而建立完备的服务网络。

三是精英嵌入。道德实践的榜样机制能够发挥重要的带动作用,通过精英力量的发掘和培育,X基金会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其在公民之间的组织力,还能够形成道德实践的具身,为个体履行道德规范提供具象化标准。此外,X基金会的精英嵌入机制还呈现出“双向嵌入”的特征。一方面,X基金会通过专项基金和“幸福榜样”奖项的设立,挖掘和培育了一批道德“精英”。这种民间设奖、以百姓奖励百姓的模式放大了公民身边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效应,有效激发了公民的道德情感,引导公民在践行道德中锤炼道德意志,养成道德习惯,使得践行道德规范成为公民的自觉选择。另一方面,随着民间设奖模式的推进,X基金会也收获了更多企业家、乡贤等社会精英人士的加盟,进一步提升了其在公众当中的影响力和组织力。

通过制度嵌入、行政嵌入和精英嵌入的组织嵌入机制,社会组织得以进入基层治理场域,有效开展道德自治的实践,进而发挥其推动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转化的中介作用。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之间同质性和异质性共存,推动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转化的目的在于将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行的道德秩序内化于个体意识之中,为个体道德的生成和发展提供纲领性指引。与此同时,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容忽视。由于成长环境、认知层次等个体性因素的差异,个体不是完全被动地吸纳社会道德,而是能动地选择社会道德,甚至还能够主观创造社会道德。因此,尽管晚近以来道德治理的各项举措层出不穷,但个体的道德内化依然面临困境,其原因就在于道德体系缺乏在“社会—个体”之间的转化中介。

通过组织嵌入机制,X基金会深入社区基层,在与民众的近距离接触中强化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联结,从而有效发挥这种中介作用,既能够推动个体对社会道德形成较高认同,也能够正视个体道德建构之诉求,并对个体道德的建构过程进行调控。T大姐是当地工厂的一位退休职工,受到X基金会“十大孝子”评奖的激励和启发,认为良好的婆媳关系也应该纳入民间设奖的范围,她基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奔波于社区之间,帮助婆媳之间闹矛盾的家庭修复关系。随着其服务的发展和名声的传播,最终X基金会帮助其成立了“T大姐志愿服务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团队协助。类似的案例不一而足,时至今日,X基金会已经孵化和培育出这样的志愿服务队20多支,基本涵盖了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和着力点。可见,在道德自治的框架下,社会组织成为公民道德实践的中介载体,社会组织的道德治理行动不仅能够引导、培育和规范公民的道德品质,还能够为公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激励公民从自发模仿向自觉创造转变,给予了公民开展个体道德活动的自由权利和空间,这种主体性张扬使得公民在道德内化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转化动力。因此,社会组织通过道德自治推动道德内化的意义在此处得以彰显:基于自治的道德活动能够尊重个体在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性自由,社会道德内化使得个体道德的主体性能够被有效激活, 故而将其转化为个体道德的可能性也就较高[21]。

在组织嵌入机制的作用下,“政府—社会组织—个体”三个道德实践的子系统构成了各自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整体,其内部不是各行其是的松散联结,而是深度融合、彼此促动的结构耦合。首先,政府为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赋予政治承认和行政资源,是社会组织得以嵌入基层治理场域的基础。其次,社会组织通过更具灵活性的方式组织道德自治活动,对政府正式性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进行补充,提升个体在道德实践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从而实现公民道德的有效治理。最后,个体是道德治理的落脚点所在,将个体纳入道德治理体系是道德治理有效的关键要素。政府的道德治理举措始终与公众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实践存在距离,而在组织嵌入机制下,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个体之间互动的中介,既能够有效实现政府的道德治理目标,也为个体展现道德实践的主体性提供空间,发挥着双向传导的枢纽作用,形成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之间的结构耦合。

五、结论与讨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推动精神文明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推动国家在宏观层面提出的一系列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向国民的日常生活实践落实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推动道德内化过程的考察,以及对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的路径与机制进行分析,发现社会组织能够以道德自治的形式推动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转化,其自治机制(见图2)在这一道德内化的过程中具有显著优势,是推动现代化的道德理念向公民的道德实践转化的可行路径。通过文化接续机制,社会组织得以依托在地文化传统,进而在社区层面重构道德共识,吸引公众有意识地投身于道德实践,以实现道德自治的组织化运作。同时,社会组织进一步发挥资源链接的作用,丰富自治共同体的组成和能力,在多方资源的帮助下助力公众实现道德实践的再生产。作为道德自治的新兴治理主体,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制度嵌入、行政嵌入和精英嵌入的组织嵌入机制进入到基层治理场域,增强社会组织在道德治理中的灵活性,有效落实政府意志并形成道德治理的自治共同体。同时,组织嵌入机制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转化的中介,帮助个体有效维持其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地位,从而提升个体的道德内化动力。

图2 社会组织参与道德治理的机制

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丰富了道德自治的实践主体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了德治、自治相融合的研究视野,以个案研究的方法证明了社会组织在道德自治中所能发挥的治理主体作用。社会组织推动道德内化走的是一条“德治+自治”的组合路径。从“德治”方面来讲,这不仅不同于政府“以德治国”的讨论,还超越了当前“德治”框架下“乡贤治村”“村规民约”[22]等传统的内部治理路径,证明了外部力量的介入也能够有效地实现道德治理的效果,从而丰富了“德治”的实施主体。以社会组织为主体实施“德治”,其关键在于尊重地方的文化传统,在深耕当地文化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时代精神的道德体系,凝聚道德共识,从而能够在多样化的道德情境中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同时,社会组织在实施道德治理的过程中,将自己与公众置于同等地位,并非以强制灌输的形式形成道德认同,而是激发公众的内在活力参与道德实践,这与社会治理软机制的“德治”内涵相得益彰。从“自治”方面来讲,过去的理论框架往往将社会组织置于基层自治的协助地位,而非如村委会一般的实施主体,相关案例也表明了社会组织对基层自治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促进和助力效果,但本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在道德治理中能够扮演主导者的角色直接推动自治机制的形成。同时,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是“德治”与“自治”深度融合的结果。社会组织通过挖掘、评比和表彰民间道德力量,引起公众对道德榜样的认同和模仿。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公众能够根据自己的道德认同选择道德实践的参与形式,这契合了现代德治所凭依的道德的个体化特征[13]。其次,公众参与道德榜样的评比不仅提升了个体道德实践的参与感,还能够将个体的道德认同具像化,使个体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价值标准,使得社会道德能够被个体在理性上所接受。最后,社会组织能够根据公众合理的建议设立新的奖项并鼓励道德实践,展现了道德创新中的主体能动性,促使公众将道德实践视为自我实现的重要方式,实现道德自律。因此,通过自治和德治的深入融合,社会组织在推动道德内化的过程中,强化了公众的道德认识能力、选择能力和实践能力,有效实现社会道德向个人道德的转化。

在本案例中,社会组织推动道德内化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培育。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成立离不开政府的倡导和资助;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建立关联,组织起多种社会力量,孵化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主体参与道德自治并从中获益。对于道德自治而言,政府关联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资源,这使得社会组织需要与政府建立关系来实现组织目标。进而言之,即便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也不应该从道德自治的情境中退场。政府始终是基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基层自治的实现需要政府为其注入生长动力,即便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协调和组织能力,也难以代替政府的中心地位,仍然需要依赖政府的统筹能力协调各方资源,为基层自治提供组织基础和资源保障。同时,实现道德自治的前提在于道德规范与社会良性运行的适配性,如果社会组织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同社会良性运行的需要相矛盾,那么社会组织不仅不能够推动道德自治的实现,还会引发新一轮的道德危机。当然,随着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政府需要适时为社会组织赋权,使社会组织能够得到一个较为宽松的实施环境。正如汪锦军所指出的,政府的嵌入性力量是推进社会自治机制的动力和载体,需要在这种嵌入性力量中培育一种政府主导的社会自主性来推动自治机制的实现[23]。因此,政府应当将培育社会组织视为引导基层自治的重要路径。具体而言,政府下一步可以从两方面对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进行适当介入:一是深入挖掘地方文化根脉,推动地方文化传统转变为契合时代价值的地方精神,进而引导社会组织在地方文化的传承中汲取道德价值;二是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和评估制度,从而保证社会组织的行动始终处于推动道德自治和道德内化的正确轨道上。总而言之,政府的介入内容必须基于道德自治的需要,服务于道德自治的良性运转。

社会组织以道德自治的形式推动道德内化还需要注意适用范围的问题。首先,社会组织的道德自治实践需要根植于地方的文化传统,这就涉及到公众的文化认同在多大范围内有效的问题。其次,组织力提升始终是社会组织践行道德自治的重要内容,只有提升其组织社会的能力,才能够动员更多主体参与到道德实践中来,也才能链接更多资源支持组织发展。因此,社会组织在践行道德自治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评估自身的组织能力。鉴于文化异质性和当前社会组织能力较弱的现状,本文认为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开展道德自治应是大多数社会组织的优先选项。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社区范围内的居民组织起来,并能够将居委会先在的自治基础化为己用。同时,社区范围内也具备道德自治所需的多种社会资源,例如学校、医院、志愿服务队等。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道德自治中挖掘和塑造的道德文化,将成为社区的身份标识,擦亮社区的品牌特色,提升社区的内在凝聚力。而不同的社区文化和人员结构也要求社会组织采用不同的介入方案,这是社会组织在践行道德自治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最后,社区公共性生产将是社会组织在社区层面践行道德自治的最终落脚点。公共性“是以个人为基础并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selfishness)为旨趣”[24],因此,公共性的产生并不与道德内化的目标相冲突,反之,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在更为广泛的基础上实现是社区公共性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而缺少公共性为目标的道德自治实践也很可能会迈向道德的极端个体主义。

注释:

①德清历史上有诸多道德佳话,例如:“孔愉放龟”的故事;著名诗篇《游子吟》,其作者孟郊为湖州武康(今浙江德清)人;民国时期德清青年俞平伯在北京大学撰文《我的道德谈》,指出道德是人生第一切要的事。这类道德佳话被德清县打造为“德文化”之历史渊源。

②资料来源于德清县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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